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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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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55-2

    自然物权法

    一、基本概念

    (一)定义

    1、自然物权法

    自然物权法,此处主要指原始的“自然而然”的物权法。是指尊重自然和尊重自然规律的非成文物权法,部分内容为成文法所吸收利用,也是成文自然物权法的补充物权法。其有一套完整的法律思想体系,适用于客观的法律标准并排斥主观主义的法律标准,于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两个方面均表现出色,要求处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之间的法律关系时尊崇自然之美,不超越自然的法度,对于不正确的物权关系进行纠正,从而更好地彰显法制社会的法治理念。

    自然物权法,压根儿是“很自然”的形态物权法,其中已有一些被被成文物权法所吸收,但其主要成分是非成文物权法的主要类型之一,也是成文物权法的重要外援部分。其中,制度信托物权和普通信托物权,虽然物权法、担保法等许多法律法规中没有明文规定,却是不可或缺、不可否认的最大板块的自然物权法。类似于“不成文物权法”的例子很多。至于“办法”之类的自然物权法,官方的多数存在于成文法,民间的多数存在于不成文法,法的意义与实际效力大不相同。

    自然物权法与习惯物权法、道德物权法和逻辑物权法一样,对于成文物权法均起着“拾遗补阙”的帮助作用。某种意义上说,在自然辩证法法理上更有独到之处。因为事物的发展过程都有内在的联系、客观的规律和特定的因果关系,且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利用客观标准来规范各种物权行为更有技术含量,可以回避主观主义法律思想导致的错误倾向,故自然物权法以正确性、精密性、永恒性、前瞻性见长,成为很有特色的物权法品种之一。

    (1)正确性。是指自然物权法基于客观真理上的正确性。

    自然物权法遵循自然规律,坚持真理、秉承正义、崇尚自然、修正错误,确立了正确的法律思想体系和法理上的客观标准,排除了主观标准,挤出了主观臆断,对于错误的法律思想进行了坚决的抵制,甚至于于实践中对于成文物权法中不当的、过时的地方进行修正。所有这些都得力于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群众基础,对于推动法制民主化和科学化进程具有很大的帮助作用。

    (2)精密性。是指自然物权法行为科学上的精确性。

    自然物权法有一套定性分析系统和一套定量分析系统,这两个系统结合在一起容易将模糊物权法变成为精确物权法。

    关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法律责任的追究机制,都需要法律要件与事实要件上的精确性。

    如将所有权精确为4项基本权能,将用益物权精确为3项基本权能,将留置权精确为独占权能,将质权精确为占有控制权能,将抵押权精确为精神控制权能等,实际上是利用了自然物权法的法理进行了精确的设计制造。

    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是对于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的精确设计,动产交付生效主义是对于合同生效主义的精确设计。另外,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是对于直接交付的精确设计。无权占有是对于有权占有的精确设计,善意占有是对于恶意占有的精确设计,占有保护请求权、物上保护请求权是对于物权保护请求权的精确设计。国家、集体、私人财产保护防火墙是对于物权保护请求权的精确设计。168种土地的类型及其用途,是对于城乡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利用权和作用权的精确设计。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3)永恒性。是指自然物权法的客观规律于人类社会中普遍存在、永恒不变的行为规范。

    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担保物权关系法以及其他的物权关系法和占有关系法中,普遍存在物权等级制度,高阶级的物权优于中低阶级的物权,高品位的物权法优于中低品位的物权法,都是永恒不变的客观规律。

    “有恒产者有恒心”也是一种普遍规律。财产、财产权和财产关系的一体化保护与否,印证了自然物权法的发展演变过程。物权的设立、行使、变更、转移、消灭的整个过程,只要是交易公平的,同样适用于“有恒产者有恒心”这种普遍规律。其中,物权和物权关系的自然消灭,也是很常见的自然物权法现象。如吃货们安心地购物、安心地消费,也是另类形式的“有恒产者有恒心”。

    其实,自然物权法是很自然、很本能的物权法,很多方面几乎可以忽略人的高低贵贱,有产者享有的权利无产者也应当享有。如婴幼儿呱呱落地就要吃奶,要喝水,要保暖,要有个地方睡觉等,这是最自然、最本能的物权法。无论成文物权法是否有这种规定,这种自然物权法始终是永远存在的。父母亲或者监护人未尽哺养的义务,导致婴幼儿伤亡的,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类似于此类自然物权法对象还有许多,不胜枚举。

    (4)前瞻性。是指自然物权法于《物权法》制订之前就产生了法律思想体系,并以超前意识为广大民众所接受。

    物权社会中有许多处女地需要自然物权法来开垦,在目标责任制煽情下自然催生了自然物权法的法律思想体系。为了为物权立法提供有力保障,以瞻前顾后的态度完善自然物权法运行机制,以此保证物权法颁布实施后可以平稳地继续几十年。

    无论是富人或者是穷人,也无论国家是否已经制订出现存的物权法,每天都要过物权生活,于是乎人们自然而然地形成了习惯性的自然物权法。理论家、思想家们则通过系统的研究,将一些朴素的习惯物权法、自然物权法的原理加以归纳,遂成为法律思想体系,用以指导日常生活和立法实践。于物权立法之前,立法者就要明确目的意义,需要以法律思想作为根基,法律思想和法律条文都需要超前意识。

    当物权法由不成文法上升到成文法时,其间有一个过渡阶段。由于牵涉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并且物权法是非常深奥的一类法律,一旦制定下来也不能随意修改,将准备工作做充分就要有前瞻性意识作指导。为了完成立法的任务,随便弄些条款凑合一下,必然会影响到立法的质量,欲速则不达。

    法律未明确规定的自然物权法,有些行得通,有些可能行不通。法律思想体系对此应当有个预判,否则,自然物权法就变成了自由化的物权法了。凡是不成文的自然物权法,与其他的不成文物权法一样,法律效力会低下一等,理论上对此也应当有个预告。

    2、自然法

    所谓自然,主要是指在自然规律之下自然而然而形成的物权类型与物权模式。此外,中国物权法的精细化程度不高,自由民事主体中或多或少会残留一些原始自然物权法成分。

    关于自然法,总体上应当包括物权和人格权两种自然法。根据罗马法的分类方法,民商事法律可以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公法与私法、自然法、市民法、万民法、裁判官法等类型。

    江平、米健合著的《罗马法基础》第72页至第73页对“自然法”的解释是:

    自然法在罗马法专家看来“自然教导一切生命物的法律”,“是自然本身所提出的见诸一切民族法律之中的法律。”自然法观念对于罗马法的进步和发展产生过巨大影响。可以说,没有自然法,就没有后世成熟的罗马法。“从整体上讲,罗马法在改进方面,当受到自然法理论的刺激时,就发生了惊人的进步。”(注:引自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33页)在近现代,自然法一般是实在法的对称。它反映人类的理性;人类社会中普遍存在、永恒不变的行为规范,它凌驾于实在法之上,是后者赖以存在的基础。然而,无论是罗马时代的自然法,还是近现代的自然法,都只不过是一种法律思想而已。

    自然法思想完全成熟并形成一种思想体系只是在近代,即十七、十八世纪西方启蒙思想运动时期。但其源流溯及古希腊的诡辩大师普罗塔格拉、亚里士多德、伊壁鸠鲁以及早期斯多葛学派。其思想内容的核心是强调自然理性对人类本身的束缚与指导作用。在罗马,首先系统地继承斯多葛学派的思想并加以阐发的罗马法学家是西赛罗。他是罗马当时著名的政治家、雄辩家、法学家,曾长期出任执政官和元老院议员。著有《国家论》、《法律论》、《义务论》等。他认为,人定法是自然法的精密化。自然法普遍适用,永恒不变。国家与个人的最高行动准则均在自然法当中。

    根据以上定义,自然法大概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自然法是赋予原物以生命活力的法律,或者是按照自然规律自然而然形成的法律。如人长大以后,就应当懂得爱祖国,爱科学,爱劳动和爱护公物等,房子盖好以后归谁所有、归谁居住和该怎么利用等,即使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同样具有“自然”的法律效应。

    整个地球村的生物共用一个地球,生态环境保护是全人类共同担负的责任,各国政府须承担主要责任。联合国科教文组织颁布实施了野生动植物保护法、海洋保护法,这是最大板块的自然保护法。自然法由国家法升格到国际法,要求全世界的公民共同遵守并共同行动,说明了自然法是极其重要的和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无论哪个国家、哪个地区,肆意破坏生态环境终究会得到报应,一定会大祸临头,为自己的乱作为和不作为付出极大的代价。如有的地区无序化的放牧、垦荒、开山、伐木,导致长期的水土流失,沙漠化、风沙化、土地贫瘠化随之而来,造成生产生存环境难以为继,最后只有依靠政府的救济过日子。而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的措施只是事后补救的措施,经济代价非常之大,不知道要等到多少年才能恢复原来良好的生态环境。

    二是,自然法是“法中之法”。既可以游离于成文法之外,又可以形成于成文法之中。人生活在宇宙之中应当崇尚社会规律与自然规律,对于社会财富与自然资源的索取应当有一定的法度。

    每种民族都有一定的风俗习惯和道德标准,自然法却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自然法不适用于主观标准,只能适用于客观标准,只有客观标准才是对于每个民族是统一适用、且公开公正和符合公平正义的。

    三是,自然法有比较完整的法律思想体系,应用范围应当大于实在法。自然法就是人类征服大自然和在整个社会中平整物权关系的“大法”,阐述自然法当然不能搞本本主义,不能生搬硬套。而实在法最多只能规定到自然法其中的一部分,剩下的大部分仍然需要完整的法律思想体系来完成。

    西方学者著有《国家论》、《法律论》、《义务论》等,也把政治物权法与自然物权法扯在一起了,说明了这种办法具有普遍性的意义。那里有组织,那里就有自然法与自然物权法。每个国家都有中央政权,每个中央政权背后都有一个执政党,每个执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都是自然法和自然物权法。由此可见,自然法与自然物权法并不都是“超意识形态”和“超阶级”的产品。

    四是,自然法的思想内容的核心是强调自然理性对人类本身的束缚与指导作用。自然法以其凝重、浑厚的理性认识解析自然法理,用自然辩证法来说服人、教育人、挽救人和管制人,管法先管人,管人先管思想,至于管物则是在其次。

    所谓自然关系法,就是基于自然法理的人类关系法和物类关系法,任何权利不受他人的制约与法律的束缚是不可能的。每个人在行使权利时都应当履行一定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相对均衡是永恒不变的真理。

    因为帝王将相的权利不受自然法约束,政治生态环境的恶化会造成社会生态环境的恶化,整个社会就不能安定团结,政治崩溃之时就是人权关系和物权关系彻底崩溃之时。

    因为垄断资本阶级的权利不受自然法约束,经济生态环境的恶化会造成社会生态环境的恶化,整个社会就不能安定团结,经济崩溃之时就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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