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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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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57-2-4

    物权法热点亮点面面观(四)

    〖第一部分:焦点难点问题〗

    二、事件简述

    (一)前言

    物权法从立项、起草、讨论、通过、实施的整个过程中,焦点难点问题的事件集中地爆发出来,体现了各派政治力量之统治格调与利益集团之民主意向、权利与义务认识以及现实与愿景等方面的取向、对比、交锋。作为新中国首部《物权法》,涉及范围是如此的广泛,物权关系是那样的错综复杂,法学理论是那样的深邃迥然,产生争议并不奇怪,不产生争议才是奇怪。

    作为立法机关需要权衡轻重与利弊,还要量力而行,能够解决的问题尽量解决,不能解决的问题等待将来解决。不能解决的问题当然原原本本地留下了争议,对于已经解决了的问题同样还会存在这样那样的争议。20多年来大家是这样走过来的,这样状态将来还会持续下去。剩下的问题,有些需要运用物权法法理学进行定向的解决,有的需要以其他方法来解决。前提条件是,只能以理服人,不能以权势压人;只能促进,不能促退;只能提高立法质量,不能降低立法质量。

    世界上没有十全十美的物权法,也没有不发生争议的物权法。各国物权法的名称相同而内容不同,表示侧重点与舍弃方法都不同。法律首先是代表统治阶级意志的,其次是代表公平正义事业的,无论如何,尊重物权关系运行规律,掌握一定的物权法理技术是必须的。物权法颁布之前掌握物权法理技术的并不多,颁布之后会逐渐增多。现在,理性人以理性的思维能力对一些事件进行理性推断,解决问题时可以画龙点睛、点到为止。

    20多年来经历过许多事件,某些事件直接影响到立法的进程、质量保证和执行效力,某些事件从头到尾都发生或大或小的影响。物权法草案在长期的磨合过程中终于通过实施了,这可以说是赞成物权立法一派力量的胜利,却不能称之为完全的胜利。目前看来,这部法律可以管用几十年,但不能说是“一劳永逸”,因为经过几年来的实践检验,证明是“瘕瑜互见”,需要进行大修正、大补充的地方是很多的。

    客观上,当一个体育运动的裁判员是比较好当的,当一个物权法评论员是相当困难的。物权法是非常重要的法律,评点物权法是十分严肃认真的事情,不仅仅是需要对某一类人负责,而且是需要对全社会和全体权利人负责。每个人的一言一行,或者代表正义、合理的一方,或者代表不正义、不合理的一方。法律评论员,无论是赞成、追捧任何一方还是反对、否定任何一方,都会自然而然地卷入争论的漩涡中受到裹挟。因此,许多人觉得法律评论园地“是个是非之地”,避之而不及。

    那么,本文反其道而行之,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以一个最普通公民身份对某些专家学者的争议事件进行评头品足,试图跨越这个“是非之地”,趟过这条不清澈的河流,准备得罪某些不高兴之人。并不是非要揭某些人的疮疤、与他人过意不去,主要是由于作为法学史的一部分需要进行必要的介绍。

    (二)事件简述

    物权法的焦点与难点问题,有些问题的界限不是十分明显。本文试一下择要地合并介绍,好让篇幅缩短一些。由于认识水平有限,难免出现缺点错误,敬请读者谅解。

    简述如下。

    第一件:立法规划上的争议。

    关于立法规划上的争议,主要表现为两大争议:

    1、作为民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先行立为单行法,往后正式加入民法典,立法规划上出现短板,合理性上存在疑难问题。

    〖立法历史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几次起草民法典。第一次是1954年开始,至1956年12月完成民法草案,分为总则、所有权、债、继承四编,共525条。此后开展整风、反右运动而致起草工作中断。第二次是1962年开始,至1964年7月完成民法草案试拟稿,仅分三编:总则、财产的所有、财产的流转。因1964年开始的“四清运动“而中断。这两次起草的民法典草案,都未规定物权法编,未采用物权概念。

    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民法典起草再次提上日程。自1979年11月至1982年5月,先后起草了民法草案(一至四稿)。至1982年,立法机关考虑到经济体制改革刚刚开始,各种经济关系处在变动中,决定暂停民法典起草,转而采取先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待条件具备时再制定民法典的立法方针。至1985年,已先后颁布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继承法、专利法、商标法等单行法。鉴于民事立法中若干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不应由单行法分别规定,1986年颁布民法通则。因关于是否采用物权概念发生分歧,致民法通则未采用物权概念,而用“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一语代替。

    进入90年代,改革开放的方向和目标已经确定,这就是建立和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因废止资金使用的行政拨款制度,改行资金有偿使用的借款合同制度,因而注意到担保物权制度的作用;因改革国有土地使用的行政划拨制度,实行国有土地出让的有偿使用制度,发生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要求创设新的法律制度和权利类型。

    自80年代中期开始,发生了严重的三角债问题和金融机构的巨额不良债权问题,原因是担保物权制度的缺位。至90年代初,立法、司法和理论界已就承认物权概念和制定物权法达成共识,并于1993年开始起草担保法,于1995年通过,1996年施行。担保法规定了包括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和留置权的担保物权制度,为保障金融机构的债权和回避融资风险提供了有效手段,对于防止三角债和减少金融机构不良债权,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担保法的制定和实施,也为采用用益物权制度规范土地使用关系、为物权法的制定铺平了道路。

    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编制的立法纲要,提出了在2010年制定完成民法典的立法规划。该规划明确指出,民法典的制定完成标志着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设的完成,这一纲要,对于民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地位的高度肯定,以及对于编制民法典重要性的肯定,不仅对于民法学家、而且对于整个法学界深受鼓舞。许多中国学者自发地组成许多课题组,自筹经费开始了编撰民法典的工作。1998年至2002年,中国出现了数个学者的民法典立法方案。

    中国最高立法机关此时受到立法积极分子们的鼓动,决定将民法典的规划从2010年提前到2005年3月,并且于2002年编制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提交到当年10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上。

    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有关部门和法学教育研究单位征求意见。

    民法草案分为九编,即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共1209条。

    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方面认为,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修改历时较长,以分编审议通过为宜,当前应当抓紧制定物权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列入了民法草案中的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

    早在1993年,立法机关启动民法典的立法日程,决定尽快起草物权法,并且采取制定单行法的办法,分别制定民法典的各个部分,最后编纂为完整的民法典。因此,启动了《合同法》和《物权法》的起草工作。1999年完成《合同法》的制定工作之后,《物权法》的起草进入实质性阶段。2001年,在专家起草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基础上,立法机关提出了《物权法草案》,开始进行了第一次审议,此后进行了多次审议。

    〖问题与争议〗

    第一个《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是中国社科院梁慧星先生受法工委之托而主持起草的。对于物权法中一些重要内容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王利明教授持有异议,其中包括是否要在物权法上把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公民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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