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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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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还有的时期,连国家法人也禁止买卖土地,全国的土地一律只能划拨供给使用,至于国家收费、收租与否以及收费、收租额度也不一定,或者临时性规定。

    问题还在于,基本的土地物权制度确定之后,是否需要在物权法中进一步细化具体内容,这里面客观存在更多的焦点难点问题。

    物权法作为国家最基本的物权制度载体,当然需要在此条文中进一步细化具体内容。但是,尽管众多的法理学家和立法专家都知道这样的大道理,却会遭到很多的意见分歧,也会遇到很多现实的困难。有的人说,物权法是民法是私法,不要把公法和非民法搞在一起好不好?有的人说,一部物权法哪能承担那么大的份量、包揽那么多的内容?还有的人说,现在是现在,将来是将来,物权法只能管现在,管不了将来,将来不确定性的东西太多了,现在不需要这种前瞻性。

    大家都知道,土地物权制度,是整个物权制度体系中的核心制度、重点制度,是物权法中的重中之重。于是乎,大家对这项特别制度既爱又怕,爱之深、怕之切无法用言语来形容。爱的是,土地物权制度那么的亲近自然,亲近社会,亲近人情世故,亲近到每个人的日常工作与生活,大家巴不得多看得这些方面的法律规定;怕的是,土地物权制度那么重要那么复杂,那么的进也难退也难,那么的难以自由讨论自由修改,大家巴不得少制定这些方面的法律规定。

    传统物权法模式,就是土地所有权保护主义和土地所有制中心论,把这两种土地物权制度都捧到天上去了。人类社会经过资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革命,尤其是经过工业革命和城市化革命,人们就不断地对于这样的土地物权制度进行反思:除了土地所有权以及土地所有制,难道说就没有其他的表达方式了吗?我们已经知道了土地使用权、地役权、地上权和担保物权等概念,发现这些权利可以限制土地所有权。再进一步发现,原来土地利用权、土地作用权这些新时代的新物权,比土地所有权或许更加实际实惠,特殊情势下所发生的物权价值、经济价值并不逊色于土地所有权。

    比如,现行的宪法、行政法和相关民法统一规定,法律指定的农村的土地归集体所有,但具体用途、是否可以自由买卖土地等与土地所有权没有必然关系。比较之下,这样的土地所有权,还没有土地利用权、土地作用权这些另类物权来得实际,物权价值、经济价值明升暗降。这是当代物权法对于传统物权法最严重的挑战之一。

    人类社会的各个历史阶段,土地的集权制与分权制,都是对立统一的基本物权制度,两者之间相辅相成,不能偏废,也不能倚高倚低。土地所有权制度是国家基本统一的物权制度,这叫集权制度。然而,集权中划出分权范围,分权中也划出集权范围,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才能恰如其分重整新的物权关系,构建新的物权体系。

    物权立法的指导思想,应当是一律注重实权,去掉虚权。农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是个最大的虚权,在物权法中没有去掉当然是最大的遗憾。城乡物权社会的土地利用权、土地作用权是最大的实权,应当单列两个章节的却没有做到,而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又代替不了,地上权、地役权、相邻不动产权利也显得范围狭小,该注重的实权却没有注重到,同样是最大的遗憾。

    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规定,任何组织与个人必须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节约用地,集约用地。但是,当法律集中突出了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两大板块之后,没有进一步集中突出土地利用权、土地作用权,法律空白点很多,不利于进一步规范、调整现有的与未来的物权关系。理论体系建设中,都把这些实权对象当作偏门、冷门,全国的研究者寥寥无几,与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研究之汗牛充栋相比,根本不成正比。

    (3)前瞻性研究问题

    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后,到底还要不要作一些前瞻性研究?回答应当是毫无疑义、不言而喻的。回顾物权法立项时和起草后的情景,全国的专家学者们带头掀起前瞻性研究的高潮,热火朝天得很啊。当物权法一通过、一颁布,大家都似乎变了个人,都不约而同地争当实用主义的解说家,从此以后不再搞前瞻性研究。无论其课题怎么重要,无论其法理基础怎么雄厚,也发誓一定不搞了。

    搞前瞻性研究,多么辛苦多么累人啊?多么吃力不讨好啊?还不如走个捷径,突击一下写几本著作,马上稿费到手,彻底避免与人争议,从面子到里子全都有了。知难而退,急流勇退,全身而退,这样“识时务者为俊杰”者多了去了,只有大傻瓜才作前瞻性研究。

    很多人理所当然地认为,现在不作前瞻性研究天塌陷不下来,少我一个人研究天塌陷不下来。该升官的照样升官,该发财的照样发财,该干嘛就干嘛。当个完全彻底的自由人,任何人也干涉不了个人的生活。当个陶渊明隐居桃花村,完全可以逃避现实,耕耘自己的一亩三分田,饱食终日,无所用心,怡养百年。

    所谓前瞻性研究,是指参照物权法使用期寿命周期律作出的科学发展的预见性研究,从形式上到内容上进行大量改观。如中国当代物权法使用期寿命周期是50年,那么我们就要规划从2007年到2057年的修法纲要,其间可以小修或者中修,到2057年前后就要开始进行大修。

    现在我们已经发现了一些苗头。如很长时间以来总觉得土地所有权是至高无上的,然而在很多时候,土地利用权、土地作用权的实际效益竟然优于土地所有权,尤其是对于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是如此。

    世界物权法史表明,随着工业化文明和城市化文明突飞猛进的发展,农村、农民、农业的土地物权制度会受到自然而然的冲击,顺应形势的发展,定然出现此起彼落的物权关系新格局。

    今后各种农村合作化运动重新兴起,对以往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产生冲击。农村土地承包法大修,导致物权法典的大修。

    随着形势的发展与政策上的调整,民间借贷自由得以释放,一些曾经销声匿迹的典权制度也会复活起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的范围得以缩小。

    政府破产是个新的苗头,一旦把此类内容添加进担保物权法,就开始打破了常规性的禁区。政府从神坛上走下来,在一定场合下变成负债的民事主体,民告官难的情势得以好转。

    公共利益的概念细化物权法的限制性条文,政府带头乱征地、乱拆迁、乱建设以及暴殄天物、铺张浪费现象得以遏制。征地补偿机制延伸到国有企业下岗、失业、退休职工。

    居住权法和优先权法正式列入物权法典之中,重点保护的物权不再是一家独大,弱势者权益的保护与强势者利益的保护共为一体。某些特别优先权可以优于担保物权而行使,某些居住权是弱势群体的保护神。居住权法与人格权法联成一片,公民有权起诉不作为的地方政府。

    现实生活中,关于物权法体系的学术研究环境是非常宽松的。每个专家学者,既可以照本宣科,也可以作一些前瞻性研究。这里面的课题多得不计其数,每个人俯拾即是,继承传统方面的,创新发展方面的,大家都可以自由选择。可是,很多人并没有把握机遇,正视一次又一次的大好机会,都与前瞻性研究失之交臂。其中有一部分人受拜金主义思潮影响,哪些得稿费多就写什么,哪些得稿费少就不写。

    其实,每种物权法之前瞻性研究,都是苦行僧的干活,每次写作都是苦旅。那些写作奇幻、魔幻、玄幻小说的作者,一个个如天马行空式的自由自在,得的稿费财源滚滚,与前瞻性研究的学者相比,真正是一以当百,万夫莫当。小说界分化瓦解得非常厉害,学术界的分化瓦解更是厉害得不得了。

    诚然,芸芸众生之中,也不乏孺子牛、小蜜蜂之人。自己写,写自己;自己看,看自己。人家写出10万字,他就写出100万字;人家写出几10万字,他就写出几100万字。人家得的实惠多多,自己得的实惠少少,都不跟人家一般见识。

    还有的编辑大佬,对于作者之前瞻性研究、新颖性内容不感兴趣。如叶公好龙似的对待创作问题,认为离开物权法条文作出一些前瞻性研究是师出无名,认为只有与老前辈那样依然如故才是好作品。在物权价值观扭曲的氛围中,初出茅庐的作者只得长期锥处囊中。这是创新与发展道路上遇到的另外一个拦路虎,这种人的能量也相当大,不可等闲视之。

    相关法律:

    《物权法》担保物权编,《担保法》相关内容,《担保法司法解释》相关条文。

    〖本文要点〗

    在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中,坚持原则,坚持真理,坚持实事求是,坚持群众路线,坚持科学发展,是一贯制的战略方针。其中坚持“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策略,不光是包括在经济领域,政治领域和法制领域也是如此。对于持续发展当代物权法的宏伟事业而言,这样的刺激尤其突出。

    所谓前瞻性研究,是指参照物权法使用期寿命周期律作出的科学发展的预见性研究,从形式上到内容上进行大量改观。如中国当代物权法使用期寿命周期是50年,那么我们就要规划从2007年到2057年的修法纲要,其间可以小修或者中修,到2057年前后就要开始进行大修。

    物权法最大的败笔,是人为地把原物权法草案第十四章《居住权》共12个条款全部删除,这是与现代化人权社会背道而驰的,尤其是与“国际住房年”、“国际住房日”的国际法相悖的,同时也浪费了宝贵的法律资源,对于弱势群体、失业职工们的负面影响是极其严重的。

    相关词汇: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1——957-2-21。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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