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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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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57-2-22

    物权法热点亮点面面观(十二)

    〖第一部分:焦点难点问题〗

    二、事件简述

    (一)前言……

    (二)事件简述……

    第九件:如何看待物权法在继承优良传统基础上科学发展的问题。

    1、概论

    (1)四个坚持

    在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中,坚持原则,坚持真理,坚持实事求是,坚持群众路线,坚持科学发展,是一贯制的战略方针。其中坚持“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策略,不光是包括在经济领域,政治领域和法制领域也是如此。对于持续发展当代物权法的宏伟事业而言,这样的刺激尤其突出。

    我国古代几千年来一直遵循“诸法合一”的传统,长处与短处瑕不掩瑜,新中国新时代制定物权法时,以当代宏观物权法的面貌出现,确立民法而不唯民法,大胆地在民法融入部分行政法、行政经济法甚至于刑法之类的公法内容,这叫做“在继承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我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文明史的国家,不动产登记制度一直传承下来,并在新时代赋予新的丰富的内涵。不动产登记制度,是产权制度、人口制度、税收制度、国力评估制度的基础制度,于国于民都是有益的制度。只要社会上还存在级差地租、级差地价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必须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制度。土地私有制社会是这样,土地公有制之市场经济社会也是这样。

    在讨论物权法草案的时候,许多人对于中华民族的法制文化传统容易接受,因为普遍认为这是老祖宗留下来的宝贵的文化遗产得继承光大。有些人对于西方国家的法制文化传统还不够了解,对于旧政府的老式物权法的精华部分也忌讳莫深,深怕中了腐朽资本主义的毒素。当人们真正掌握普世价值的物权法原理之后,就会认识到过去的思想是狭隘的幼稚的,而以****幼稚病为甚。

    物权法颁布实施几年后,已经正式进入创新发展阶段,但继承优良传统仍然不能忽视。认真地总结历史经验、吸取历史教训,制定新的改进措施,可以事半功倍地完成创新发展的任务。大陆法系国家都面临着新形势的新挑战,试图把已经老态龙钟的旧物权法修正成朝气蓬勃的新物权法,其中一些修法的经验值得认真借鉴。

    (2)物权法最大的败笔

    首次公之于众的物权法是个试验品,前瞻性、系统性略显不足,应用范围有一定的局限性,很多群众的诉求没有得到响应,标志着相当一部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物权法的保障。

    物权法最大的败笔,是人为地把原物权法草案第十四章《居住权》共12个条款全部删除,这是与现代化人权社会背道而驰的,尤其是与“国际住房年”、“国际住房日”的国际法相悖的,同时也浪费了宝贵的法律资源,对于弱势群体、失业职工的负面影响是极其严重的。西方一些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和福利社会主义国家,法律要求政府为贫困户提供住房保障,否则,老百姓有权状告政府不作为,法院得支持居住权人的诉讼请求。

    殊不知,公民的住房权是受国际法保护的,也是国际化的共同行动措施。1982年12月20日,第37届联大又通过一项决议,正式宣布1987年为“安置无家可归者年““(InternationalYearofShelterfortheHomeless),简称“国际住房年“。其宗旨在于提请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集中思考住房问题,并为解决这个问题制订住房建设的总体规划、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和具体措施。在这一年中,要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使各国政府和人民充分认识到解决无家可归者的住房问题和改善贫困者的居住环境,对维护社会安定和加速经济发展都有深远的意义。世界上有130多个国家和1200多个民间组织投入此项活动。1985年12月7日,联合国第40届大会还通过决议,将每10月的第一个星期一定为“世界住房日(WorldHabitatDay)”,亦称“世界人居日”。

    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中国广大城镇兴起了住房制度改革运动,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的公房基本卖光。从1998年开始,地方政府随即出\/台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制度的政策,许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一次性发放最高25年工龄的住房补贴费,其余的则按月补贴。

    以穗府[1998]21号政策法令为例,地方国有企业可以参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的补贴标准实行。其中普通工人连续工龄19年以上的职工,对应于第4级(相当于科长级)的标准,即373元\/月\/人这一档次。如果某国企职工在此时的工龄是30年,那么他在1998年可以一次性领取25个月的住房补贴费111900元,其余的工龄还可以按照每月373元的标准领取,但按照政策的调整还可以上浮补贴费标准。然而,许多企业表示困难,无力承担这么一大笔的费用,故年复一年地拖欠着,累计拖欠了18年之久也无着落。更有甚者,全市几十万下岗、失业、退休职工则长期成为“三不管”对象,政府、企业、法院都统统一概不管,老职工权利人无论怎么上访、上诉都是白搭。

    陈先生是2000年下岗失业、2008年退休的地方国企职工,至今年届18年也从来没有得过任何住房补贴费。参加革命工作已经逾46年,是“五无型”顶端特别优先权人,亦即一是从来没有取得过福利公房所有权,二是从来没有取得过企业和政府的公房使用权,三是从来没有取得过住房补贴费所有权,四是从来取得过宅基地使用权与自建房屋所有权,五是从来没有行使过配偶的住房使用权,于下岗、失业、退休时享有享受住房补贴费的特别优先权。自己算了一笔账:363个月工龄的住房补贴费本金是420元x363=152460元,18年4个时期的银行存款利息是178502。71元,债务人应还本付息合计330962。71元。

    再算一笔经济损失的账:1998年全市平均房价是1194元,2014年平均房价是15075元,平均房价疯涨了12。63倍。1998年的住房补贴费本金152460元,当时可以购买127。69平方米的商品房,2014年只能购买10。11平方米的商品房,绝对差是损失了117。58平方米!就是说,即使是侵权单位现在按照330962。71元的标准清偿债务,仍然会遭受巨大损失1593964。04元。

    据接待****的国资委一位工作人员透露,整个广州市已经长期拖欠职工住房补贴费本金多达1000亿元。从经济上讲,这是最大一笔烂账。从政治上讲,这是所有改革系列中最大的烂尾工程。

    原物权法草案第十四章《居住权》的规定,不是要删除,而是要扩充至40至50个条款上去,关键在于要保障居住权人法律救济与上访、诉讼的权利,特别是要对于广大下岗、失业、退休职工的特别优先权负责任。

    那些极力反对原物权法草案第十四章《居住权》规定的人,有政府官员,有企业经理人,还有著名的专家学者。他们都是既得利益集团的人,任何时候也不担心得不到住房补贴费。其中有的人还参加过单位的公房实物分配,90年代以二三万元购买100平方米的公房所有权,现在价值二三百万了,而且这个房屋已经居住20多年了。如果出租该房屋,每月得租金少则一千多元,多则四五千元。由此可见,分配不公、两极分化达到了历史的最高点,既得利益者与未得利益者之间的差距可达数百万倍之多!

    原物权法草案第十四章《居住权》的规定是唯一的规定,一经删除,广大居住权人、住房保障权人就失去了一个极其重要的维权工具,权利人被踢皮球搞得死去活来。

    法院的法官故意说“你这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驳回起(上)诉”;用人单位的负责人说,你去找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负责人说,你去找上级集团公司;上级集团公司的负责人说,你去找用人单位;这样折腾来折腾去,至少得花费一年多的时间。住房改革办的工作人员说,你去找国资委,或者回去再与用人单位好好商量;住房保障办的工作人员说,你去找用人单位,或者去找市政府,或者去找省住建厅;市政府的工作人员说,你去找省政府..。推诿、敷衍、拖延与弄虚作假,是每个单位、部门的常态。

    如果广大职工权利人的这么一大笔钱,由地方政府来承担,那就意味着连市长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益金(住房补贴费)都要带头短少,那肯定是干的。由地方企业来承担,那就意味着老总们、承包寡头们年薪几百万就要泡汤了。如果法官们支持老职工们的诉讼请求权,地方政府放了血,法官们接着也要被地方政府放血,那打死他们也肯定不干。

    审批权帝国主义、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官僚主义,就是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制度改革中最大的拦路虎与绊脚石,他们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他们永远是冠军、常胜将军,广大弱势职工如被宰的羔羊、永远的西西弗斯。

    讨论物权法草案那几年,绝大多数人最关注的是如何在物权法规定保护国有资产,有的人还发表了极左的言论。另外一面,有些声称“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专家学者,对于广大职工的居住权、住房保障权则漠不关心,竟然指责原物权法草案第十四章《居住权》的规定“要不得,要不得”,是最典型的叶公好龙分子。

    (3)如何看待废与立的疑难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出于排斥不同政治派别和人民民主****的需要,很快就废除了中华民国的六法全书,以全新的一套社会主义法律统治全国并开拓未来。一些有眼光的专家学者发现,资产阶级政府制定的法律并非百分之百是垃圾、糟粕和废品,其中确有一些人类通用性法理概念、技术规范融入当代物权法是很有必要的,甚至于融入一些精细化技术也是必须的。

    旧中国政府制定的物权法,基本原理与统一概念均来自于西方民法之原理,仿制西方的罗马法或者日耳曼法的欧洲国家之体系,这叫“洋为中用”。这些先进的西方国家在推翻封建统治的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当然废除了封建制度的法律体系,然而却把人类社会中一些通用性法理概念、技术规范保留了下来。如所有权就是所有权,用益物权就是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就是担保物权,无论概念的外延是大是小,这些专门名称、物权等级和在物权社会中的等级制度是不能随意更改的。人类历史上,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都普遍存在商品经济,都需要规范和调整买卖关系、借贷关系、中介关系和其他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都要遵从一定的经济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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