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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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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于破坏社会主义的物权制度,破坏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往往是通过积少成多、积习难改和日积月累完成的。甚至于有的人口口声声拥护现行的物权制度,遵守并维护国家的经济秩序,而实际上却是言而无信的,“堡垒从内部攻破”的威力更是最强大的。由此可见,“反破坏性”首先应当从内部抓紧抓好,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切中要害,其他从属性的问题就容易迎刃而解。

    (二)连贯性

    零物权关系法之连贯性,是反零物权和反零物权关系的第二大特性。这是一种因果关系的特性,出现任何一种零物权关系的诱因,必然发生某种零物权关系法的结果。从物到物权,从物权到物权关系,以及从有物权到零物权,从零物权到零物权关系,往往是连贯性的事物。零物权关系法针对这一特点及其事物的发展规律,采取多种措施完整地整治零物权关系,圆满地完成任务,不留任何尾巴。

    因为零物权关系是寄存于有物权关系与无物权关系之中的,需要把应用物权法与基础物权法连贯起来分类处理、统筹解决问题,故单打一式的办法不能处理系统性、综合性的矛盾纠纷。即使是处理最简单的矛盾纠纷,同样地首先需要区分有物权与无物权、有物权关系与无物权关系的界限,然后才能有的放矢地正确处理矛盾纠纷。

    1、前后一致的连贯性

    零物权关系存在对立性、劣根性、无效性、破坏性的反作用,零物权关系法连贯起来就是反对立性、反劣根性、反无效性、反破坏性的正作用。因为前面4种劣质性能存在连贯性与连续性,且为共同的性质特征,所以后面4种优质性能也存在连贯性与连续性,且为共同的性质特征。

    所有的零物权关系与有物权关系均产生了对立面,危害社会,危害人民,危害和谐,危害发展,危害物权制度和物权关系,可谓之“五毒俱全”。消灭“对立性”的词汇是不可能的,消灭“零物权关系的对立性”完全是有可能的,而且是必须的。

    俗话说得好,困难像弹簧,你强它就弱,你弱它就强。对于消除零物权关系的对立性与危害性,应当铁肩担大义,妙笔写文章,不能为任何困难所吓倒,更不能见到困难绕道走。尤其是对于信托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所有权人要求掌管和保护财产,不能把正面人物演变为反面人物,不能与所有权人对着干。很多义务人因为缺乏斗争性与反对立性,结果落得个“失职”、“渎职”的可悲下场,这种历史教训是非常悲惨的。

    所有的零物权关系都有一种劣根性,从头到尾都坏透了。以劣质产品假冒优良产品,以劣质货币驱逐良好货币,这只是表面现象。所谓江山易改、本性难移,是指人品与事物不可逆转的局面,与文明社会、文明礼貌和良好风尚格格不入,犹如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物权关系人出发点是邪恶的,定然对于其他的物权关系人产生负面影响,其结果是以害人开始,以害已告终。

    所有的零物权关系都是无效的物权关系,对于主、从、连带无物权人都是一样的无用功与无效力。在他们浪费物权关系的同时也浪费法律资源,一场官司下来几个月来都下不了台,连法官也不得不为这种侵权案件而徒生烦恼,更何况令被侵害人气恼不止。事情往往是,零物权关系人是一帮子人,被侵权人是一个人,没有诸葛亮舌战群儒的本事,恐怕也会被气得吐血。

    物权法和法官们、理论家们已经认识到应当向弱势者倾斜,以解决马太效应、蝴蝶效应等方面的疑难问题。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和公益诉讼机制,这种办法都是很好的。全国各地拖欠工资、拖欠债务等问题很多,尤其是强迫拆迁、强迫征地和拖欠征收补偿费问题的矛盾激化,成为全社会很不稳定的不利因素,有的妥善处理了,有的拖延很长时间没有得到处理。由此可见,反零物权关系的劣根性确实是一个非常沉重的话题,所谓“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只是一种美好的愿望。

    所有的零物权关系都有破坏性的一面,破坏正常的物权关系是其中的罪证之一。至于破坏物、破坏物权、破坏物权关系等,大家脑子里都形成了一个共同的概念:“反破坏”是一个永恒的命题。大家心里上是同仇敌忾,至于行动上是否做到真正同仇敌忾就不得而知。现在很多人讲实际,而帮助别人维权需要耽误工夫,甚至于遇到什么风险、危险什么的“不测之祸”,打退堂鼓的人总是会出现的。

    2、左右一致的连贯性

    同样地,零物权关系存在侵占、哄抢、截留、私分、破坏的违法行为,零物权关系法连贯起来就是反侵占、反哄抢、反截留、反私分、反破坏的制裁措施。因为左面5种劣质性能存在连贯性与连续性,且为共同的性质特征,所以右面5种优质性能也存在连贯性与连续性,且为共同的性质特征。

    国家财产保护方面。侵占,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财产非法占为已有。哄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参与多人一起强行抢夺国有财产的行为。私分,是指违反国家关于国有财产分配管理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财产按人头分配给单位内全部或部分职工的行为。截留,是指违反国家关于国有资金等国有财产拨付、流转的规定,擅自将经手的有关国有财产据为己有或者挪作他用的行为。破坏,是指故意毁坏国有财产,影响其发挥正常功效的行为。

    集体财产保护方面。侵占,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其经营、管理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已有。哄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参与多人一起强行抢夺集体财产的行为。私分,是指违反国家关于集体财产分配管理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将集体财产按人头分配给集体成员的行为。破坏,是指故意毁坏集体财产,影响其发挥正常功效的行为。

    私人财产保护方面。侵占,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其经营、管理的他人财产非法占为已有。哄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参与多人一起强行抢夺他人财产的行为。破坏,是指故意毁坏他人财产,影响其发挥正常功效的行为。

    国家财产保护与集体财产保护的合并同类项有4项(反侵占、反哄抢、反私分、反破坏),国家财产保护与集体、私人财产保护的合并同类项有3项(反侵占、反哄抢、反破坏),于所有制关系法中的性质是不一样的,于所有权关系中的性质几乎是一致的。紧密型连贯性与松散型连贯性,在此处可见一斑。

    国家、集体、私人财产和财产权保护是一方面,国家、集体、私人物权关系保护是另一方面。当零物权关系成立时,零物权关系法需要从这两个方面发力。再者,法律不仅仅为了保护所有权和信托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他项物权同样地需要保护。自物权体系和他物权体系中都有共有权、专有权,同样是受法律保护的对象,同样需要一整套预防法、戒严法、隔离法、限制法、禁止法、处理法、处罚法和惩罚之法作法律保障。

    3、法律责任的连贯性

    法律责任的连贯性,是有一说一、有二说二、有三说三的贯通性。从物的占有、物权的成立与行使,到物权关系的成立与运作,法律要件与事实要件都有新的内容。推定当事人是否发生过错,是否是违法犯罪的事实对象,是从有物权关系和零物权关系两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的,即使是对于死刑犯人也不能任意混淆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通常系指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至于治安拘留之类的法律责任则相当于准行政责任,刑事拘留之类的法律责任则相当于准刑事责任。值得一提的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责任,不完全是归结为民事责任,凡是与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有关联的,可以变更为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我们经常看到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当事人在受领刑事责任的同时,同样需要受领民事责任,这也是法定的和很自然的连贯性。因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是刚性的法律责任,分别由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作出决定,一般不能免除法律责任。

    至于民事责任,根据被受害人的意思表示,或许适用于减免部分的法律责任,即便如此,也是有法律底线的,无原则、无限度的“私了”肯定是行不通的。

    将法律责任与零物权关系法牵扯在一起,这是物权法专家学者的思维逻辑,概念上、形式上、内容上有翻新的新颖性。因为中国当代物权法的诞生,因为这种理论具有现实意义与指导意义,因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缘故,因为物权关系是一个硬币的两个方面的客观存在,所有这些促成了物权法专家学者们的“好事”,也可以跟物权法爱好者们共享法律资源,大家一起美餐一顿。

    (三)透明性

    零物权关系法之透明性,是反零物权和反零物权关系的第三大特性。这是一种讲条件、重标准、看本质、分善恶的特性,是反零物权关系的过程控制法和程序逻辑法之固有的特性。

    透明,是基于公开化原则而明晰物权关系和法律责任,使得每一种零物权关系明镜似地映射出来。在此基础上,按照统一的判定标准厘清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有的放矢而客观公正地追究零物权关系人的法律责任,恰如其分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作为基本权源法、基本物权制度法和基本民法,履行确认、保护、利用和规范、调整、限制物权的职责,在此基础上科学地平整物权关系,从而排除零物权关系的危害,消除零物权关系的危险,都是成龙配套的法式。其中,“确认”物权和物权关系,就是特前卫的透明性。

    透明性,对于立法、普法、学法、用法、执法和修法都有严格要求。倘若物权法缺乏透明性,就失去了本来与本色的意义,权利人与义务人、有物权人与零物权人、有物权关系人与零物权关系人都无所适从,法律的效力因此而大打折扣。

    零物权关系法之所以有强制性的底气,就是因为透明性作了一定程度上的保证,也就是法律质量上的保证。就是说,法律的强制性是以透明性为前提的,透明性是强制性的可靠保证。通常,我们常说“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这是起码的和普遍性的要求。对于零物权关系法来说,肯定有着更高的要求。

    零物权关系法要剥夺他人的财产、财产权和财产关系,不能搞弹性标准、双重标准和模糊标准,更不能没有标准。所制定的判定标准,当然不能存在纤毫差错。推定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违法犯罪,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当然不是闹着好玩的。起码来说,唯有透明与公平,才能使得当事人心服口服,讨得一个法律上的公道。

    法律不放过一个坏人,却也不能冤枉一个好人,这是天经地义的。这从基础理论到应用技术都是保持一致的。物权、物权关系的确认生效,与登记生效、合同生效、交付生效保持了密切联系,使得零物权关系法之透明性顺势延伸,而不仅仅止于“确认”这种前奏性的情节之中。

    但凡看问题需要看全面,透过现象看本质。很多事情确认后再确认,透明后再透明,通过反复的确认、透明来达到透明化的目的。透明度越高,处理零物权关系的把握性就越大,反之越小。没有透明度,等于没有把握性,往往是适得其反,或者是欲速则不达。

    最近几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带头认真执行国家赔偿法,制订了错案责任追究制,使得大量的错案冤案得以平反。无辜的“杀人”嫌疑犯得以平反昭雪,或解决监禁,或为冤死者的冤魂安慰,权利人及其家属得到国家的赔偿,大家一致表示赞成。

    但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一些非常离奇、离谱的所谓政\/治犯,由于统治阶级的政治路线、政治态度的巨大差异,却很难列入国家赔偿法的救济范围之内,很有可能将不了了之。这就是透明性不强和透明度不高所致,也是最典型的案例。再者,国家赔偿法也不仅仅是保护群众的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干部的民主权利与财产权利当然也应当一视同仁。

    零物权关系法,当然包括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两个方面。混淆两种矛盾的界限,将人民内部矛盾当作敌我矛盾来处理,这是侵犯人权和物权的最卑鄙无耻的行径,这种无耻之徒是真正的历史罪人,终究是要天诛地灭的。

    制度物权法体系中普遍适用于“疑罪从无”规则,而对于罪与非罪的推定,终究需要借助于透明性来说话。法律规定的透明性与审判程序的透明性均至关重要,政治文明、制度文明和物权文明的每一个环节必须抓紧抓好。

    普通物权法体系和担保物权法体系中普遍适用于“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规则,亦即“法有明文规定应禁止”规则。比较之下,担保物权法容易规范一些,因为这里的约束力较大、自由散漫程度较小;普通物权法却有些方面不太容易规范,因为这里的自由散漫程度较大,约束力较小。

    “法无明文规定”是一种透明度低的表示,但这仍然存在预警或者提示的意义。零物权关系发生以后,事情总得要有一个解决问题的途径与办法,不能总是晾在那里不闻不问。通常的变通办法是,成文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就利用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或者逻辑法来约定或者敲定,使得不透明的东西透明起来,问题就这样迎刃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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