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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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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种的财产权、格式化财产权、等级制财产权以及物的利用权等方面的图谱,财产的来龙去脉、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以及如何保护、限制与规范、调整等等,所有这些物权法的专长是一般的财产法所不具备的。再说,一般的财产法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已经立了很多了,该立的已经都立上了,大多数经济法甚至于行政经济法原本是一般的财产法,唯独物权法一直是空白点。

    物权法根本上是财产权的小宪法,在整个经济社会、物权社会和人权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大的主角地位,对数十部法律法规直接产生着深刻的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往往离不开这部基本的物权制度法、基本的权源法、基本的财产权保障法。物权法作为单行法施行,很快体现出比其他民法技高一筹的本领。倘若未来的民法典正式起草与表决通过,其中没有物权法的板块就等于是不合格的民法典。

    一些自称左翼的专家学者则断定,当前社会各类矛盾凸现,国有资产流失非常严重,腐败现象非常猖獗,分配不公与两极分化现象非常严重,有的人趁火打劫并一夜暴富,许多人被沦落为无产者。有的人企图通过物权法的保护网将非法财产进行合法化处理,奴隶般地照抄照搬资产阶级的法律规定,企图开历史的倒车。

    为了迫使立法机构放弃物权立法的规划,为了证实自己的观点立论正确,左翼专家学者善于旁征博引,他们列出了一大堆重要证据,其中之一就是新中国的物权法草案“照抄照搬”旧中国民法的物权编,并且“照抄照搬”台湾陈****当局的物权编修正草案。

    [乌有之乡2006年3月29日史前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还是“中华民国”物权法?——四评《物权法》(草案)辩护词》批判性描述道:“抄搬台湾物权法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1929年11月30日公布的中华民国民法《物权编》,占整个抄搬的大部分,另一部分是止于1997年5月19日并于1999年1月11日和5月12日两次函送台立法院审议的“中华民国”民法《修正草案》。”]

    上述所提及的问题相当尖锐。倘若从纯粹政治角度来解析,新中国新政府制订的物权法竟然这样抄袭旧中国旧政府的物权编,那肯定通不过。

    一则,关于借鉴民国民法物权编中的基本物权概念问题,并非无原则与囫囵吞枣式的“照抄照搬”,反对者们不必惊慌失措。

    关键在于,民国民法物权编中的通则、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典权、留置权、占有这九个概念和一种方式(指通则),一般是人类物权社会通用性的概念与表现形式,其是人类社会人们智慧的结晶,也是罗马法的优良物权文化传统。凡是制订物权法的国家,都是离不开这些技术性的基本概念与行文方式的。

    事实上,中国当代物权法把民国民法物权编中的“通则”改成了“总则”,突出了现阶段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同样的行文开头,就阐明了不同的政治观点,反映了不同的政治内涵。物权编为共有一编十章,物权法共有五编十九章,另有附则,把“通则”予以改名,把死亡条款之“永佃权”和实际效力低的“典权”予以删除,并增加了新的内容,尤其是增加了国家、集体两大物权主体与客体的新内容,表明了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至于增加其他人之类的主体与客体,这也是折中主义的优化组合。

    当代物权法的五大编制系列,可以概括为基本原则法、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担保物权关系法和占有关系法。借鉴了民国民法物权编中的物权社会通用性的概念与表现形式,不能简单地定义为“照抄照搬”,更不能以此为凭据断定这是“奴隶般地照抄照搬资产阶级的民法”。

    同是不动产和动产所有权、用益物权,因为物权主体地位的差异,国家、集体、私人、其他人等物权主体的法定成分有多寡,原始取得、占有、变更、转移、消灭和实现、保护、限制的方式并不完全相同。这跟民国民法物权编中的“一刀切式”的所有权、用益物权还是有一定之规的区别。这是不什么“照抄照搬”,而是在继承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如果没有继承古今中外优良的物权法治文化传统,要创新是不可能的,要发展更是不可能的。

    同是不动产和动产担保物权,因为这里属于技术性物权范畴,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则较多地冲破了政治性物权的樊篱,所以不能老是用有色眼镜来批评是否“照抄照搬”的问题。担保物权就是扁平化的经济类物权,与姓穷姓富有一定关系,但与姓社姓资没有必然关系。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这三个基本概念是担保物权的基石,不仅广泛适用于大陆法系国家,而且连英美法系国家和其他各个法系国家全部是普遍通用的。

    担保物权是比普通物权是更高等级的物权,只有普通物权理顺后才能进入这一阶层的物权体系,亦即只有合法合规的财产才能成为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对象,民事主体完全可以通过自我辨识能力来消除资产阶级法权、封建思想的特权的负面影响。

    究竟其实,当代物权法是比当代担保法更加成熟的版本,民国政府物权编连当代担保法的境界都没有达到,怎么可以随意当代物权法是“照抄照搬”民国政府物权编的呢?

    当今中国社会出现了全方位开放的格局,中国参与国际经济竞争、国际文化交流的机会日益增多,担保物权文化与法制技术必须与国际接轨,不能搞出一些莫名其妙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来欺骗他人。如果中国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搞出一些不伦不类的担保物权来对付外国商人,外国商人肯定是不吃这一套的。在国际法律事务中,对于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相互“照抄照搬”,不是坏事,而是好事。

    总之,通过以上简单的分析研究,完全可以看出两个方面的结论:

    一是中国当代物权法在总则编、所有权编、用益物权编都体现了社会主义的特色,特定公有物权的原始状态、变更情势和限制条件等条分缕析,对于可交换与不可交换的物权进行了原则性界定,在继承发扬优良传统的基础上进行了大刀阔斧式的创新,符合新时代的新特点新要求,这是所有西方世界物权法编或者物权编中都没有体现出来的政治主张。民国政府物权编完全是照抄照搬西方世界的立法模式,而且中国当代物权法正好与他们这些是完全相反的。

    关于所有权、用益物权概念的定义,是全世界所有物权法中最为准确的,代表了物权法世界的最高水平。物权的主体与客体相对全面,法定物权、制度物权部分和意定物权、扁平物权部分最为齐整,均为清晰可见。由微观物权世界进入到宏观物权世界是一个巨大的飞跃,法律救济的效力得以很大的提升,引领全国人民进入到一个崭新的物权新时代,当代宏观物权法的研究成果达到了世界的顶峰。

    倘若中国当代物权法是完全照抄照搬西方世界的立法模式和民国政府物权编,绝对没有超水平的发挥,绝对不会有社会主义的特色与政治主张,绝对没有国家、集体这样的公共物权主体与特定物权类型出现,绝对不会把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有机地融为一体,绝对不会把土地所有权公有制写进物权法,绝对不能奠定社会主义基本的物权制度。

    二是中国当代物权法中某些基本概念、法学原理是源于罗马法而优于罗马法,当然不唯源于、且优于民国政府物权编。据此进一步证明了“中国当代物权法照抄照搬民国政府物权编”的立论不能成立,其错误地混淆了现象与本质、原因与结果、继承传统与政治抄袭之间的区别,确实存在极左的倾向。

    正确引用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基本概念不能与“照抄照搬”划等号,否则就不知道担保物权是何物何权,就不能正确指导社会化的安全交易、物的利用与整顿经济秩序,同时也会挫伤一部分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各个阶层的矛盾激化到了一定程度,不光是国有资产流失非常严重,而且集体资产和广大弱势群众的财产损失也很巨大。

    中国当代物权法在确认与保护物权方面有其独到之处,是民国政府物权编根本不能比拟的。把一种优质的先进的物权法与劣质的落后的物权法相提并论,说什么这两者是完全一致性的,这本身是不符合事实与法理逻辑的。

    二则,关于借鉴台湾当局民法物权编中的修法草案精华部分问题,并非无底线与囫囵吞枣式的“照抄照搬”,反对者们不必惊慌失措。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史前进先生穷追猛打的精神不减当年勇,在相关的课题研究上下了很大的功夫。这类人严重质疑当代物权法草案的质量标准、政治取向,严重质疑中国大陆立法机构从头到尾都在“照抄照搬”国民政府现成的条文、台湾当局民法物权编中的修法草案之精华部分。

    “辩护词”一文绘声绘色地描写道:

    草案抄搬《物权编》,我写的“三评”已做披露。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对还没有形成立法的台湾地区物权编《修正草案》及其《说明》的抄搬。问题的严重性正在于此。“大会”们大概不知道,“唯阿扁小人难养也”。陈****是鸡鸣狗盗之徒,他是什么事情都干得出来的,抄谁的也别抄阿扁的呀!

    台《修正草案》根本不涉及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问题,根本不涉及什么否定还是拥护“改革开放”问题,然近20年不能出台,可见立法本身之艰难。台“民法研究修正委员会物权研究修正小组”在《修正草案总说明》中说,1988年组成民法“物权编研究修正小组”,1989年至1997年间召开300次会议,历时8年,三易其稿,完成《修正草案》,但立法院至今未完成审议。自2003年起,重新组成专案小组,定期研商,然现今未得结果。在这样的背景下,草案却把台湾手头的未定稿抄来,若无其事地抢先立法,又不搞物权编而是搞物权法,在立法规格上比台湾搞的还要“高级”。这是国人没有想到的。

    关于阿扁这个人,他搞什么****,搞法西斯的独裁专制,既排斥中国共产党统一台湾的政治主张,又排斥台湾国民党“一个中国”的政治主张,企图建立“******”或者什么“摩沙国”,这当然是与全中国人民势不两立的。但是,作为律师出身的陈****和作为台湾当局的领导人,是否批准修法自然有其自己的政治主张,更何况还有立法会这一帮子人在操刀。

    阿扁的政治野心,是要等到********之后,全面废除国民党的罗马式民法,代之以英美式普通法。所以他根本不支持什么物权编的“修正草案”,即使专案小组把物权编打扮得像一朵鲜花一样美丽,也会被腰斩。更何况,关于当代物权法与近代物权法的接轨遭遇了许许多多的技术性难题,所以研究并讨论20多年也未见成效,召开了300多次会议也无疾而终。

    譬如,城市化、工业化社会浪潮的冲击,土地的公共性能自然而然地流露出来,而古老的农业社会的土地私有制却日益式微,几十年来公法上的土地管制制度与民法上的土地物权制度一直在打架。在这样极其复杂的社会情势下,物权编要不要、能不能重新规定清一色的土地私有制呢?那些过火的土地私有制和永佃权明明是死亡条款了,不修正就不行,如果修正的话又遭到地主和资本家势力的强烈反对,所以研究并讨论20多年也未见成效,召开了300多次会议也无疾而终。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实条件却大不相同,解放初期的土地改革运动、农业合作化运动、人民公社运动等,很快消灭了土地私有制,从宪法到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全部打通了通道,从理论上到实践上都不存在什么大的瓶颈问题。台湾当局修不了的物权法,中国中央当局于物权立法中则完全可以驾轻就熟地水到渠成。

    史前进先生截取了台湾当局修订物权编的一个片断,看到中国中央当局制订物权法与台湾当局修订物权编是惊人的同步,而且是在非常时期与台湾当局独裁者陈****指导修订物权编是惊人的同步,而且在物权法内容上有许多雷同亦即“照抄照搬”的同步。

    史前进先生列举的“照抄照搬”部分有许多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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