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败了武装到牙齿的国民党。革命胜利之后,全国一律废除了国民党六法全书包括中华民国民法在内。共产党与人民政府的政策,很多是与孙中山领导的国民党政府“平均地权”、“节制资本”、“减租减息”政策相一致。历史证明,那些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法律就会昙花一现,那些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法律会永褒青春。
三是形势发展的需要。
经济体制改革中,公有制、共有制和私有制都在同步发展,国有企业的改制运动、政府的造城运动和其他的谋利运动也在热火朝天地进行着。越是这样的情势下,越是需要冷静思考和加强国有资产的保护。
某些专家学者以为,这样下去,国有企业定然完全退出历史舞台,完全由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来取代国有企业的市场经济主导地位。这肯定是对于当前形势的误判。国有资产不能搞光吃光,国有企业暂时退出某些领域,还可以进军其他领域,或者在时机成熟时来个回马枪。
当前,中央关于依法治国的纲领已经作出,在从严治党、从严执法肯定是要动真格的了。在理论领域,只许无良学者规规矩矩,不许他们乱说乱动。为了管好他们的嘴,先要管好他们的腿。某些国家的国王也不敢讲“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那么,谁能证明你们是“王中之王”呢?
现在有很多官员误判了形势,以为凭借手中的权力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对于国家、集体的财产想贪污多少就是多少,对私有财产想侵占多少就是多少。这真正是“高飞之鸟,死于毒虫;深潭之鱼,死于香饵”。当初那么自负,那么相信无良经济学家们那一套歪理邪说,到头来,囹圄之中肠子都悔青了,吃多少后悔药,作多少检讨,都换不回来自己的政治的生命和肉体的生命。
现在我们必须明白一个事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当实行的是“公有制为主体”,这是宪法规定的根本原则,代表了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政治方向,一百年一千年永远也不能动摇。至于“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必须以“公有制为主体”为前提条件,这是基本原则,也是游戏规则。那种以破坏国有经济、侵吞国有资产为手段的非公所有制,根本没有存在的合法性,必须予以预防、遏制与消灭。
既然宪法规定了“公有制为主体”的国民经济体制,就表示了公有制受法律的优先保护、重点保护和全员、全方位、全要素、全天候的完全保护,就涵盖了“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就必须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护的防火墙与高压线,就要认真划分可以与不可以放权让利的部分。否则,“公有制为主体”的国民经济体制就容易受到违法犯罪分子的严重破坏。
《规则》一文,一边赞赏虚幻的所谓“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法国民法典》确立的私权神圣原则”,一边又改口说“而不是刻意强调某一种财产权形式神圣的,其他的财产所有形式是不神圣的”,是完全自相矛盾的说法。当然不止于自相矛盾,应当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别人理性地讲“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他们就极力反对干涉,说这也不行、那也不行;别人非理性地讲“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他们就极力赞赏支持,说这也很行、那也很行。
那些有名的专家学者,都是捧着金饭碗拿着国家的俸禄过着优哉游哉日子的,难道说从来没有想过“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道理吗?难道说从来没有想过打响国有资产保卫战的巨大意义吗?难道说从来没有想过“私权神圣”是与“公权神圣”根本对立的吗?难道说不对养育他们的公有制感恩戴德反而恩将仇报吗?难道说……难道说……难道说……
过去我们只知道经济学界当说客的很多,却不知道法学界当说客的也这么多。法学界当说客的,老百姓真正是惹不起,又躲不起呀!更有甚者,有的人既是政客、也是说客,一直是前呼后应的,关键时刻登高一呼响应者云集,打击不同见解者必胜无疑。政客们掌握决策权,说客们掌握话语权,两种人组成同盟军,可以利用各种宣传机器高分贝地鼓吹“私权神圣”,压倒“公权神圣原则”。
及至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后,他们堂而皇之地对中央领导同志大讲特讲“私权神圣”理论与实践的“合法性”,出版专集打扮成“正统”、“主流”的物权法理论,并广泛地向不明真相的人进行洗脑。然而,那些倡议在物权法体现“公权神圣原则”的专家学者们和广大的拥护者们,却变成了“非正统”、“非主流”的物权法理论,这些言论不是被边缘化,就是被封杀,即使是在相对自由一点的网络系统中也难寻此类文章的影子。
C。公然引用贪官的理论文章作依据。
《规则》一文,为了证明“私权神圣”理论与实践的“合法性”,除了信口开河以外,竟然公开的引用贪官的理论文章作依据,真正是令人震惊不已。
毫无疑问,每个贪官污吏最期望最得意的是自由化、私有化、市场化、股份化和厚黑化,最害怕最痛恨的是法制化、公开化、公平化、公正化、合理化和廉洁奉公化。作为民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如果是无意的引用贪官的错误观点,那么他是犯了低级错误;如果是有意的引用贪官的错误观点,那么他是政治立场出现了严重问题。
《规则》一文在论述“关于所有权的平等保护”段落中说道:“资产阶级民法都明确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前苏联民法则公然宣称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中国制定《物权法》,对于不同的所有权究竟应当采取应当什么立场,是起草《物权法》一开始就遇到的问题。鉴于“文化大革命”期间发生的严重侵害甚至剥夺私人所有权的历史教训,《物权法》确立了平等保护原则,不论何种所有制形式,决不实行差别对待。《物权法》确立了所有权平等保护的一般规则,就能够在保护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同时,对私人所有权予以同等的保护。事实上,在国家、集体和私人之间,私人更处于弱势地位,其所有权更容易受到侵害,更应当予以保护。这个所有权平等保护规则是我国《物权法》的鲜明特色。
上述文章引用来源是:参见黄松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以下简称《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53页。(注:865千字,34人撰写)。
黄松有何许人也?百度百科的简介是:
黄松有,男,1957年12月出生,汉族,广东汕头人。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法学博士,二级大法官。
2009年8月21日,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并被进行立案检查。2010年,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另有简介是:
检察院的指控中称,2005年至2008年间,黄松有利用其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和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有关案件的审判、执行等方面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卓伦等五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人员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390余万元。此外,黄松有还于1997年利用担任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骗取本单位公款人民币308万元,其个人分得120万元。应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黄松有的刑事责任。
请注意:2005年至2008年间,是黄松有贪污受贿露出马脚的时候,同时又是《物权法草案》和《物权法》大讨论的白热化时期。他作为民法组课题组长,参与了草案8稿定谳的整个过程。这个专家组影响力仅次于法工委民法室组,但具有多年的司法实践经验,民法组很多事情需要向该专家组请教。
另外,《规则》出版发表的时间是2008年4月,黄松有受到“双规”指令的是2008年10月15日,不能证明杨教授故意引用大贪官的文章。不过,杨教授至今没有公开声明引用黄松有观点的做法是错误的,说明了他还在糊里糊涂地坚持错误。
《适用》中那些说法的内容不一定是黄松有亲自撰写的,但作为主编人是负主责的。这个主编又不同于出版社的主编,后者需要完全听从并服务于前者的。
《适用》的权威性与影响力,仅次于法工委民法室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以下简称《解读》)。但是,两种权威版本的说法是不一样的。
《解读》从头到尾都没有出现过“私权神圣”(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之类的字眼,只是附带的介绍一下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没有对此进行具体解释。
《解读》的导言部分,是法工委主任胡康生先生亲自撰写的,题目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主要内容》。在重点介绍“关于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时,特别明确地强调:
“需要说明的是,平等保护不是说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相同的。依据宪法规定,公有制经济是主体,国有经济是主导力量,非公有制经济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是不同的。这主要体现在国家宏观调控、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准入等方面,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必须确保国有经济的控制力,而这些是由经济法、行政法予以规定的。”
毫无疑问,《解读》运用一分为二的哲学观点,讲述了物权法中既存在平等保护的规则,同时也存在特定情势下特殊保护的规则。但是,《适用》以及《规则》中故意撇开特殊保护规则,特意在批判“前苏联民法则公然宣称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基础上,突出“资产阶级民法都明确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所谓讲平等保护是假的,提倡私权神圣却是真的。
到底是《适用》的观点正确,还是《解读》的观点正确?这是不言而喻的。实现情势下,《规则》前后3次特意引用《适用》的观点,却没有1次引用《解读》的观点。《解读》和《适用》都是2007年3月份出版发行的,《规则》的作者为什么那样独尊青睐《适用》而冷落《解读》,这是怎样一种喜好、偏向与立场、观点呢??百思不解。
《规则》所谓“资产阶级民法都明确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论调,根本是子虚乌有!到底谁见过西方民法典中有这样的规定?因为全国近14亿人,其中很少人看过外国的民法典,他们就认为能够蒙混过关。但是群众的眼睛是雪亮雪亮的,他们蒙骗了初一,就难以蒙骗到十五!
《规则》中的作者杨教授是在物权法大争论中跳得最高的一个,看看他与北京大学巩献田教授的言论,很多缺乏理性,至少是一种非常偏激的言论。巩教授先生及其追随者们不是反对保护私有财产,只是从宪法规定的高度来重点保护国有资产。要说什么充足理由律,巩教授的理由更加充足,遗憾的是却被边缘化了。
其实,物权法草案第一、第二稿的主持人梁慧星先生和王利明先生都保持了低调,一般没有在公开场合进行正面交锋。虽然都是起草主持人,两人的文章风格都有很大的区别。
作为当代的、宏观的社会主义的物权法,竟然提都不敢提“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岂不是咄咄怪事吗?
一个黄松有的能量是足够大的了,那么十个、百个黄松有的能量要多大有多大。最近几年来所抓捕的大贪官,正国家级和副国家级的有好几个,而省部级的是一砣一砣的。截至2015年3月20日,18大以来落马省部级以上官员达69名,涉及到人大、政协、党务、军队、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各个地方。最有影响力的是17大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正国家级),就是国家专政机关的总头目,级别与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是同级的,但实权比委员长还大。
试想一下,由那些大贪官与高级别的问题官员组成的别动队,讨论物权法时会是怎样一种政治立场,他们会拥护“公权神圣”和“重点保护国有资产”吗?他们百分之百会赞成“私权神圣”和虚假的平等保护!
【注意】顺便讲一下。《规则》和《适用》关于“关于所有权的平等保护”的论题同样是不能成立的。
准确地说,所有权是要分为多种类型的,法定的与意定的,专属的、专有的、专控的与一般的,不动产的与动产的,本位的与信托的,制度信托的与普通信托的,光这12种所有权的性质与等级制度是不一样的。此外,禁止的、限制的与一般流通领域的所有权的性质与等级制度也是不一样的。具体的法理这里就不多说了。
四则,无端的讽刺重点保护国有资产。
极力反对“公权神圣”和“重点保护国有资产”的,第一梯队是众多的贪官污吏和问题官员,全国有成千上万名,一般是参加过物权法草案讨论与表决的。第二梯队是法学界的专家学者,人数并不多,也有一些是物权法草案第一、第二稿的主持起草者,撰写时直接屏蔽了“公权神圣”的条文。诚然,第二梯队的性质不能完全与第一梯队的相提并论,其中有很多是受蒙蔽的人,也有一些是急于求成(希望物权法早些通过)的人。
《规则》这篇文章还不是问题最多的。问题最多和更加偏颇的是尹教授的“《物权法》的得与失”(以下简称《得失》)。
首先是表现出一种期待物权法急于求成的思维;其次是对于被立法机关否决的草案耿耿于怀;其三是不懂得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关系;其四是否认国有企业在一般流通领域中的民事主体关系;其五是不懂得当代物权法与宏观物权法原理;其六是无原则无分寸地鼓吹西方国家的民法典;其七是称物权法对象模糊,公私法混淆;其八是称既然物权法应该是保护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未来民法典中非这样写不可;其九是中国民法(含物权法)也应当跟西方国家的民法典那样,倡导人文主义、私权神圣;其十是认为西方人保护自己一靠《圣经》,二靠民法典。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得失》一文,最低级的物权法理技术错误是断定“物权法对象模糊,公私法混淆”;最右倾的错误是中国民法(含物权法)也应当跟西方国家的民法典那样,倡导人文主义、私权神圣,鼓吹“它所代表的是这个国家民主和法制所达到的高度”;最夸夸其谈的是西方人保护自己一靠《圣经》,二靠民法典,说什么“他们就是靠这两样东西维持社会的平衡”;最反感又最煽情的反驳论据是“其实我觉得物权法还应当重点规定和保护国家享有所有权的那几个原子弹”;最单边主义的论调是“物权法不是用来保护财产权而是用来确认财产权的”;最戏谑的言论是觉得因为物权法管得太宽,应当最高兴的是“民法帝国主义”;最担心的假言判断是“既然物权法这样诸法合一,未来民法典中的诸项民法必然有样学样(最后无法收场)”。
中国古代有一副有名的对联是“山间竹笋嘴尖皮厚腹中空,墙上芦苇头重脚轻根底浅”,意思是说,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固步自封和刚愎自用是要不得的。我们相信很多人能够成为一个好的民法学家,但不等于一定能够成为好的物权法学家。用一般民法的思维方式来看待特殊民法的功能作用,不是形而上学,就是南辕北辙。
相关法律:
物权法各条款
相关名词:
〖当代物权法〗〖古典物权法〗〖宏观物权法〗〖微观物权法〗〖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技术物权法〗〖习惯物权法〗〖道德物权法〗〖自然物权法〗〖逻辑物权法(一)〗〖逻辑物权法(二)〗〖逻辑物权法(三)〗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八)〗
〖本文要点〗
物权法是一种政治性、政策性最强的一类民法,而国有资产的重点保护、特殊保护、优先保护、系统保护、加强保护和克坚保护与其政治性、政策性密切相关。
宪法规定了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民法通则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宪法、物权法分别规定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中心词,证明了重点、优先保护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的必要性。
论物权法法理技术,那些古典的、微观的专家学者真不知道到底有多少出息;论思想意识形态,有的专家竟然将当代社会主义的物权法,与西方国家几百年前的封建资本主义物权法相提并论。至于私权神圣的法例在哪里,《圣经》真的能够保护自己吗?真不知道这种人到底看过外国的民法典没有,真不知道这种法学家也迷信鬼神的保佑是为了什么。
物权法本身是等级森严的,即使是所有权也分为多个类型与级别的,平等保护个啥么?穷人的要饭碗啥时候能够与富人的金马桶一起“平等保护”?国家的核武器啥时候能够与专家学者们的太师椅一起“平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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