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57-2-15
物权法热点亮点面面观(十一A)
〖第一部分:焦点难点问题〗
二、事件简述
(一)前言……
(二)事件简述……
第八件:如何看待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问题
一、引论
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统称为财产关系。同为财产关系,这两者之间有什么共同之处和不同之处呢?很多人认为这两者之间没有不同之处,反正都是一样的。当物权法专家提出“很多场合下一般而论,物权优于债权、法定的物权优于法定的债权”、“共有权优于继承权”、“返还原物请求权保护时间可达二十年之久”等方面的新观点之后,很多疑难问题就浮出水面了。
对于《侵权责任法》而言,已经把民事关系上的诉讼权利与实体权利分为物权、债权和人格权三个部分,前两个部分统称为财产权,后一部分分为特定人格权与一般人格权。诚然,最奇妙的是物权部分,如普通债权起源于普通物权;担保债权也起源于普通物权,并且在限制或者消灭普通物权之上建立健全担保物权;普通物权关系是可以维持长久的一类大众化的物权关系,担保物权关系是短暂性或者临时性的物权关系,两类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各有千秋。于是乎,法学界就有物债权与债物权之说。
总之,物权关系中等级序列多、绝对权利多并且与人格权的交叉关系多,是非常明显的等级森严制度,常常以物权价值来蕴含经济价值;债权关系中的等级序列少、相对权利多并且与人格权的交叉关系少,是相对简单的等级制度,直接以经济价值或者金钱比值表现之。诉讼请求权为了整体上维护自己的权利,从诉权上与实权上两个基本点进行统筹安排,不要老是从债权上做文章。将物权保护请求权与债权责任保护请求权结合起来,会收到更多更好的效果。
为了把问题说得更清楚一些,首先把这两个概念回顾一下。
第一,关于物权关系。
物权关系,系由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或者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物权关系,旨在维护物权之生态平衡和权利义务的圆满状态。特殊情势下可由习惯法、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规范与调整的物权关系。制度物权法之物权关系是纲,其他物权法之物权关系是目,纲举目张。
物权关系,是用于衡量物权当事人之权利和义务是否处于圆满状态、相互之间的物权状态是否合法有效的一项重要指标。按照物权的地位、要素、质量、数量来确认物权关系,保障物权关系的和谐、圆满与合法、有效状态,是设立物权的出发点和归属。法定的物权关系是不容易更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主流的物权关系。意定的物权关系,是在遵守法定物权关系前提下有限度地更新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支流的物权关系。
概括地说,物权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物权的主体与客体关系;(2)物权的权利与义务关系;(3)物权的定限与反定限关系;(4)物权的物债权与债物权关系;(5)物权的债权与债务关系;(6)物权的平级物权与上下级物权关系;(7)物权的自物权、他物权、共物权与中介物权关系;(8)物权的公益、共益、合益、他益、自益与无益关系;(9)物权的静态关系与动态关系或者固定物权与变动物权关系;(10)物权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11)物权的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或者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关系;(12)物权的正物权与负物权、加物权与减物权、长物权与消物权关系;(13)物权的正能量与负能量关系;(14)物权的积极物权与消极物权关系;(15)物权的优先权、排他权、对世权、溯及权、请求权关系;(16)法定物权关系与意定物权关系;(17)成文法物权关系与习惯法物权关系;(18)社会化与个体化的物权关系。
物权关系与法锁关系、法律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等关系是为耦合或者平行的关系。当物权关系不能独立自主地发挥作用或者共同发挥作用不给力时,可能会掺和一些其他的关系元素来平整物权关系。因此,物权关系多体现为混合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也是解决物权矛盾的几种基本功式的综合平衡式关系。
从纵向方面划分,物权关系分为等级式物权关系、倾向式物权关系、偏正式物权关系、衡量式物权关系、倒装式物权关系、排他式物权关系、共享式物权关系、信托式物权关系、公证式或者公示式物权关系、固定式或者灵活式物权关系、成文法式物权关系、习惯法式物权关系等品种,请参见《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3-1》。
从横向方面划分,物权关系分为当代物权法式与传统物权法式、宏观物权法式与微观物权法式、普通物权法式与担保物权法式、制度物权法式、政策物权法式、技术物权法式以及法定物权法式、合同物权法式、自然物权法式、道德物权法式、习惯物权法式、逻辑物权法式等形式的物权关系。
从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方面划分,所规范、调整的物权关系,一部分是限制民事主体的,另一部分是限制公事主体的。因为实权不对称,限制民事主体能够得心应手,限制公事主体却举步维艰,所以同一类物权关系却有进化与恶化之分。公共利益保护主义是个好东西,这是社会公众所热烈欢迎的好事物。但是,社会上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行中饱私囊之实并不少见。倘若政府带头破坏物权制度、物权政策和物权关系,那一定是极其可怕的事情,到头来定会破坏公共利益事业本身,腐败现象难以根除,老百姓很有可能陷入水深火热之中无比的煎熬。
物权关系的最大特点是,以物为媒介组成的财产关系。于是就形成了拜物性、雅观性、纵横性、立体性、严谨性与普世化、模态化、多样化、等级化等特征,在财产关系中起上传下达、左右逢源、网开一面、继往开来的好效果。由公法建构的物权关系一般是铁板一块,牢不可破,坚不可摧,具有模式化、刚性化、内敛化、抱团化和法律干预主义等新特征。
在普通物权法系和担保物权法系分为多个物权等级,有的物权人以身份权取得物权,有的物权人只能以交易取得物权;有的物权关系是法定的,与公共利益或者与自然人的身份权以及一些特种物权联系在一起;有的物权关系是约定的,与当事人的物权变动行为密不可分;有的物权关系需表现出人与人、人与物之间的关系,有的物权关系甚至于是纯粹物与物之间的关系;有的物权关系确实需要二人以上的当事人主动参与,有的物权关系甚至于可以自动、自然地产生;有的物权关系是社会化的、固态化的、涉及全体人民的,而物权关系圈子实际上却非常狭窄甚至于极其狭窄;往往是由物权关系产生债权关系,却鲜有由债权关系产生物权关系。
总之,物权关系大于、广泛于和拓展于、浸染于债权关系。物权关系是无处不在、人皆有之的。法定的与意定的、内部的与外部的、巨大的与微小的、主动的与被动的、自然的与或然的、趋利的与趋义的、有益的与无益的、超长期的与超短期的、永久性的与临时性的等待形态应有尽有。
制度信托类、普通信托类物权关系,是貌不惊人、大隐隐于形的亚种“偏物权关系”。此类中介式、桥梁式、杠杆式、隐藏式、无名英雄式物权关系作用大得很,很多“正物权关系”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没有“偏物权关系”的参与根本无法成功。在社会化、物权精致化的社会中,由社会大分工促进了物权大协作,当某些自物权人、他物权人不能亲自设立、实现、行使、保全或者变更物权时,就委托某些人或者某个单位来实行,于是就持之以恒地建立起内部的常态的物权关系,叫做“信托物权关系”。
信托物权关系在财产关系中是常见现象,而信托债权关系在财产关系中是罕见现象。物权关系的中心是物,物从发现、选用到生产、经营、流通、交换、分配、消费等环节是十分的繁复,往往需要通过信托物权关系来完成整套的物权关系,在经济活动中往往是把相关的人力、物力、财力一起冲上去。
债权关系有时候也离不开信托债权关系,然而,债权关系的中心是钱甚至于是钱的代表符号,往往是通过纸上的功夫就可以顺利地解决,通过电子合同、电子银行、电子支付等手段甚至于一会儿通达全世界各个角落,很多时候是通过债权人、债务人自己亲自解决问题的,很多时候信托债权关系就自动免除掉了,人力、物力、财力该省的都省掉了。
第二,关于债权关系。
债权关系,亦即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或者公事法律关系。系由普通债权法、担保债权法或者制度债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债权关系,旨在规范经济交易行为或者行政收支行为、维护交易安全或者公共收益安全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动态式、定向式经济法律关系。
债权关系,是用于衡量债权债务当事人之权利和义务是否处于圆满状态、相互之间的交易、交付关系是否合法有效的一项重要指标。按照法定之债、担保之债、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继承之债,以及金钱之债与物品之债,以及自然之债、习惯之债来界定权利义务范围,以真实、有效的办法在一定的时间、地点、人物、事物、方式与当事人之间全部或者部分清偿债权债务,最终圆满地消灭债权关系。法定的债权关系是不容易更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应用范围狭窄的债权关系。意定的债权关系,是在遵守法定债权关系前提下有限度地成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应用范围非常广泛的债权关系。
概括地说,债权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债权的经济杠杆与交易安全关系;(2)债权的权利与义务关系;(3)债权的普通关系与担保关系、反担保关系;(4)债权的物债权与债物权关系;(5)债权的同一性关系与非同一性关系;(6)债权的优先权关系与非优先权关系;(7)债权的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与独立关系;(8)债权的公益、共益、合益、他益、自益与无益关系;(9)债权的固态关系与动态关系或者变态关系;(10)债权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或者内外交叉的关系;(11)债权的及时清偿与延时清偿、惩罚与不惩罚关系;(12)债权的正相关与负相关、溢债权与亏债权、长债权与消债权关系;(13)债权的正能量与负能量关系;(14)债权的积极债权与消极债权关系;(15)债权的优先权、排他权、对世权、溯及权、请求权关系;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