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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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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所有权人,因为有违章建筑存在,所以自然而然地存在该建筑物的所有权,投资建设人理所当然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

    自然物权法是客观物权法,只承认事实上的适用范围,反对以主观主义推定适用范围。在确认、保护、利用与规范、调整、限制物权等方面不墨守成规,尽管不是很完善,却是有一些过人之处。

    三、法例之外

    法例之外的自然物权法,是指外国有法律规定的、本国却没有法律规定的自然物权法。或者是本国有相当的规定、但无细致规定的物权法,最后也归纳为自然物权法。

    一般是基于自然物或者天然物利用权而成就,非以自然物或天然物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而成就。

    以德国、瑞士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物权法中,微观物权法有独到之处。除了大量规定自然资源、天然资源的所有权、用益物权、使用权以外,还规定了一些利用权或者作用权。譬如,法律允许非所有权人到所有权人的地界里刈草、捡枯枝、采蘑菇、采野果甚至打猎、捕鱼等等。

    1、习惯成自然之物权法

    《瑞士民法典》第699条规定:“任何人得于地方习惯容许的范围内,进入森林入牧场,并取得野生浆果、香菇(草)及其他出产物;但主管官署为耕作的利益,个别限定范围禁止之者,不在此限。关于为狩猎及捕鱼之必要而进入他人所有地,州法得为详细的规定。”

    这是一种习惯自然物权法的规定,主要适用于农业社会的物权对象,精密度比中国物权法高出一筹。由于情况复杂和立法权限的限制,该民法中仅仅作出简要的规定,剩下的问题由行政法或地方法规作出明细的规定。中国的自然物权法对象也应当有类似的问题,但物权法上却没有此类明文规定。

    2、应对自然之物权法

    《瑞士民法典》第700条规定:“物因水、风、雪崩、或其他自然力或偶然事件而移至他人地内者,土地所有人应许权利人入其地巡查取回。”

    上述的物,包括动产、动物,均为可移动之物。物因偶然因素而发生位移,脱离了所有权人的视线范围,并不发生物权变更行为,即物的所有权并未改变。诚然,权利人巡查取回的范围仅限于国内,边境上出现“出国”的物,巡查取回就没那么容易了。

    3、原物利用之自然物权法

    德国民法典第961条至第964条分别规定:[蜂群成为无主物]、[所有权人的追寻权]、[蜂群的结合]、[迁入他人被占据的蜂房]等对于我国的自然物权法有借鉴与示范作用。

    《德国民法典》第962条规定:“蜂群的所有人,在追踪之际,得进入他人之土地。蜂群移住他人的空虚蜂房时,蜂房所有人,为捕获蜂群,得开启蜂房,取出蜂窝或破坏而消除之。”

    农耕社会中有以养蜂为业的,而养蜂人对于蜜蜂的控制就没那么容易。依据自然物权法推断,蜜蜂进入他人的蜂窝则有权追回,否则就难办了。问题还不仅仅于此罢休。如追回权人破坏他人的蜂窝是否需要补偿,法律对此没有、也不好作出详细的规定。

    中国近些年来从国外引进一些欧洲良种蜜蜂,这种蜜蜂非常野蛮,为了占领他人的蜂窝可以大量杀死本地的中华蜂,豢养中华蜂的养蜂人因此而损失惨重。用自然物权法的理论解析,只能由良种蜂的养蜂人赔偿损失,而且只论事实真相,不论当事人本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4、限制式自然物权法

    各国物权法中之不动产相邻关系法、地役权法等,大量规定了限制式自然物权法,但遗漏的部分就成了非成文的限制式自然物权法。

    〖示例〗中国物权法第90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以上限制式自然物权法,应当结合技术物权法来一并规定的,遗憾的是没有具体规定。再者,该细化的项目而没有细化。就是说,在技术物权法、微观物权法两个方面,没有下足功夫。这样就会倒逼非成文的限制式自然物权法的存在与应用。

    看看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条文所列是相当细致的。

    《德国民法典》第906条规定:〖不可称量的物质的侵入〗

    “(1)土地的所有人,以干涉不侵害或只是非重大侵害对其土地的使用年限,不得禁止煤气、蒸气、气味、烟气、煤炱(注:由煤凝结成的黑灰)、热气、噪声、振动和来自他人土地的类似干涉的侵入。依法律或行政法规确定的估值的干涉不超过在此种规定中规定的极限值或者标准值的,通常为非重大侵害。对于在依《联邦公害防治法》第48条发布、并且能够反映技术发展水平的一般行政规定中规定的数值,适用相同规定。”

    “(2)在重大侵害为因按当地通行的使用方法使用他人土地而引起,并且不能通过在经济上可以要求此种使用人采取的措施加以阻止的限度内,适用相同规定。所有人依此应容忍干涉的,在干涉对按当地通行的使用方法使用其土地或对其收益所造成的侵害超过可以要求的限度时,可以向他人土地的使用人请求适当的金钱赔偿。”

    “(3)通过特殊的管道的侵入为不准许。”

    中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93条规定:〖限制式自然物权法基本范畴〗“土地所有人,于他人之土地有煤气、蒸气、热气、臭气、烟气、灰屑、喧嚣、振动、及其他相类者侵入时,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轻微,或按土地形状、地方习惯,认为相当者,不在此限。”

    4、可能私了之自然物权法

    在中国,已经陆续颁布实施了很多种环境污染法,但实际成效很不理想,往往被众人垢病。

    主要原因在于,某些地方政府唯生产力论作怪,压制地方法院,压制受害的当地群众,与违法企业沆瀣一气,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之类的自然物权法。违法企业的歪理是,我们来这里投资不容易,也为当地解决了部分就业问题,还为当地政府交纳了税收等等。诚然,不排除某些无良企业主向当地官员甚至法官行贿,从而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万般无奈之下,当地一些财产权、身体健康权受到损害的弱势权利人,在当地无良政府或者无良司法人员的斡旋之下,被迫向施害人以私了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目前来说,这样的案例不是个别的,而是有相当代表性的。

    全国很多基层法院的环保法庭,一年到头都接受不到几个案件。不是当地的环境保护工作已经做到了尽善尽美,也不是受害者没有原则性诉求,而是一些弱势者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很多案件未等到向法院立案,已经在各种场合之下双方私了啦。

    据报道,2013年6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二审。与初次审议相比,草案二次审议稿在吸收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家学者、社会公众和各方面意见基础上作了大幅度修改。如明确建立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加强对农村环境的保护;增强环境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等内容;为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突出问题,引入按日计罚制度加大处罚力度;明确了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等。(中国节能网2013-07-28《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可以预见,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这种“自然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后,可以消除该行政法“外强中干”现象,法律的执行效力一举得以提高,受害者的维权途径得以拓宽,“私了”现象会跟着减少。

    18大4中全会以铁腕手段号召“依法治国”,标志着将会利用一切法治手段来整顿社会的政治、经济、物权秩序,强力反侵权、反腐败的利剑已经出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会在全国各地得到认真的贯彻执行。

    在众多的高官贵族同样地被绳之以法的同时,人们自然而然地反思多年来的政治文明、法制文明、精神文明和物权文明建设中的遗留问题,一个个重大的恶性侵权案件无不怵目惊心。很多人自以为神通广大,连刑法也不放在眼里,对于物权法更加鄙视,最后一个个自投罗网,悔恨终生。

    相关法律:

    物权法各条款

    相关名词:

    〖当代物权法〗〖古典物权法〗〖宏观物权法〗〖微观物权法〗〖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技术物权法〗〖习惯物权法〗〖道德物权法〗〖逻辑物权法〗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八)〗

    〖本文要点〗

    自然物权法,此处主要指原始的“自然而然”的物权法。是指尊重自然和尊重自然规律的非成文物权法,部分内容为成文法所吸收利用,也是成文自然物权法的补充物权法。其有一套完整的法律思想体系,适用于客观的法律标准并排斥主观主义的法律标准,于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两个方面均表现出色,要求处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之间的法律关系时尊崇自然之美,不超越自然的法度,对于不正确的物权关系进行纠正,从而更好地彰显法制社会的法治理念。

    自然物权法与习惯物权法、道德物权法和逻辑物权法一样,对于成文物权法均起着“拾遗补阙”的帮助作用。某种意义上说,在自然辩证法法理上更有独到之处。因为事物的发展过程都有内在的联系、客观的规律和特定的因果关系,且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利用客观标准来规范各种物权行为更有技术含量,可以回避主观主义法律思想导致的错误倾向,故自然物权法以正确性、精密性、永恒性、前瞻性见长,成为很有特色的物权法品种之一。

    18大4中全会以铁腕手段号召“依法治国”,标志着将会利用一切法治手段来整顿社会的政治、经济、物权秩序,强力反侵权、反腐败的利剑已经出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会在全国各地得到认真的贯彻执行。

    在众多的高官贵族同样地被绳之以法的同时,人们自然而然地反思多年来的政治文明、法制文明、精神文明和物权文明建设中的遗留问题,一个个重大的恶性侵权案件无不怵目惊心。很多人自以为神通广大,连刑法也不放在眼里,对于物权法更加鄙视,最后一个个自投罗网,悔恨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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