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10-1
行政法和物权法关于土地征收补偿政策规定
这里重点介绍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草原法和物权法规定的承包地征收补偿政策。前三者列为行政法或者行政经济法、专门法,或者统称为制度物权法,重点在于规范与调整不动产所有权制度或不动产使用权制度。物权法则是普通法,或者称为普通物权法,重点在于规范与调整不动产所有权制度和不动产用益物权制度。其中用益物权制度、用益物权人补偿权以及物权关系等规定,是物权法的独门绝技。每部法律的侧重点不同而各有特色和适用范围。
土地管理法是一部土地总管理的专门大法,在这方面的法律权威性仅次于宪法。其中关于承包地征收补偿政策的规定,是在2004年修正版新增的内容,所有规定都具有行政法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没有“承包地征收补偿”概念,只有“耕地征收补偿”概念。这种补偿概念很狭隘。
物权法第132条提出了“承包地征收补偿”。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了“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这里的“征用”是征收、利用的意思,“占用”相当于物权法第44条、第121条狭义上“征用”的意思,或者有“使用”的意思。草原法第39条规定,因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补偿;因建设使用国家所有的草原的,依照***的有关规定对草原承包经营者给予补偿。这里的“征用”也是征收、利用的意思。
一、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承包地征收补偿政策
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通过、1988年第一次修正、1998年修订,2004年进行第二次修正。其中,关于承包地征收补偿政策具有权威性和可操作性,主要体现在征地补偿标准方面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四大内容。
1.征收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理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偿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3.如果以上征收耕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偿费。但两项补偿费总和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以上规定均相当细致,但牧草地、林地和鱼塘等征地补偿费标准没有规定下来,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目前,根据形势的发展和国情民意的要求,在其他专门法与政策中,已经对于各项补偿标准进行了几次修改,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如原先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两项补偿费总和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封顶办法,许多地方在改良试点过程中不再采取“封顶”的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超过30倍的补偿额度。
据中国时政网2012年11月29日《***修改土地法征地补偿可能至少提高10倍》报道,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表示,征收补偿标准至少提10倍。他举例说,政府以一亩地6万元的价格征收后,转手就可以通过招拍挂卖给开发商,价值600万元,巨大的价差导致了矛盾频发。而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中,如果将征收补偿提高10倍,农民一亩能拿到60万元的征收补偿。
北京大学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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