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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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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所有权,作为三种所有权基本类型加以规定的问题。立法机关觉得王教授的方案很有道理,于是决定由他主持起草第二个《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所谓《物权法草案》,就是在第二个《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基础上修改而成的。

    梁先生的主张,是在物权法上不区分这三种所有权的类型。理由是,物权法对这三种财产采取的是平等保护原则。民法最反对的是特权,所以,应当反对身份立法,坚持行为立法。也就是说,物权立法对事不对人,就权利人而言,无论男女老少,贫富贵贱,无论是官还是民,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统统不管,从民法的眼睛看出去,只能看得见一个抽象的人格—民事主体。既然如此,权利主体的身份就没有必要规定。一讲身份,就肯定意味着不平等。因此,不管是谁的所有权,在民事领域看得见的是财产权利,看不见主体身份。所以在民法上不应该出现这种分类。因此,“梁稿”上财产的分类只有动产和不动产,只有根据财产本身的属性的分类,而不存在根据权利人身份的分类。

    王教授的主张,认为中国是一个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不这样区分,立法本身就不能反映中国国情。他认为,不区分国家、集体和私人三种所有权,是不符合中国国情的。

    绝大多数人认为王教授的观点和草案是对的,梁先生的观点和草案是值得商榷。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胡康生特别指示“三项原则”:在修改完善物权法过程中,要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物权法的中国特色,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表示要将社会主义的物权法与资本主义的物权法、中国当代物权法与其他国家和其他时期的物权法严格区分开来。

    王教授对于传统的和当代的物权法理论造诣很深,形成了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之“中西合璧”式的理论体系,并不是因为提倡国家、集体所有权与私人所有权的融合而否认私有财产的保护。他发表的70多万字的《物权法》巨著,是已知公开出版该类著作中最长篇幅的。

    显然,梁先生的观点,涉及到以下重大现实问题和物权技术问题。

    首先是没有区分社会主义的物权法与资本主义的物权法、中国当代物权法与其他国家和其他时期的物权法,与几百年前西方的物权法类型没有什么区别。

    其次是将物权法混同于一般的财产权法。国家、集体不光是所有制特别,而且是财产权类型也有区别,一般流通领域的和限制、禁止流通领域的财产应有尽有,当然不能如私有财产那样自由流通与交换。

    三是否认物权法的等级制差别。物权法不是财产权法,而财产权法中只有一般财产权法中不体现等级制差别。实质上,每个国家的物权法中,到处充满了等级制即“身份权制”,所有权人的身份与用益物权人的身份肯定是不一样的,地主与佃农、出租人与承租人的身份是一样的吗?留置权人的身份与质权人、抵押权人的身份是一样的吗?质权人的身份与抵押权人的身份是一样的吗?回答是否定的。

    回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规划问题,同样值得商榷。

    一是名称问题。

    为什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如果仅仅是“民法”,那么只能表示一部民法即单行法,不是多部民法组成的综合民法;如果仅仅是“民法典”,那么不能表示一部民法即单行法,而是多部民法组成的综合民法。现实条件下,只能是“多部民法组成的综合民法”。由此可见,立法规划中连个法律的名称和题目都是“文不对题”的,这些专家怎么粗心大意到这种地步呢?

    更有甚者,1929年5月至1930年12月南京国民政府陆续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称之为“民法”,不叫“民法典”;70多年后,新中国新制度建立起来后,稍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也不叫“民法典”。涉嫌抄袭,照猫画虎,画虎不成反类犬。

    纵观整个大陆法系,其他国家都统一称之为“民法典”,唯有旧中国和新中国却称之为“民法”。这不只是“一字之差”的问题,是最基本的物权法知识与概念问题,说到底是一个立法技术与立法素质问题。旧中国令全世界的物权法爱好者们耻笑,那么新中国就更令人耻笑不止了。

    二是篇幅问题。

    为什么这么重要的当代民法只有区区“共1209条”?

    200年前法国人规划制订《法国民法典》,就有2283条。1804年正式颁布之后又增加了数百条。200年前法国的民事关系,没有现在那么复杂吧?200年后中国的民事关系,难道说比200年前法国的民事关系简单一半也不止吗?

    100年前德国人规划制订《德国民法典》,就有2385条。1900年正式颁布之后又增加了数百条。100年前德国的民事关系,没有现在那么复杂吧?100年后中国的民事关系,难道说比200年前德国的民事关系简单一半也不止吗?

    更有甚者,1929年5月至1930年12月南京国民政府陆续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共1125条,现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才多出74条。但是,该民法只有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共五编,而现在规划中的草案却有九编,平均每编的条款数目还少于该民法。

    三是物权法被指定融入“民法”等问题。

    物权法被指定融入“民法典”,这在大陆法系国家是很普遍的。从这种意义上说,中国物权法将来融入“民法(典)”中似乎是天衣无缝的。但是,规划者没有想过,物权法和合同法都是财产权法中一部分,没有专门的财产权法参加就逊色不少。而且,合同法融入“民法(典)”是自然的,对本身和其他法不产生副作用。物权法则不然,当物权法融入“民法(典)”中后,一般的财产权法就不好安排了。再者,物权法自身升格为“物权法典”,与“民法典”并驾齐驱,同时也好让一般财产权法融入“民法典”,这叫一石三鸟。否则,一样也搞不好。

    再说,1896年的德国物权法条目数目达到了552条,为什么2007年的中国物权法只有247条?

    论物权主体,德国的只有一个主体,中国的有4至5个主体应有尽有。

    论客体,德国的仅仅涉及有形物,不包括无形物;只有意定的物权,没有法定的物权;除了土地之类大宗物权之外,大多数大宗物权不存在等等。中国的需要包括有形物与无形物、法定物权与意定物权,包括最大宗最小宗形形色色的物权客体在内,包括古典的与当代的物权对象在内。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只有共1209条,所以物权法只有共247条,两者之间存在某种逻辑关系。我们说物权法存在许多焦点难点问题,现在看来其中不乏其人为的因素。

    2、到底立物权法还是立财产权法?两派观点各不相让。事实上这两种民法各有千秋,谁也不能完全代替谁,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资源浪费掉任何一部是非常可惜的。

    既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已经拿出来并且立项了,势必对于“到底立物权法还是立财产权法”的问题产生争议。目前看来物权法派确实是胜利了,但不要以为这场争议就此完结了。看过《法国民法典》都知道,财产权法有自己的特点、要点、规律性,不是物权法和合同法所能够替代的。

    况且物权法是那么的单薄,连个一般优先权、特别优先权的规定都没有,普通债务关系法完全是空白。如今的股权、债权市场是那样的活跃,是那样的复杂多变,对于经济社会和物权社会是那样的举足轻重,其中各种欺诈、失信事件层出不穷,而作为民法典不能对财产权法熟视无睹。

    对于合同法融入民法典,这是必需的,况且合同法也是相当圆满、成熟的法律,大家都没有什么意见。值得一提的是,合同法是经济领域“意定型”财产权法,还有一些非经济领域、非意定型和“法定型”财产权没有包括其中。这么说来,合同法是不能代替财产权法的。

    两派争论的焦点是“二选一”:有你没我,有我没你。不是鱼死,就是网破。形而上学、机械主义的思维方式直接影响到立法规划与立法进程,结果是将好端端的财产权法资源白白地浪费掉了。

    正确的办法是“二选二”,物权法和财产权法一个都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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