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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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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副作用甚至于反作用。

    买房人的诉讼权利与实体权利,虽然暂时不能对抗抵押权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但在适合的时候行使物权保护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要求登记房屋所有权并土地使用权的请求权。对于买房人来说,行使物权确认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一般适用于二十年的诉讼时效。但是,买房人的债权保护诉讼时效一般只有二年。

    从诉讼时效上再次充分证明了“物权优于债权”的大道理、大原则。但是,现行的“主从学说”实行的是债权中心主义口号,忽视了物权保护主义的方针政策,最后在涉及到诉讼法时,怎么不起副作用呢?

    很多时候、很多地区的房屋在涨价,人民币在贬值,买房人选择取得房屋所有权与选择退回购房款,其中就有很大的学问与讲究。基于“物权优于债权”的大原则考量,首先应当允许买房人在房屋所有权与兑现债权现金两者之间进行自由选择。

    但是,“主从学说”标志着清偿债权优先,而不是实行债权优先,对于卖房人有利,对于买房人却不利,怎么不起副作用呢?

    网络上关于“一房二卖”之类的案例很多,多数是非法的、无效的。但是,本案例却是合法的、有效的。这也证明了“主从学说”之“绝对无效论”的推定同样是值得商榷的。

    光是从字面上看:竟然“一房二卖”?哪还得了啊?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做到不要光是单凭主观臆断,一定要实事求是地认真研究,不要总是吓唬别人也吓唬自己。

    换句话说:普通合同上没有这样的约定,然而担保合同上有这样的约定,竟然“一房二卖”?哪还得了啊?如果不实事求是地认真研究这个问题,使出“绝对无效论”来死搬硬套就彻底完蛋了。

    第三,“主从学说化”是担保物权法系的最大焦点难点问题,并且流行了20多年,对于修正担保法、物权法是个很大的障碍,怎么不起副作用?

    (1)“主从学说化”概说

    近几年来,大家通过认真学习研究物权法,陆陆续续发现一些重大的焦点难点问题。其中,在普通物权法体系最大的焦点难点问题是城乡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在担保物权法体系最大的焦点难点问题是“主从学说化”。

    主从学说化,是指全国从上到下、从里到外布满了主从学说,大家众志成城众口一词,人为地割裂事物的内在联系,人为地颠倒合同关系、债权关系、物权关系的座次,以其公式化、模式化、绝对化的方式推销理念并收买人心,以虚无化、泛滥化、定格化、系统化的办法进行大肆渲染并结成同盟,从而颠覆担保物权法原理,使得修正错误观点时困难重重,也使得债权人与债务人无所适从。

    简单地说,主从学说化,就是“普通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普通债权是主债权、担保债权是从债权”学说之泛滥成灾化,使得绝大多数人信以为真,使得不相信的人也百口莫辩。

    这是中国最为怪异的法律文化氛围。真理掌握在极少数人手里,而且是掌握在名落孙山的草根学者手中。本来这个课题的谜底应当由吃皇粮的法理学家们来揭开的,为什么20多年来没有专家学者来揭开这个老底子呢?本来这样的理论体系早应该收敛、收手和终结的,为什么这样的理论总是有增无减呢?

    本文以及相邻文章中所谓“主从说”、“主从学说”,实质上就是“主从学说化”。千篇一律地唱一样的曲调,千篇一律地重复同样的机械性理论,千篇一律地与“物权至上规则”唱对台戏,千篇一律地乱点鸳鸯谱。只求嘴巴上说得痛快淋漓,从来不计较法律后果。某些人占有学术资源和权利资源,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于是乎,陈陈相因,层层高障,变成了攻不破打不烂的铜墙铁壁。

    从颁布物权法算起,这种理论体系统治了中国10年。从颁布担保法算起,这种理论体系统治了中国20年。虽然在法理上破绽多多、漏洞百出,在实践上也出了很多麻烦,理论界许多人仍然把它奉为圭臬,视之为绝对真理。欲要冲破这个樊篱,重构一套崭新的理论体系,还要等待时日,还要作许多基础性的工作。

    想想看,全国13亿人中有几个如丝园这样拼命的研究这样的理论?也有相当一部分人是有这个贼心,却没有这个贼胆。这样一来,反“主从学说”者孤军奋战,如西西弗斯的苦役一样,永远没完没了。这样的事情再也不能持续下去了,必须另辟蹊径,探索出一条宽广的道路出来。

    从普通合同到担保合同,从普通物权到担保物权,从普通债权到担保债权,这样一个破旧立新的良性发展过程大家都看得很真切,谁也不怀疑这是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既然如此,为什么大家又要肯定普通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和普通债权是主债权、担保债权是从债权呢?难道说一切陈旧的东西都是主要的、一切新式的东西都是次要的吗?

    从合同生效主义到登记生效主义、交付生效主义,从债权中心论到担保物权中心论,从所有权保护主义到担保物权保护主义,从普通物权到担保物权,从普通债权到担保债权,从法律关系到法锁关系,这样一个破旧立新的良性发展过程大家都看得很真切,谁也不怀疑这是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既然如此,为什么大家都那么重视旧套路、轻视新套路呢?难道说一切陈旧的东西都是主要的、一切新式的东西都是次要的吗?

    从担保法到物权法,从单边主义的民法到多边主义的民法,实现了量变质变的飞跃过程,“物权优于债权原则”和“物权不灭原理”从此刷新了法律关系,一些崭新的法学理论就此应运而生。

    现在我们才知道,担保法纯粹是债权主义的法律,不知道担保物权是何物,更不知道普通物权与担保物权、普通债权与担保债权之间以及物权与债权之间的什么内在联系。因此,一谈合同就只谈债权,不谈物权,顺理成章地把普通合同当作主合同、把普通债权当作主债权。债权主义的根子扎得很深,将主从学说修正起来更加困难。

    自从物权法闪亮登场之后,一切变得豁然开朗起来。人们对于旧的债权法及其理论体系有了新的认识,物权主义加债权主义就是等于担保物权制度主义。大家不再为债权而债权、为债权法而债权法,而是聪颖地突出担保物权关系法的杠杆与桥梁作用,井然有序地促进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在确认物权主义优于债权主义的时候,将主从学说修正起来仍然有阻力。

    (2)“主从学说化”的出路

    无论是先修正物权法或者先修正担保法,首先是要革新、改造、挖潜,破除旧理论体系,确立新理论体系。这是一个脱胎换骨、力挽狂澜、力排众议的艰难过程,非下苦功夫不可。20多年来的积习难改,积弊难除,要让保守派不再保守,要让革新派再革新,不能毕其功于一役。

    物权法草案在全国讨论修改了13年,很多合理化建议因为各种原因被湮没在汪洋大海之中。因此,解铃还须系铃人。

    物权法施行8年了,至今还没有修正过。可以肯定的是,迟早是要修正的。世界上任何一部从来没有修正过?这是不可能的事情。这跟一台机器一样,到了一定的使用期限就要进行小修、中修或者大修。

    现在的首要问题,就是要正视“主从学说”的各种副作用,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统一倡议,统一目标,统一效果,促使立法专家同意修正那些不合时宜的规定。

    长期以来,很多人对于修正主从合同、主从债权的规定认识不足,缺乏警惕性、自觉性和紧迫感、社会责任感,认为那是无关紧要、无关大局的事情,于是乎“做一日和尚撞一天钟”,采取自由放任的态度。说来说去,这也是“主从学说”副作用在发酵,使得某些人像灌了迷魂汤一样的久醉不醒。

    展望今后的形势,困难与机遇并存。总之,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胜利是有把握的。命运是掌握在先进分子手上的,但天上不会自然而然地掉下大馅饼。只有团结互助、努力拼搏、感动上苍,才能创造美好的未来。

    相关法律:

    《物权法》担保物权编,《担保法》相关内容,《担保法司法解释》相关条文。

    〖本文要点〗

    总体上,物权关系发展趋势是这样的:“普通物权——普通债权——担保物权——担保债权——普通物权”。从普通物权到担保物权,从担保物权到担保债权,从普通债权到担保债权,每一次嬗变过程就是合法权益的升华过程以及量变质变过程。

    从第一个普通物权过渡到最后一个普通物权,证实了“物权不灭原理”。与此同时,所有的债权最后全部归于物权。那么,最后一个普通物权对于最初一个普通物权,不是简单的复制,而是化蛹为蝶的美丽成功升华过程。

    违反合同“反生效主义”规则,将普通合同主导化,将担保合同边缘化,将无效合同绝对化,怎么不起副作用?

    违反“物权至上主义”规则,将普通债权主导化,将担保物权边缘化,将担保债权边缘化,怎么不起副作用?

    “主从学说化”是担保物权法系的最大焦点难点问题,并且流行了20多年,对于修正担保法、物权法是个很大的障碍,怎么不起副作用?

    我们需要的是正义感、正能量、正作用,不需要副学说、副能量、副作用。本来,担保物权和担保合同、担保债权都是新生事物,从头到尾都可以独当一面,其众多的特殊的杰出的功用,是普通物权和普通合同、普通债权所远远不能企及的,这是公开的秘密,任何人也无法否认。

    “主从学说化”的要害之一,还在于颠倒是非,混淆黑白,对于应当提升法律地位的却被贬低了,对于应当降低法律地位的却被提升了,将“粘连性”的事物定义为“从属性”,导致整个担保法律关系错乱之至,于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于实践上是没有好处的。

    “主从学说化”体系似是而非,自相矛盾,是一种虚浮的理论体系;

    “主从学说化”逆反物权至上原则,使得债权保护主义处于独立难支的尴尬境况之中;

    “主从学说化”逆反登记生效主义、交付生效主义,过分地抬高了普通合同,过分地贬低了担保合同;

    “主从学说化”旨在复活普通债权,同时抑制了担保债权;

    “主从学说化”之公式化、模式化、绝对化以及虚无化、泛滥化、定格化、系统化,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

    “主从学说化”抱残守缺,无视新生事物的成长过程,是极端保守主义学说;

    “主从学说化”之绝对无效论,往往伤及无辜,会让权利人吃哑巴亏;

    “主从学说化”无视担保物权人的排他权、对世权、保全权、优先受偿权以及特别处分权等特权,把这种合法权益也列为从属性权利,真是滑稽搞笑;

    “主从学说化”根源于西方国家的古典理论,对于中国的担保法和物权法的立法工作产生很大的不良影响;

    “主从学说化”统治中国的时间由来已久,谬种流传,欲望勘正过来十分费劲;

    “主从学说化”根深叶茂,维护了民法中不真实的一面,修正这些不合时宜的条款,竟然需要动用很大的人力资源和智力资源;

    “主从学说化”真的是有许多莫名其妙的东西,定然存在很多副作用,有些副作用不是人们想象的那么简单。。

    “主从学说”胡乱划分主从关系,不知道到底唱的是哪一曲,为什么那样的五音不全噪声连连呢?

    “主从学说”的副作用真正是特别多,十日十夜也说不完。。

    相关词汇: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15、957-2-16、957-2-17、957-2-18、957-2-19、957-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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