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57-2-24
物权法热点亮点面面观(十三A)
〖第一部分:焦点难点问题〗
二、事件简述
(一)前言……
(二)事件简述……
第十件:如何看待其他焦点难点问题
1、杂谈其他的焦点难点问题
(1)如何充分利用物权法律资源的焦点难点问题
如何充分利用物权法律资源的焦点难点问题,就是关于法律救济、司法救济和自我救济的焦点难点问题。
这要回答的是:法律救济不给力、不周济怎么办?司法救济受到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干扰破坏怎么办?自我救济找不到合适的维权途径怎么办?当地方政府参与土地买卖等市场交易时是否应当拟定为民事主体并受民事诉讼法的约束?为什么有的地方政府堂而皇之地带头违反物权法规矩如无人之境?为什么有的部门那么轻而易举地假公济私?为什么有很多地方企业与地方政府串通一气恶意拖欠广大职工大量住房补贴费长达18年之久?为什么有的政府官员容易凌驾于物权法之上肆意妄为?如此等等,不一而足。所有这些都是深层次的物权关系问题,如何巧妙地利用现有的法律资源充分发挥最好的效益是最理想的。
中国当代物权法,从规划、二次起草、全国性大讨论、八稿定谳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再到实施,跌跌撞撞走过了20多个年头。想说爱其不容易,想说谏其也困难,想说修其更是难上加难。说其热点亮点表现很多,说其焦点难点问题更多。
最大的焦点难点问题,就是有的地方政府假公济私、拼命地与民争利,非法干扰正常的立法目标,非法干预司法事务,非法影响弱势群众开展物权活动和维权行动,从立法、用法、执法的各个方面都站到物权法原理与实务上的对立面,站到了政治文明和法制文明的对立面,站到了公理与人权的对立面。
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人们对于其中法理技术的理解与认知水平的逐渐提高,随着法律实践经验的不断总结,大家争议的焦点不再专注于左的右的“政治倾向性”上的纠结,而是专注于法律内容的饱满、形式上的完美和为广大群众是否提供了优质的完满的服务。从此以后,人们说政治性话题少了,谈技术性问题多了,心平气和地讨论物权法和关心法律的救济效力究竟如何,更能够激起众人的共同兴趣。
本人多次谈到,当代宏观物权法是个巨大的思想理论宝库、法制技术宝库,即使是世界上顶尖的物权法专家,穷其毕生精力也研究不完寥若晨星般的课题。褒贬臧否任尔挑选,情人眼里出西施,大夫手里出良方,醒目者会把物权法警告当作座右铭,迷糊者如盲人瞎马,玩世不恭者终于遭到报应,老实巴交的人最终没有吃亏。法律是铁面无私的,那些投机取巧、专横跋扈的人都没有好结果。即使违法犯罪分子暂时逃避了法律的制裁,定然受到道德法庭的审判和正义事业的批判。
很多民间的成文****借助于道德法、习惯法、自然法、逻辑法来发挥效力,而非成文法毕竟是适用范围相当狭窄、法律效力差强人意的野法。充分利用物权法律资源,尽量把现存的焦点难点问题处理干净,不留下尾巴与遗憾,对于整个物权社会是有益无害的。
所谓充分利用物权法律资源,是指两个方面的指导方针:一是大家都要把全部的法律条文吃深吃透,用好用活,不要白白的荒废物权法资源。二是全社会都要积极参与物权修法进程,促使立法机构把未曾利用的法律资源充分利用起来,实现从初始物权法到高级物权法的飞跃,不要白白的浪费物权法资源。前一种利用是选择性利用,焦点难点问题总量多,而正确处理的难度一般不是最大的;后一种是综合性利用,而正确处理的难度一般是最大的,甚至于有的一个焦点难点问题要顶前一种的几十个。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11〕41号)关于“物权纠纷”的规定,共有36项大项目规定,另有37项子项目规定,合计72项新规定。在全部的民事案由规定中占有一席之地,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这也是对于现有物权法资源共享与共同再利用的好形式,大家在维权过程中不要错过这样的好机会。掌握了这些新规定,再对照物权法的相关条款,相关的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
客观上,物权法难以包罗万象,而人们希望物权法规定得越周全越好。物权法不能包医百病,而人们希望物权法手到病除。总之,有系统规定总比无系统规定的好,有精确规定总比带有瘕疵的规定好。人们可以主宰主观世界,当然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证实客观世界。所谓一系列的焦点难点问题,更大程度上是人们的主观判断与畏难情绪在起作用。当然,官权粗暴干涉民权的时候,一些美好的法条也会成为泡影,这是后话。
人们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容易产生逆向思维能力,可以对物权法评头品足,还可以提出各种各样的合理化建议,但不能利用手中的公权力破坏物权关系、干扰民事主体正常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只能帮助权利人维护其合法权益。既然政府机关可以开动法治机器、利用各种法律资源极力维护本利益阶层的权益,那普通公民们为什么在很多时候维权之路是那样的坎坷与漫长?物权法规则如交通规则,不能认为谁的官大就可以违反规则。倘若执行交通规则的人带头违反这样的规则,那肯定是糟糕到顶了。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问题,部门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审批权帝国主义和官僚主义问题,这是长期存在的社会痼疾问题。那些蔑视法律的坏人,是对于各种各样法律的蔑视,不仅仅是对于物权法的蔑视。物权法是基本物权制度法,能够与上百法律和数以万计的行政法规、政策法规、地方法规、规章制度发生法律关系,所以蔑视物权法几乎相当于蔑视多种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
某种意义上讲,关于实施物权法的焦点难点问题,就是关于整个物权法体系上的焦点难点问题,亦即代表了多种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之焦点难点问题。这么说来,本文和下文并没有偏离论文的主题。
物权法着重划分了不动产和动产两类财产权系列,界定了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关系,提出了遵纪守法原则、平等保护原则、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睦邻友好原则、团结互助原则和其他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仅与民事诉讼法有很大的关系,而且与行政诉讼法甚至于与刑事诉讼法有一定程度上的联系。我们需要认真研究,物权法这样一些大好的原则、规矩是怎样被某些人毁损、破坏的,如何破解其中的焦点难点问题?
(2)某些地方政府官员是如何带头违反物权法规矩的
理论上或者说于多数情势下,物权法的对世效力、执行效力、救济效力还是相当出色的。然而,有相当一部分群众于现实生活中总是依赖于地方政府,只能俯首帖耳地听从政府官员的摆布,当政府官员滥用职权时,使得法律效力大打折扣。
有些时候带头违反物权法规矩的,恰恰是地方政府的某些官员,他们凭借优势地位与某些实权处心积虑地为本利益集团的同伙谋取不正当利益是一回事,而暗地里为自己腐化坠落开辟通道才是根本目的。本来地方政府应当对于社会公众少取多予的,反而多取少予甚至不予,把好端端的物权社会搞得乌烟瘴气的,导致部分领域民不聊生、民怨沸腾,竟然采取不正当手段阻止群众上访、上诉,强迫征地、血腥拆迁的悲剧到处重演,地方政府伙同地方国企或者单独恶意拖欠、克扣职工住房补贴费竟然“理直气壮”。那些黑社会老大不敢干、不能干的事情,那些无良官员就敢干、特能干。
一则,尽管新刑法修正案已经特别规定了“血腥拆迁入刑”,然而全国各地真正被追究政府官员刑事责任的人却寥寥无几,追究行政责任也只不过是易地或者易部门封官,与“恶意欠薪入刑”的新刑法实效形成剧烈反差,实用起来是冰火两重天。地方法院的潜规则是因人用法、因人废法,谁是弱势者就狠整,保证用足刑法与处罚;谁是强势者就狠保,保证用足魔法与袒护。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这是典型的封建等级制度的残渣余孽。
二则,“恶意欠薪入刑”是因佣主即企业主与工人之间的财产权纠纷而引起的,由民事事件上升到刑法案件并行政处罚案件,对于侵占每个人的财产额度是较小的。“血腥拆迁入刑”是因政府主导的非法拆迁或不合理拆迁行为而引起的,由行政事件上升到刑法案件,对于侵占每个人的财产额度是巨大的,而且还涉及到伤害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及其亲属的身体健康权、生命权等核心的人格权。按理说,“血腥拆迁入刑”对于物权关系和人格权关系的破坏是非常严重的,不是土匪资本主义的罪恶行为,就是强盗资本主义的罪恶行径,更应当从重从快地给予严打。但事实情势并非如此。每个血腥拆迁的拆迁队与违法犯罪分子,其后台老板就是地方政府的大官员,连公检法等权力机器也被其掌控,除非当地出了包青天才能打倒阎王并解放小鬼。
不过,“恶意欠薪入刑”似乎仅仅针对私营企业老板,似乎与国有企业不相干,更不可能牵涉到地方政府层面上去。不是所有的国有企业、地方政府都认真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法的,恶意欠薪现象也时有发生,但无一例能够受到刑法和其他法律的制裁,国企老总们逍遥法外的比比皆是。
所谓权大于法,就是官权大于民权并因人废法,分等级、分档次、分门别类的用法与执法,对群众狠,对官员松,唯官为上,恃强凌弱,并人云亦云、随波逐流,从物权的保护与物权的限制两个方面均采取双重标准,凌驾于法律之上自成一体,根本上是封建官权主义的法制观念,与当代社会主义法制社会格格不入。
全国讨论物权法草案那阵子,很多人埋怨立法机构没有及时地将“公共利益”这一重要概念进行定义。现在看来,对于这样敏感性事情还真得一分为二地分析研究。我们相信立法机构是站在中立的立场上讲公道话的,而大多数政府官员不同意这样做就没有办法了。各地于不动产征收过程中,非“公共利益”目的因素的占大多数,而真正“公共利益”目的因素的占少数。征收补偿一刀切的结果,极大地便宜了房地产开发商,地方政府也因此坐收渔利并牟取更大的暴利。哪个地方政府牟取暴利多,众公务员的福利水平就高,政府官员的政绩就越突出,升官发财的机会就越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的,这比物权法公布施行晚了4年。此前在全国各个省级单位颁布了此类条例,所以该条例是在总结经验基础上由下而上地立法的。这部政策法规于第八条中首次界定了“公共利益”范畴,弥补了物权法上的缺憾。不过,关于集体占有的土地上的专项政策至今没有明文规定,意味着农村集体关于“公共利益”范畴还有一些不确定因素,很有可能让某些地区的血腥拆迁运动会因为法无明文规定而涨势。
对应于法律救济工具,行政法、政策法规是与行政诉讼法连结在一起的,民告官难是全国的普遍现象,弱势公民的胜诉率一般在三成以下。10年前原告胜诉率在30%左右,近年来基本是10%以下,有的地区在2%以下。近五年80万民告官案,胜诉率不足一成。2015年上海三中院所受理的上海市政府成为被告的案件有242件,而败诉率为零。当然,上述案件不全属于征地、拆迁领域以及与界定“公共利益”范畴有关,可以肯定的是大多数民告官案件与不动产物权关系有关。
法理上,政府征地、拆迁等征收行为,必然会出现买卖土地行为,这个时候已经由公事主体转化为民事主体,适用于物权法、合同法、民法通则之类的游戏规则,当然应当对应于民事诉讼法和民事法庭的审判范围。类似问题跟全民所有制企业一样,对公事务时是公事主体,对民交易时是民事主体,否则,其他所有制的权利人也很难出现胜诉的可能性。既然同样是全民所有制单位,为什么政府主体总是与行政诉讼法牵连在一起,导致原告的胜诉率极低?为什么全民所有制企业完全可以与民事诉讼法牵连在一起,原告的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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