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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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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债权?为什么共有权优于继承权?为什么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为什么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可达二十年之久?在什么情势下能够民事诉讼附带行政、刑事诉讼法?无权占有人的有责与无责、免责条件是什么?因非公共利益而征收单位、个人的不动产应当怎样区别对待?强制拆迁能否并入刑法?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两极分化社会中,有权有势者越来越强势,无权无势者越来越弱势。物权法作为基本民法,需要努力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能一味强调强势者的权益,需要用心保护弱势者的权益。

    法国民法典根据劳动法典,特意制定了保护劳动者的一般优先权和特别优先权,对于资方和资本家说“不”。一个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能够做到这一点,为什么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反而不能做到这一点呢?

    国有企业、富人、官员当然应当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不能为富不仁、不讲道义,不能以损害公共利益和群众利益为代价,更不能杀贫济富。对于弱势者保有的权利,物权法应当作出明确规定,该倾斜的就倾斜到底,免得日后生事让权利人难堪。

    八难:难于与“民法典”契合。

    当初的立法规划,指示物权法是作为“民法典”的一编来先行立单行法的,一俟民法典成熟后就正式成为其中之一员。按照大陆法系的立法例子,物权法总是民法典中的重头戏,叫做“无鸡不成宴”,德国、瑞士、日本等大多数大陆法系的民法典中可见一斑。但也有例外的情形,如法国民法典只有财产权法,没有物权法。

    既然如此,为什么说中国物权法难于与中国未来的民法典契合呢?这是一个悖论。

    一则,现在这种物权法势单力薄。

    只有247条,不如德国物权法那样拥有552条的容量,公物权、共物权、私物权很多方面没有细化。以此来代替财产权法加入民法典,不仅挤兑了财产权法,而且物权法的职能不能充分发挥出来,势必导致民法典容量小、质量不过关,影响到整部民法典的执行效力。

    正确的立法规划应当是这样的:首先应当将物权法升格为物权法典,与民法典并列起来,条款数目增加一倍以上。倘若物权法由简略型、难懂型改变为细化型、易懂型,国家、集体、私人、集合和其他人的物权对象得以大量充实,各种物权关系条分缕析,公私法的法律关系得以充分展示。

    关于一些违法案件,分为侵财不侵权、侵权不侵财、侵财又侵权等形式,有缘于有合同约定、无合同约定和约定不明确等基因。其结果是,违法案件发生后,有合同约定的理所当然地容易得到执行与赔偿,无合同约定和约定不明确的不知如何是好。物权法于普通物权法部分和担保物权法部分,多次出现“无合同约定和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法律规定”,这其实是一种不经意的规定。问题在于,“法律规定”在哪里呢?物权法本身和其他法律都难以找到所对应的规定,专门法之合同法、担保法都很少可以找到对应的地方。

    按理说,无权占有人的侵权、侵财、侵夺事件应当比有权占有人更具损害赔偿责任。然而,许多有权占有人是存在合同关系的,无权占有人一般不存在合同关系,对前者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容易的,对后者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反而变得不容易。

    按照民法典的套路,物权法基本不涉及侵权责任法,因为侵权责任****在专门的单行法执行。现在看来,侵权责任法可以解决大部分物权关系上的问题,仍然存在部分问题没有涉及到。毕竟侵权责任法是财产权法为中心的,物权法的范围已经超出了财产权法的范围。

    二则,物权法与民法典也有不相容的一面。

    物权法中存在大量的公共物权法内容,作为单行法还可以特立独行。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显得有些不协调,甚至存在不相容的一面。

    既然是民法典,就会将民法通则中一些主要内容移植到其中去。而民法通则中有些关于公共所有制主体地位、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归属等规定,与物权法的基本一致。在两个基本民法重合的情势下,必然需要舍弃其中一个,肯定要舍弃其中重复的那一部分。诚然,让民法通则并入民法典是必需的,因为与民法典性质上完全一致;让物权法并入民法典是不一定的,因为与民法典性质上不完全一致。

    再者,民法通则并入民法典是无可替代的,而物权法并入民法典则可以由财产权法来替代。

    (1)当物权法没有并入民法典,却由财产权法来替代并入民法典。那么,物权法作为单行法的效力仍然可以定义为“1”。与此同时,财产权法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其法律效力同样可以定义为“1”。

    结论是:法律效力总和=1+1=2。

    (2)当物权法并入民法典,不由财产权法来替代并入民法典。那么,物权法作为单行法的效力由“1”变成“0”,作为民法典的效力则由“0”变成“1”。与此同时,财产权法没有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其法律效力为“0”。

    结论是:法律效力总和=0+1+0=1。

    (3)在民法典中确立财产权法后,这种法律对于物权法有一定程度的排他性,形成“不相容”的一面。实质上,财产权法是扁平化式的法律,物权法是两极分化式的法律,两种法律的风格很不一致,同时安排在民法典中很不协调。

    刚好民法典也是扁平化的法律,财产权法也是扁平化式的法律。那么,未来将财产权法并入民法典,应当是最适合的法选。

    我们看到《法国民法典》中没有物权法,只有财产权法,这是一个典型的法例。该民法典3大卷中有2大卷是财产权法,前一卷中也有部分财产权法的内容,粗略统计,页面大约占523页的70%以上,条款大约占2000多个条款的80%以上。关于财产权的细化程度,堪称一绝。

    现在看来,十几年前同意制定物权法的和同意制定财产权法的,各有千秋,或者说不分仲伯。问题在于,两种观点是同意一个,同时也反对一个,把两种民法完全对立起来了。能否将两种法律资源都充分利用起来,发挥更大的法律效用呢?答案是肯定的。前提条件是,物权法不仅仅是需要永久性地成为单行法,而且应当单独成为“物权法典”,并与“民法典”分庭抗礼,谁也不能统辖谁。实行“两条腿走路”,总比“一条腿走路”好吧?

    十八届四中全会于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召开,审议通过了《****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特别提到“加强对国有、集体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和各类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保护”,特别是关于“编纂民法典”已经再次被排上议事日程。我们相信,此次民法典的立法规划,会自觉地总结1993年以来的经验教训,以饱满的热情和更加理性的态度做好这件大事。

    九难:难于法理瓶颈。

    中国物权法作为当代的宏观物权法,当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四合一”时,法理学术上将是纵横捭阖、汪洋姿势,成千上万个焦点难点问题连珠炮式地爆炸出来。物权立法时,一些法理技术上存在空白点,另有一些法理逻辑不为某种人接受,法理上从研究到应用都存在“瓶颈”上的难题。

    对于起草者而言,首先是面临着实用主义的选择,至于是否完全建立在“当代的宏观物权法”法理上来办事,有意无意地被忽略掉了。实际上,关于“当代的宏观物权法”命题和论文,是物权法颁布实施几年后才在网络上出现的,而且这种格致的理论基本上处于“孤芳自赏”甚至“孤掌难鸣”阶段。

    很多人试图利用经济学理论或者财产权法理论来解析中国物权法,结果表明,不是一叶障目,就是孤陋寡闻。物权法的专业性特别强,众多物权法的法律关系和物权关系问题最终需要物权法理自身来解决。即使是部分问题能够解决,而剩下的在部分问题无法解决。用机关枪打低矮的飞机或许庆幸地击中,打高空的飞机是不可能的了。毕竟事物的偶然性与必然性存在一定的因素差。

    同是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运用在经济领域和物权领域是有一定差别的。同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运用在财产权法领域和物权领域也是有一定差别的。

    现在仍然还有人说,物权法就是经济领域的法律,物权法就是财产权法。这种说法,可以认为是“一半对,一半不对”。只要认真学习一下物权法的本质与精髓就知道了,别人为这种简单的问题而摆出几十万字出来,相信这种人会很反感,不说也罢。

    实用主义的倾向,对于法理学的研究不支持,也不反对,反正是遇到疑难问题绕道而行。现在的学术界相当的浮躁,很多人不愿意花长时间、下苦功夫来钻研物权法理学问题,一般采取早出书、早拿稿费奖金、早评职称、早晋级享受的办法,排除智力开发的长线投资的办法。也有的专家学者认为物权法理学很简单,无需花费那么多精力去“钻牛角尖”。实用主义到处蔓延,使得物权法理学供应量不足问题更加突出。

    现行的专家绩效评比办法是,一部著作就是一个成果,无论著作大小,只要满足基本的篇幅就行。反正每个专家每年的科研经费是定死了的,而是就“看菜吃饭”、“量体裁衣”吧。本来有的专家可以出版100万字以上的物权法理学著作的,最后几十万字就敷衍了事。

    再者,学术界走捷径,无原则、无创意的重复,人云亦云,随波逐流,学术数量上和质量上会打折扣。对于解决法理瓶颈问题无济于事,有些地方还会起反作用。

    笔者几年前就断言“即使是世界上顶尖级的法理学家,一辈子也研究不完物权法理学”,至今没有人能够回应,大概是说作者是“天方夜谭”、“故作玄虚”、“强人所难”和“杞人忧天”等。到底谁是谁非,现在不是争论的时候,最好由时间和事实来证明这一切。

    物权法理论,分为基础理论、应用理论和基础应用理论等几个方面,既要有单兵突进,也要有全面推进。无论是哪个方面理论不足,就会出现“法理瓶颈问题”。

    经济学领域中,经常有人搞一些民意测验、市场调查和对策研究等,那些人做学术非常自觉和刻苦耐劳。学术空气上,物权法理学领域远不及经济学领域,固步自封和一劳永逸思想占上风。

    为什么经济学经常引起轰动和人们围观,物权法理学却那样的门可罗雀?物权法理学并不比经济学差,为什么出现冰火两重天式的反差?要询问别人,首先得扪心自问。我们已经进入物权法新时代,而物权法理论严重滞后,不敢啃硬骨头,而物权法理上的瓶颈也不会自动消失。

    十难:难于宁静致远。

    对于物权法,静下心来专心致志,以静制动,以图实现远大抱负,一般人是不容易做到的。这种情绪反映到物权法的改进工作中来,也会使得法律关系难于宁静致远。

    对付急功近利、浅尝辄止、固步自封、刚愎自用和浮躁心态,对于名不副实、目光短浅和避重就轻、避难就易等行为,需要宁静致远。困难是对容易而言的,失败是对成功而言的,落后是对进步而言的,动态是对静态而言的,人世间的许多坏事可以变成好事。关键在于,大家需要知难而进,锐意进取,努力克服立法难、修法难、普法难、用法难和执法难等难点问题。

    用滴水穿石、铁杵磨针和头悬梁锥刺股精神鞭策自己,汇集成智慧的汪洋大海,相信多数困难便可迎刃而解。一个伟大的的哲学家说,科学是老老实实的学问,来不得半点的虚伪与骄傲。这话用在钻研与实践物权法科学与学科上,是非常贴切的。

    古人云,板凳要坐十年冷,文章不写半句空;百炼钢而化为绕指柔。倘若我们于物权法研究领域取得了一些成果,出版了一些有价值的著作,那么,原来的终点就是现在的起点。即使是取得了“里程碑”意义上的伟大成果,也不能认为是“船到码头车到站”。用简单的思维方式来诠释物权法博大精深的原理,只能是偏偶一方而不知所以。

    物权法当然需要宁静致远,需要高标准、严要求,需要好上加好,需要一个好的归宿和好的突破,需要更加英明与果断。实现这种伟大的的宏远目标,可能需要几代人的不懈努力。我们今天所做的一切,并不是完全无用功的,今天的失败乃成功之母。

    物权法之事,既是国之事,也是家之事、人之事,需要大家关心,人人关心。在原则问题上不能却步,也不能让步。既然在讨论宪法问题上大家能够别开生面、畅所欲言,为什么讨论物权法时不可以呢?

    大家把所有的焦点难点问题全部摆出来,不是坏事,而是一件大好事。问题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与其被困难、问题吓倒,不如把困难、问题打倒。因为焦点难点问题欺软怕硬,所以我们需要有硬功夫、精气神,需要有坚持不懈的努力再努力。

    本文说来说去,原来还是一个引子。只是摆出焦点难点问题的一些事实,并没有提出什么对策。就是说,这里面大有文章可作,至于如何作、作什么,则是另类文章的事情,本文也算是“卖关子”吧。

    倘若本文尚且能够引起大家的关注与共鸣,那么,本文总算是没有白写,还算是有一点实用价值。

    眼下,编纂“民法典”的规划已经发出,也肯定不会如上次立法规划那样虎头蛇尾,肯定要动真格的了。

    无论现行的物权法是否作为“民法典”的一员,或者是否独立成“物权法典”,需要作许多理论的准备,需要毫不保留地将所有的焦点难点问题摆出来,进行实打实的权衡轻重与利弊。所有这些都是基本功,而且是必需的。

    〖本文要点〗

    现实生活中,难点问题会比焦点问题更多。有些焦点问题本身是难点问题,或者没有解决、未能解决而成为难点问题。本文概括到十大难点问题,而实际上远不止这么多。

    本文写作的背景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于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召开,审议通过了《****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特别提到“加强对国有、集体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和各类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保护”,特别是关于“编纂民法典”已经再次被排上议事日程。

    确切地说,即使是中央没有作出这样的规定,本文也会照写不误,金点子也照出不误。如今恰逢这样的好时机,更加令人信心百倍、踌躇满志,文章的应用前景更加看好,阅读价值自然而然地增长起来。

    倘若本文能够引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们的关注,给予诚恳的批评,采纳其中合理化建议,那就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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