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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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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敢评头品足。八二宪法所倡导的“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是全世界有史以来最为奇怪的法律条文之一。近三十年来,很少有人公开质疑其法理基础的合理性,甚至于有人说其是最合理的。

    物权法出台以后,物权法理进一步明朗化了。有法学家撰文质疑:农村集体是谁?什么叫做农村集体?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谁?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客体是谁?

    这位法学家撰文说:物权立法前,从来没有人、也没有必要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存在方式产生任何疑问,因为这是宪法明文规定了的,是天经地义的。物权立法时,问题就出现了:立法者找不到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土地所有权存在,但是所有人却没了。这是因为,我国农村的生产方式发生根本变化,从过去的集体生产到现在的包产到户的承包制,从集体生产改变为个体生产。这样一来,农村便不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集体经济组织,也就是组织对农地利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人民公社等形式的集体经济组织不复存在了。于是,土地的所有人出现虚位。物权立法应当解决这个问题,但经过多次讨论之后,立法者发现根本没有任何解决方法。

    这位法学家仁兄讲得在理,可谓与本人的观点不谋而合。如果说农村的单干制也算作是集体,那么全世界的农村岂非全部是集体?再说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农村合作化水平,远远高于中国的农村合作化水平呢!我们不谈单干制和撤销人民公社的政治成本、经济成本,就谈物权法理吧。

    当然,这位法学家仁兄可能不知晓,并不是“物权立法前,从来没有人、也没有必要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存在方式产生任何疑问”,也不是“根本没有任何解决方法”。

    按照笔者的思路,其实很简单:先暂缓出台物权法,等到将宪法等所有法律法规的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先后修正以后再出台即成就了。不是“根本没有任何解决方法”,也不是“物权立法前,从来没有人、也没有必要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存在方式产生任何疑问”,而是疑问太多太多了,而是太有必要了。以上长题目的建议稿,后来改为《论土地所有权国有化新原理和物权法律实务》,字数增加到约46万字。

    笔者为什么一而再再而三地提出修正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的条文呢?道理很简单,因为中国今后无论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还是走资本主义道路,走土地所有权国有化的道路是唯一正确的道路,根本没有中间道路可走的!

    谈到征地、拆迁和补偿问题,又一次绕不开土地所有权这个圈圈。物权法先是对于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人征地补偿,后是对集体的用益物权人征地补偿,令人莫衷一是。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32条

    相关名词:

    〖不动产征收〗〖公共利益的概念〗〖用益物权人补偿权〗〖承包地征收补偿制度〗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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