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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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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52-2-3

    零物权关系法(三)

    三、主要特征

    零物权关系法,本质上完全区别于有物权关系法、有权占有关系法。因零物权及其无权占有关系之对立性、劣根性、无效性、破坏性的反作用不可低估,故零物权关系法应当具有斗争性、连贯性、透明性、强制性、目标一致性之类的主要特征。

    (一)斗争性

    零物权关系法之斗争性,是反零物权和反零物权关系的第一大特性。这是零物权关系法必须具备的特性,而且是其他物权关系法不具备的特性。

    因为属于实体物权法、防控物权法、目标管理物权法,必须以斗争性为己任,以其雄风雄姿充分发挥斗争性的职能作用,故这种铁定的本色永远也不能改变。

    零物权关系法,旨在修复破损的物权关系,平整不公平的物权关系,消灭无权占有关系,回归正常化的物权关系。然而,零物权和零物权关系,以其无权占有对抗有权占有,以其无效占有对抗有效占有,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侵占他人财产与权益,故零物权关系法适用于否定之否定规则,以正统的立场具有反对立性的性格。

    零物权关系法的主要特性之一是斗争性,旗帜鲜明地与无权占有尤其是恶意占有作斗争,赋予有权占有人以物权确认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占有保护请求权等合法权益,依法追究无权占有人的法律责任。

    1、反对立性

    零物权关系法维护的是物权人的正面形象,坚决反对违法的、违约的、缺德的、损公肥私的、损人利己的各种侵权行为,引导人们自觉地执行国家的物权制度,树立正确的物权观,共同维护社会主义的物权新秩序。

    无权占有关系与有权占有关系,始终是根本对立、水火不相容的。无权占有与法律对立、与人权对立、与物权对立甚至于与整个社会对立,皆成为害群之马,或者是寄存在有权占有关系中的毒瘤,甚至于能够如瘟疫般地到处蔓延。作为零物权关系法对敌人进行自卫反击,重新占领有权占有的阵地,这是本职工作所必须的,也是天经地义的。

    即使是有权占有体系,对立与斗争性也是难以避免的。主要是有权占有人无权处分共有财产、他人财产而产生对立面,越权行使使用权、收益权也不例外。

    民事关系活动中可能涉及到“私了”等让步问题,但这种做法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一个物权关系圈子就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当事人当然不能超越法律底线与道德底线,不能违背权利人意志擅自决定。否则,需要向不同意私了的权利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普通物权关系法中,按份共有人或者共同共有人的处分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处分权等,都有一定的规章制度,对于自物权人和他物权人都有这样的要求。

    担保物权关系法中也有类似的限制条件,如放弃抵押权或者放弃抵押权顺位、变更抵押权或者变更抵押权担保的数额的,影响到其他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未经其他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公事、政事活动中不允许有弹性的活动空间,以公事公办为原则,“私了”的行为被视为违法乱纪的。此类对立性是高强度的斗争性,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也不能如民事活动那样随意设立“善意占有关系”。如贪官污吏自首和坦白从宽的,顶多只能减免一些法律责任,贪污受贿的钱财一样需要全部充公。“损坏公物要赔偿”是少儿们都知道的浅显的大道理,侵占、毁损、灭失公共财产当然不能作出无罪过的推定。

    对于国有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而言,对内是一种公事主体,对外却以民事主体出现。经营业务以内的是民事主体,经营业务以外的是公事主体。论其“反对立性”,应当一分为二地正确对待:在民事主体领域,完全杜绝“私了”现象是不现实的;在公事主体领域,不应该私了的却硬是私了的,应当推定为违法行为,当事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2、反劣根性

    零物权关系法的首要任务之一,是正本清源,拨乱反正,涤恶扬善,除暴安良,铲除物权关系中的侵权和邪恶、腐败现象,反对无权占有关系中的劣根性。

    零物权关系,根源于同伙、同类的无物权关系和反物权关系,根植于被毁损、破坏、灭失或者隐藏玄机的有权占有关系,甚至埋藏于知法犯法、屡教不改的劣性恶意占有关系,总之都是反动的物权关系。集中于各种劣根性于一身,或寄生在有权占有关系中从内部破坏正常的物权关系,或明火执仗地侵害他人合法的物权关系,反正没有一点正经的物权关系。

    零物权关系,本质上是腐朽的封建主义、邪恶的资本主义之类的物权关系。他们以“我”为核心,一切向钱看,不择手段地攫取财富,歇斯底里地剥削劳动人民的血汗钱,拼命亡命地榨取高额利润,然后花天酒地,然后继续鱼肉百姓,在人民头上继续作威作福。他们对内也是弱肉强食,一个个如斗鸡眼一样,恨不得你吃了我、我吃了你,或者一起合伙来吃了他。

    无论是杀贫济富,还是富人窝里斗,还是贪官插手富人游戏俱乐部,只要发生零物权关系,所有的劣根性就暴露无遗。为了金钱和美酒,邪恶的资产阶级物权家丧尽人间伦理,撕开了最后一块遮羞布,毫无廉耻之心。什么煮豆燃棋啊,什么兄弟反目啊,什么父子成仇啊,什么“为了一碗红豆汤,出卖长子权”啊,连莎士比亚之类的贵族子弟作家也极端鄙视。

    零物权关系法是“有教无类”,斗争零物权关系是铁面无私的。无论是来自富人俱乐部的、穷人俱乐部的,还是来源于国家财产俱乐部的,都需要一律铲除其劣根性,均不得搞法外治权,不得“权大于法”、“官大于法”和“钱大于法”。

    所谓“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就是完全彻底的反劣根性。党的十\/八\/大以来,数十名省部级和数名国家级的高级贪官污吏得到反攻倒算,而且还要继续穷追猛打其余的大贪官、大黑官,反腐专家们说“反腐永远在路上”不停步。

    3、反无效性

    零物权关系法在处理敌我矛盾的同时,时刻不忘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彰显物权关系的正能量。我们仔细观察、思量一番,不难看出零物权关系的无效性是普遍存在的,因而大量消耗法律资源和人力物力资源,这比企业大量制造废品的情形更加严重。

    零物权关系不仅仅止于企业大量制造废品导致巨大的浪费。企业制造的正品甚至优质产品被无效的物权关系所破坏,生产、经营、交换、流通、分配、消费的各个环节都是无用功的,其结果往往是雪崩式的垮台,同样地会造成巨大的浪费。

    建立物权关系的目的,是为了双方当事人和平共处,互利互惠,精诚合作,实现双赢的新局面。倘若有权占有关系中掺杂了无权占有关系,到头来争斗得个鱼死网破,或者“鹬蚌相争,渔人得利”,或者“螳螂捕蝉,黄雀在后”,不只是无用功,而且是得不偿失,而且是双方失利。

    零物权关系法最讨厌的是华而不实的东西,一再要求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老老实实地履行应尽的义务,以便于消除零物权关系的负面影响。很多义务是必须认真履行的,当事人不能以未能得到利益为由拒绝履行义务。

    普通物权法系之地役权关系就是这样的,要求不动产权利人对于地役权人提供便利,该权利人不能以未能得到利益为由拒绝提供便利。

    物尽其用,地尽其力,还原土地之社会性、公共性、群众性的本来面目,这在土地公有制国家已经基本成为共识,在土地私有制国家也已经部分形成共识。土地所有制的有物权关系法和零物权关系法双方都是十分突出的,归根结底要由零物权关系法来定分止争。论及地役权关系法,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到社会主义社会,一直是经久不衰,而且愈演愈烈,这是古今物权法的一大贡献与一大奇迹。

    担保物权法系中更是如此,所有的债权人与债务人都有一定的权利范围和义务项目,任何人仅仅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就会导致担保物权关系涣散而失败。

    民商事物权法中,规范化、模式化、格式化程度最高的,当数担保物权法。将零物权关系法淋漓尽致地表现出来,让当事人双方一步一个脚印地走下去,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的约束力日益巩固,直到债务人完全臣服为止,同时也限制债权人的越轨行为;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于细微之处见平衡,人人敬畏法律而不敢越雷池一步,人人敬业而丝毫也不敢怠慢,都很规矩地清偿债权债务,自觉性程度可见一斑。这就是担保物权法的特色,这就是担保物权法之零物权关系法的特色。

    总之,普通物权法体制中零碎而散乱,无效的物权和无效的物权关系随处可见,法律效率上和有效性程度不如担保物权体制。不仅仅在民事关系上是这样的,而且是在法律规定上也有类似的问题。譬如,人们担心“集体”是不是实体,“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是不是实权,以及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如何坐实的问题等等,有物权关系法解决不了的问题,需要由零物权关系法来进行调整。该加权的就加权,该减权的就减权,该除权的就除权,该确权就确权。

    4、反破坏性

    零物权关系法,压根儿就是财产权保护法的反破坏法。反破坏性,最具强制性与威慑力,是零物权关系法及其斗争性的根本特性之一。

    谁破坏正常的物权关系就打倒他,谁破坏公共的或者公民的财产就依法追究他,谁需要修复物权与维持良好的物权关系就依法救济他。与反侵占、反哄抢、反截留、反私分相比,反破坏的力度会加大,由民事责任升格为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的可能性更大。

    所谓破坏,系指破坏人对于他人之物和物权、物权关系等方面的破坏。至于反破坏,就是破坏破坏者,依法禁止各种破坏性的不法行为。物权法的认定方式与财产权法的认定方式有所不同。

    财产权法的反破坏法,针对的是财产即标的物的破坏,对于财产权、财产关系的反破坏有所忽视;物权法的反破坏法,除了对于财产和财产权、财产关系的反破坏以外,还包括了非财产权、非财产关系的破坏。比如,对于占有关系的反破坏,不一定是财产方面的目标,也不一定是物权方面的目标,很有可能是限制、禁止或者非趋利性占有关系的目标。

    高举反侵权、反腐败、反破坏的旗帜,立场坚定地与坏分子、坏行为作斗争,毫不留情地打击坏人坏事,充分释放零物权关系法斗争性的正能量,必要时以雷霆万钧之力摧毁零物权关系人的老巢。

    恶意占有人、恶意处分人是破坏物权关系的罪魁祸首。他们的手段卑鄙无耻,他们的手法变幻莫测,他们所造成的后果遗患无穷,他们是埋藏在物权关系人身边的定时炸弹,随时随地会发生破坏事件甚至于恐怖事件。

    零物权关系法,是宣传队、卫生队、消防队、工兵队、武工队,哪里有敌情、火情与疫情,哪里有破坏活动,他们就出现在哪里。他们是人民的子弟兵,他们任重而道远,他们战斗正未有穷期。凡是有人群的地方,就有他们的身影。

    零物权关系中和零物权关系法对象中,最雷人的词汇是关键词“破坏”,分别于物权法第56条、第63条和第66条之中,起着画龙点睛式的概括性作用。

    “破坏”是指故意毁坏国有、集体、私人财产,影响其发挥正常功效的行为;或者故意败坏正常的物权、物权关系,损害物权关系人共同利用标的物的不法行为。性质上,“破坏”比“侵占”、“哄抢”、“截留”和“私分”更加厉害,或者是这4种侵权行为的总和,或者是这几种侵权行为的必然结果。

    无论是破坏物、破坏物权,或者是破坏物权关系,后果都是非常严重的,很多损失是无法挽回的。因此上,“破坏”是零物权关系法的头号敌人,必须坚决完全彻底地剪除之。

    零物权、零物权关系的破坏性到底有多大?说出来简直是令人发指了。无论是民事群体中或者是官员群体中,有了这两样的破坏性而没有及时制止,物权关系会从根子上彻底腐烂变质,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到公然的侵犯,事后的维权成本很高,很多疑难杂症无法诊治。性质严重的、积重难返的和不可救药的,会继而败坏整个社会的风气并恶性循环,土匪资本主义和强盗资本主义肆虐横行,几乎是国无宁日、民无宁日。

    零物权、零物权关系的破坏性还有很多变种,权利人的辨识难度很大,维权成本会相应的增加。以“合法”占有掩盖非法占有,以假有权占有掩盖无权占有,以假和平占有掩盖强暴占有,以假正经占有掩盖瘕疵占有,以假善良占有掩盖过失占有,肆意毁损、破坏他人的财物,建立攻守同盟销毁罪证,企图逍遥法外。对于变种的零物权、零物权关系及其破坏性,权利人应当格外小心,又要应付威逼利诱、做到不同流合污,又要对于受蒙蔽者进行疏导帮助,一并解决敌我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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