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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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僚资本占8。4%,民族资本占15。6%,这还是经国民党政府“黄金十年”发展的结果。泸沟桥事变后,国民党消极抗战,溃败到四川峨眉山躲藏起来,这个时候的国民处境比所谓的“黄金十年”糟糕多了。数据显示,新中国人民政府从国民党政府所接收的财产比例并不高。

    各种迹象表明,新中国人民政府从国民党政府接受来的,完全是一个政府破产与国家一穷二白的烂摊子。论经济实体与发展速度,国统区远远不如日占区。如东北几省的伪满洲国所在地,是全国最主要的工业地区,在国民党政府接管之前就已经成为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

    确切地说,新中国建立起来的全民所有制,从各类政府接收和没收来的只是占其中很小的一部分。在这一部分中,没收日本等外国国有资产远远多于国民党政府的资产。

    二是,来源于新中国从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援助获得的款项与资产。

    上世纪50年代,不算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援助,仅从苏联总共向刚刚诞生不久的中国提供了22亿卢布(当时约合45亿美元)的经济援助,提供了156个大型项目的技术装备、图纸技术资料等,其中142项全部落实,其他的部分落实。这些雪中送炭式的大援助,为中国的重工业和兵工业等特大型国营企业奠定了坚实基础。

    所谓中国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包括国营企业)的“建立”(创建),最主要的还是解放初期苏联援助这一部分。苏联所援助的炼钢、炼铜等特大型冶炼设备和大型机械制造设备,是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大型设备。投入鞍钢、武钢、包钢和大冶冶炼厂、玉门油田等100多家中央国营企业之后,迅速改变了旧中国重工业的落后面貌。

    据统计,1957年底,中国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超额完成。1957年同1952年相比,工业总产值增长129%,农业总产值增长25%,国民收入总额增长53%,全国城乡居民平均消费水平增长23%;1957年社会总产值1606亿元,工农业总产值1241亿元,钢产量535万吨,煤1。31亿吨,粮食19505万吨,棉花164万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工业平均每年增长18%,农业每年增长4。5%,取得了伟大的成就(寿孝鹤、奚兰著《20世纪中国大事概观》第554页)。

    另有统计资料显示,“一五”计划时期,到1957年底胜利完成,使我国建立起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初步基础。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基本确定。在整个国民收入中,国营经济、合作经济和公私合营经济所占比重由1952年的21。3%上升到92。9%;建成了一大批重要工程,五年内完成基本建设投资总额550亿元,新增固定资产460。5亿元,相当于1952年底全国拥有的固定资产总值的1。9倍。595个大中型工程建成投产,初步铺开我国工业布局的骨架;工业总产值比1952年增长128。6%,五年合计钢产量1656万吨,等于旧中国从1900年到1948年49年间钢的总产量760万吨的218%,煤产量达到1。31亿吨,比1952年增长98%;产业结构发生新的变化,在工业总产值中,工业产值所占比重由1949年的30%提高到56。5%,重工业的比重由26。4%提高到48。4%。1957年粮食产量达到3901亿斤,棉花产量达到3280万担,都超额完成计划。

    另外,苏联在军事领域总共给中国提供了30亿卢布的军火(当时约合60亿美元),这为中国的国防建设与和平建设事业奠定了基础,同时也促进了中国国营兵工业的迅速发展。

    三是,来源于实行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而壮大全民所有制实力。

    杨教授在《规则》中谈到“后在1956年的社会主义改造中,通过赎买,实行国家资本主义,成立公私合营的所有权制度”,这个论述是在讲述“《物权法》之前的中国物权制度的发展”时说的这番话,意思是这些事件与中国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包括国营企业)的“建立”(创建)无关。

    他的意思是,中国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包括国营企业)的“建立”(创建),唯一来源是“全民所有制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革命取得胜利之后,用革命的手段剥夺国民党政府及官僚资本家的财产,并把它收归全民所有而建立起来的。”逻辑上是以偏概全的,内容上是包含政治色彩的,有可能给人一种“政治剥夺”与“来路不正”的感觉。不管他是有意无意的,讲一下这样的经过不是不可以,问题在于,要把事情说清楚、将推理正确些才行嘛!

    资料显示,到1956年底,全国农业合作社入社农户1。2亿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6。3%,手工业劳动者加入合作社的占90%以上,私营工业人数的99%、私营商业人数的85%,实现了全行业的公私合营。至此,中国基本实现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本年底已经提前完成了第一个五年计划所规定的主要指标(寿孝鹤、奚兰著《20世纪中国大事概观》第548页)。

    上述数据的产权变更情势,表示大多数私营、个体企业改造为社会主义的集体企业。但后来有相当一部分经过再改制与国家全部赎买,变成了国营企业或者国营商业、国营农场等。如县级以上的供销社、粮食局和农机厂、机械厂等,以及全国各地的国营农场等,由公私合营体制转化为国营体制,就是地方政府把全部的私人股份股权赎买,然后成立早期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商业)。

    在50年代大家的社会主义热情特别高涨,原因是多方面的。因为在解放前绝大多数私营企业效率低下,加上国民党政府的大肆搜刮与经济破坏,很多私营企业破产或者濒临破产。人民政府在赎买私营企业时价格优惠且公道,并且给予原工商业者安排好的职位,有的甚至相当于省部级干部的工资待遇。公私合营尤其是国有化之后,企业效率大幅度提高,所有的原工商业者当厂长经理人得到了很多实惠。与此同时,广大工人的固定工作与免费养老、免费医疗、免费教育等有了保障,全国城市的失业率降到了最低水平。

    在50年代,中国的工资水平排名世界的第70位(目前排名第128位),比日本(60年代超过中国)、南朝鲜(80年代超过中国)的更高,甚至于吸引了如钱学森、邓稼先、王淦昌和华罗庚等几大批科学家从西方发达回国效力,并在各条战线上取得了卓越的成就。这些留学归来的莘莘学子,有些在“两弹一星”的成功研制过程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被评上了国家科技最高奖,或被授予“两弹一星元勋”的光荣称号。

    《规则》一文,无端地指责“斯大林模式”,多次无端指责前苏联制定《苏俄民法典》重点保护国有资产,说什么文革时期摧残了物权制度等等,以一种魔幻主观主义的手法描写现实主义。

    实际上中国计划经济时期的管理模式和农村集体模式与苏联是有些不同的。如苏联的农村都是集体农场,集体生产生活和拿工资,就像中国的国营农场一样的搞法。中国只是在60年代初期即刘少奇当国家主席时,学苏联的搞法,但一年多之后就因为行不通就叫停了。

    就当时来说,由新民主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阶段,经济体制改革只能是由私有制改造成集体所有制,然后选择一部分升格为全民所有制,同时保留部分的个体私有制。

    即使是公有化呼声很高的文革时期,并没有完全消灭私有制。如农村社员保留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和家庭副业,木匠、泥工匠、裁缝、理发匠等个体户在农村是普遍存在的。那个时候的个体户根本不用工商管理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也不用向政府交纳各种税费,比改革开放的证照化更加自由。

    谁也不反对物权法保护私有财产,也不反对普通公民经商办企业。问题在于,无论怎样进行经济体制,绝对不能以破坏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和侵吞国有资产为代价,这是政治原则和法律底线,否则就违反宪法规定了。

    我们承认“斯大林模式”有一定的缺点。但是,“斯大林模式”再怎么不好,总比戈尔巴乔夫模式、叶利钦模式好些吧?每个人说话、做事,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哲学上叫做“物极必反”。中国革命史、中国经济发展史上这样严重的经验教训还少了吗?

    三则,露骨地渲染“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论。

    《规则》一文,极力反对物权法重点保护国有资产,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荒谬论调极力抵制、抹杀“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这也是“古典式微观物权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与代表作之一。

    《规则》描述道:“在极为尖锐对立的讨论中,民法学者指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法国民法典》确立的私权神圣原则,是该法典对世界民法发展的一大贡献。前苏联制定《苏俄民法典》,确立了与此针锋相对的原则,规定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很长时间以来,我们奉行前苏联的这个原则,过于强调对公有财产的保护,造成了对私人财产保护不利的后果,侵犯了私人财产所有权。”

    《规则》进一步写道: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当实行的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而不是刻意强调某一种财产权形式神圣的,其他的财产所有形式是不神圣的,国家应当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同时,也应当鼓励、支持和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上述言论有些不妥,确实很值得商榷。

    A。《法国民法典》并没有确立私权神圣原则。

    《法国民法典》是一部封建资本主义的民法典,由法国国王拿破仑?波拿巴亲自主持与批准通过的。作为一个王权统治者,当然维护的是“王权神圣”或者树立“王权神圣不可侵犯”的根本大法。

    因为古今中外“王权神圣”与“私权神圣”两者之间是根本对立的事物,可以说是政治上法律上“你死我活”的斗争,根本上是一山不容二虎。中国几千年来的封建王权传统也是“溥(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儒家文化总结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迫使人们自觉地遵守封建社会的秩序,不能越轨。

    由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10月北京第1版并2002年7月第3次印刷的《法国民法典》,共386千字。从《译者序》共4页到目录共17页以及拿破仑?波拿巴的1页题词,法律正文523页,以及书号1页,几年来笔者从头到尾阅读过多遍,每一页,每一行,每一字,几乎被笔者嚼烂了,整本书从来没有出现过“私权神圣原则”之类的内容,连翻译者《译者序》的评语中也没有出现过。

    《法国民法典》的主要内容是财产权法,没有专辟“物权法”,其中公法的内容比《德国民法典》多几十条。真正能够反映“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的,是公法的明文规定。再者,《法国民法典》并没有跟《德国民法典》那样大树特树私人的土地所有权,意在避免在民法中出现土地所有制之公权私化行为,限制私人土地所有权的格调别开生面并“别具一格”。

    倘若《法国民法典》确实存在“私权神圣”原则,百分之百会努力保护私人的土地所有权,因为土地所有权是权利人最重要的财产权之一。但是,该法典中规定保护私人土地所有权的规定是寥寥无几。

    《法国民法典》第538条“专属国家财产”特别规定:“由国家负责管理的道路、公路、与街道,可航运或可漂流的江河、海岸、海滩、港口、停靠锚地,广而言之,不得具有私有财产性质的法国领土之任何部分,均视为公有财产不可分割之部分。”此处规定的是国有资产具有最大限度的优先权与排他权,而且这样的重要资产不能随便分割(处分)。

    上述特别规定,中心词语“任何部分”和“不可分割”等等,措词非常严厉,于确认物权和保护物权两个方面都非常得体,体现出重点保护、特殊保护、全面保护甚至于绝对保护的国有资产对象,比中国物权法规定的严格得多。中国物权法关于国有资产的规定只是讲到“属于国家所有”,千篇一律的没有新意,侧重物权的确认,至于物权的保护就鲜有下文。

    第560条“不动产添附权”特别规定:“在可通航的河道与江道中间因冲击而形成的沙洲、小岛或滩涂,如无权利证书或相反时效规定,属于国家。”这是关于新发生的无主荒地、滩涂产权归属的特别规定,用于限制私人的权利和保证国家的权利的,主题思想是特定的国有资产神圣不可侵犯,正好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相对。相比之下,中国的法律规定与此是相反的。如农村集体与个人,采取先占先得的潜规则,至于有无“权利证书或相反时效规定”则不在话下。

    上述两项规定,均具有科学性、精密性和不可逆性的特点,本来中国物权法需要认真借鉴法国的立法经验,增加这方面的内容,由于“惜墨如金”的缘故,没有出现这种好样的内容。

    《法国民法典》中关于“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款还是比较容易发现的,至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款还是不容易发现的。中国民法通则规定了私人财产保护请求权,中国物权法规定了私人物权保护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以及私有财产防火墙等,所有这些重要规定,该民法典里面根本找不到。诚然,即使是这些请求权,只是一体化保护的必要条件,实质上谈不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规定。然而,欲望达到“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境界,第一关必须过这些请求权的法律保护措施。

    B。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的适用性问题。

    《规则》一文,要求在民法包括物权法中体现“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认为这样做符合市场经济、平等保护和民法原理的要求,从而否定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在物权法中的适用性,同时否定国有资产的重点保护、特殊保护、优先保护、系统保护、加强保护和克坚保护。

    经过反复的分析研究,对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的提法,我们完全有理由作出以下推断。

    一是没有法律依据。

    新中国从1949年10月1日成立以来,从来没有出现这样一部法律或者一个条文作如此低级趣味的规定。反过来,宪法和民法通则上都先后作出过“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任何组织与个人那是违背不得的。立法法规定得也很清楚,下位法不能违反上位法,任何法律都不能违反宪法,否则是无效的。所谓无效,系指从法律规定到理论研究、实际应用上都是一律无效的。

    民法通则是全体民法的代表法,物权法应当在民法通则的框架之内进行恰当的安排条文。因为重点保护国有资产方面的物权法就是政治物权法,就是遵循政治原则、完成政治任务,不是要不要写的问题,而是必须写的问题。要说“特殊”,物权法比民法通则更加特殊。民法通则上不需要这么多公法的内容,而物权法却大量需要这样和这么多的内容。

    大量实践证明,“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完全是有益无害的。然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完全是有害无益的。现在退一万步讲,即使中国抛弃了社会主义制度,前一个原则是必须的(“福利社会主义的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后一个“原则”是万万不可的!看看当代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制化形势就知道其中的真缔了。

    二是没有法例依据。

    在中国,于任何法律法规、规章、条例中都找不到“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的例子。同样地,外国的民法中同样也找不到这样的法例。

    《规则》一文信口开河地写上“民法学者指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法国民法典》确立的私权神圣原则,是该法典对世界民法发展的一大贡献。”事实证明,这些完全是假话、大话、空话,与事实根本不符合。

    我国现在还有很多人不了解法国的情况,名义上这是一个资本主义制度的国家,实质上是一个典型的福利社会主义国家。公民能够享受的权利多达200多种,实行了“从摇篮到坟墓”的全套社会福利制度。法国人口6100多万,其中有非洲等原殖民地的大量移民,政府的公共品投入负担很重,当然只能在保护和壮大国有资产的前提下才能保证福利社会主义制度的正常运转,只能在蛋糕做得足够大的条件下分蛋糕。

    法国普遍实行“杀富济贫”的政策,向富人、遗产继承权人征收高额的动产与不动产税,其中遗产税高达百分之四十几。如果农场主后代子承父业,首先得向国家交纳一大笔“遗产税”,否则就不能开工。这种做法比中国更加严重,中国所有的农业生产者的农用地都是免费供给的,平时不交纳“皇粮国税”,继承产业时同样不交纳。至目前为止,中国大陆至今没有颁布实施过一项遗产税,所以对于“富者越富”和“穷者越穷”的两极分化现象没有制度上的调节,全国的福利社会主义事业比法国差得甚远。

    完全可以断定,《法国民法典》没有确立私权神圣原则;如果过去有,在当代福利社会主义的大好形势下一定会取消掉。如果“私权神圣原则”成立,政府征收高额征收、杀贫济富的法律就缺乏合法性而无法实行,反过来对于占人口大多数的穷人、政策受益者来说根本不利。

    回顾旧社会南京国民政府搞的那个《中华民国民法》,他们也没有确立私权神圣原则,只是扩大了富人的财产权而已。孙中山领导的国民党政府提倡“平均地权”、“节制资本”、“减租减息”,而蒋介石领导的国民党政府提倡“土地私有化”。这是生硬地模仿德国物权法容克贵族土地所有制,是专门为中国的官僚封建地主度身定做的法律条文,并且与红色革命根据地苏区政府的土地改革进行公开的对抗。

    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作为一种先进武器,解放军以100万对付800国民党军队,彻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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