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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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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关系和物权关系彻底崩溃之时。

    (二)基本类型

    自然物权法,从动态平衡方面来看,有些是一成不变的非实在法,另有一些是由非实在法变更为实在法。一般而论,无论法理含量如何,实在法的效力优于非实在法的效力。只有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时,非实在法之“唯一性”效力才能体现出来。

    对于自然物权法的划分,当然可以区分出多种类型出来,如政治生态的、经济生态的和自然界生态的、人类社会生态的,以及人权状态的、物权状态的,各种各样的都有。这里不妨作一个最简单的划分,今后有机会时再作专门的研究。

    1、常态的自然物权法

    常态的自然物权法,一般是主体的和定然性自然物权法,是经常发生的、不容易消灭的自然物权法。在整个物权社会中是最典型的自然物权法之一。

    通过认真分析研究,整个物权社会充满了制度信托物权和普通信托物权。本来应当归纳入成文物权法之列的,遗憾的是没有具体规定,遂成为非成文自然物权法。

    因为客观上有许多物权不是物权人亲力所为,而是通过中间人进行行使,于是乎在正物权、主物权之下附加了副物权、从物权或者亚物权。所有这些副物权、从物权或者亚物权,自然而然地形成了制度信托物权或者普通信托物权。

    制度信托物权法,已经成为最大板块和最重要的非成文自然物权法。公共、公司物权制度中常规性地设立这种物权法,默认信托物权人代替物权人行使物权或者管领标的物。

    所谓制度信托物权,指基于所有制制度而构成的制度信托所有权、信托用益物权、信托用益权(占用权)、信托单项使用权、信托享用权,以及各种制度信托担保物权、信托债权等等。

    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的权属关系,对外往往称之为所有权,对内往往称之为制度信托所有权,反正真正的所有权人是全体人民或者全体集体成员。而且分为一级制度信托物权和二级制度信托物权。这种信托式物权制度是自然而然地形成的,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某些法律中有这样的意思表示。无论如何,任何人都得承认这种制度式的物权与物权关系,亚物权人也不得越权与失职,否则也是违法的。

    所谓普通信托物权,指基于所有权制度和他物权制度而构成的普通信托所有权、信托用益物权、信托用益权(占用权)、信托单项使用权、信托享用权,以及各种普通信托担保物权、信托债权等等。目前已经颁布实施了信托法,但主要是指“对外”物权关系的法律,“对内”物权关系的法律层面已经被忽略。即便如此,此种信托物权应当属于自然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范围。

    普通民事日常生活中,经常有物权人将自己的财物交给亲人、熟人保管或者使用等,于是就产生了普通信托保管权、普通信托使用权等。普通法人从在经济活动中,经常出现普通信托占有权、信托使用权、信托收益权、信托处分权,以及普通信托担保物权、普通信托债权等,往往是属于劳务性质的普通信托物权。

    加工承揽、托运、托管、仓储、代理广告、代理理财、无因管理等方面的物权关系,都是常见的普通信托物权关系,物权人不是全能型物权人,需要按照所有权人的指示办事,否则就越权或者侵权了。此种信托物权也应当属于自然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范围。

    2、非常态的自然物权法

    非常态的自然物权法,一般是客体的或偶然的自然物权法,是指呈不规则性发生、偶然性出现并容易随机消灭的自然物权法。

    普通公民、自然人于户外活动中,偶然取得一些果实,受恩惠取得一些用品,捡拾到废品卖几个小钱等,这跟物权、物权交换或者物品交换没有必然关系,法律没有规定、也未禁止时,遂成为非常态的自然物权法对象。

    诚然,成文法、实在法中也有一些非常态的自然物权法,可惜并不多见。《物权法》关于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和文物、野生动植物、孳息物等方面的物权关系,是比较有代表性的自然物权法,基本上是把非成文法变成了成文法所致。

    农村原野地役权系列中,出现自然物权法的概率是比较高的,有些细节问题法律不便于作出硬性规定,只好让习惯法和自然法来解决。如蓄水权、引水权、用水权、排水权、饮水权和通行权、放牧权等,有些地方是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的。

    非成文自然物权法,与非成文习惯物权法有着同样的渊源,比各种成文物权法早成千上万年,亦比习惯物权法的应用范围更加广泛。但是,随着地球人口的暴涨、城市化工业化社会对自然物天然物无止境的索取、众多法律法规对自然物天然物归属的硬性规定,导致非成文自然物权法比非成文习惯物权法更加萎缩。

    另外一面,尽管法律法规对于自然物、天然物归属的条文最多,仍然有许多规定不到位或者留有余地的空间。法律法规条文重点规定的是自然资源、天然资源的所有权、用益物权、使用权,对于相关的利用权、作用权的规定甚少,这也为非成文自然物权法开了一个豁口。

    新中国没有明文规定先占取得制度,事实上的先占取得始终作为社会生活的自然法、习惯法而广泛存续。除了法律明令保护的野生动物、野生植物以外,对于进入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荒原、滩涂上小捕鱼、砍柴伐薪、采集野果、药材并取得猎获物、采集物的所有权,国家不禁止的,也存在取得捡拾抛弃物、无主废物而取得所有权的情况。

    3、变态的自然物权法

    变态的自然物权法,是指该种物权法以杂交物权法形式出现,但基因仍然保留的一类自然物权法。

    自然习惯物权法、自然道德物权法、自然逻辑物权法等,基于自然物权法的染色体均可以形成变态的、杂交的自然物权法。不成文的与成文的自然物权法混合在一起,同样可以形成变态的、杂交的自然物权法。

    自然习惯物权法,亦即自然物权法与习惯物权法组合而成的杂交物权法。这两者之间性格很接近,很容易自然形成杂交物权法。自然物权法的理论基础比较扎实,习惯物权法的理论体系不太完整,两者之间正好可以优势互补,相得益彰。

    自然道德物权法,亦即自然物权法与道德物权法组合而成的杂交物权法。这两者之间基本上是平行作业的,但侧重点有所区别。道德物权法社会化功能比较强烈,应用理论体系更加完整,义务性物权法占主导地位;自然物权法的功能是随机性的,偏重于基础理论体系,权利性物权法占主导地位。整体上讲,法律效力方面,自然物权法次于道德物权法。

    自然逻辑物权法,亦即自然物权法与逻辑物权法组合而成的杂交物权法。这两者之间应当存在交集,但侧重点也有所区别。自然物权法基于自然辩证法哲学思想,运用辩证逻辑和实证主义揭示物权法的规律,很多结论是在经过实践经验之后作出的。逻辑物权法基于思维逻辑方式,运用形式逻辑判断物权法对象,很多结论是在演绎过程中得出的。这两种物权法结合起来之后,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两者的特长均得以充分发挥,可以借此得出更加精密的结论出来。

    变态的自然物权法形式多样,也不止上述那几种形式。

    问题在于,中国人研究自然物权法的并不多,存在很多薄弱环节,这种落后的现状亟待改变。每种物权法都有它的特色与功能作用,适用范围与物权化方针有所不同,多了解一种物权法就多一种法律工具,解决问题就容易迎刃而解。

    二、适用范围

    1、概述

    自然物权法,处在社会主义的法治新时代以及每个历史发展阶段,往往会被赋予新的内含与外延,其适用范围相应的扩大与缩小都是可能发生的。可以肯定的是,每个单位、每个人身上或多或少地存在自然物权法的权利与义务,这一点几乎是常态化了。

    自然物权法与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和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以及技术物权法都有兼容性的一面,不能排除并且应当优先考虑成文法、实在法方面的适用范围。多数情势下,自然物权法是与民事责任挂钩的,与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挂钩是为少见。因为多数自然物权法存在于不成文法里面,而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全部由成文法决定,所以往往是轻量级的法律责任。

    国内的学者热衷于研究热门的物权法,对于冷门的物权法而弃之不理,这种挑肥拣瘦的研究风向对于普及自然物权法存在不利的一面。西方国家对于自然物权法的研究成果早已是汗牛充栋了,中国对于这方面的研究还有很多空白点,也跟如火如荼的物权化新社会很不相称。

    俗话说得好,荷花虽好,还需要绿叶扶持。自然物权法作为一种旁系的物权法,可以为主系的物权法提供有力的支持,同样是不可忽视的法律工具之一。整个社会大大小小的物权关系不计其数,现行的全部法律也无法“一网打尽”,自然而然地留下一大片“自留地”给了自然物权法以及其他的非成文法。

    2、法律关系

    物权法第7条明确规定,物权的取得与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这种规定是超前性的预警信号,对于任何成文物权法和不成文物权法都是统一适用的基本原则,对于自然物权法也概莫能外。

    现行的自然物权法,基本上是不动产相邻关系自然物权法、自然资源利用权物权法或者地役权物权法,有一些本来应当由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却没有规定,或者已经规定了却难以实行,故自然而然地留下了非成文的自然物权法。

    其中一些面广、价值大、影响全局和对绝大多数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自然物、天然物已经为成文自然物权法所规定,另有一些面窄、价值小、关系个别和对少数人有利的自然物、天然物游离于成文自然物权法之外,成为非成文自然物权法。

    自然物权法,与习惯物权法肯定存在一些交集。所谓习惯成自然,就是这个道理。

    通常,人们将交易习惯列入习惯物权法范畴,也可以将民族习惯、族群习惯、土著习惯之风俗习惯列入道德法范畴,将民族习惯、族群习惯、土著习惯之及物习惯纳入自然物权法范畴。

    譬如,某地村民逢初一、十五到集市上赶集,可以以物易物,也可以以货币购买用品等,这属于习惯物权法范畴。

    又如,有些少数民族的人热情好客,外地人到那里去可以免费大吃大喝,客人无需付钱,这属于民族习惯、族群习惯、土著习惯之风俗习惯,仁义道德之类的物权法。

    又如,当地居民把饿得奄奄一息的流浪犬带回家喂养与治疗,好了以后再归还失主。这里也包含着自然物权法的某种成分。

    说到自然物权法,容易误解为仅仅是农业社会才有的另类物权法。其实不然,在城市社会中也会存在这样那样的自然物权法。在法学界和其他的理论界,人们感兴趣的是成文的自然物权法,对于非成文的自然法则束之高阁。因此,人们对于自然物权法的研究是很不全面的,需要认真对待、认真研究。

    当然,首先要从思想上打破常规,打破禁区,打破条条框框,应当敢想敢说敢干。不能唯官唯上,努力探求真理,一定不会错的。

    自然物权法,不仅仅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型自然物权法,肯定会有一些大破天的大型自然物权法。譬如,农村中一些大片无主荒地归谁所有的问题,这不是小事,也不是小型自然物权法的适用范围。

    自然物权法的法律思想体系中,确实存在一些偏门、冷门的学问。比如,对于违章建筑,正统的物权法理论是投资建设人不具备房屋所有权,法律上并不认可这种不动产所有权。然而,自然物权法却另有所指,虽然是违章建筑,投资建设人依然是该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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