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负担较重。在此之后则没有什么负担,办证机关只不过是收取办证的成本费而已。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为非统一的登记制度
目前中国的土地登记物权制度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受社会政治、经济气候的影响,中国的土地登记物权制度经历了从少到多的一个发展阶段,未来修改物权法和关于修正不动产登记法,肯定要朝着统一的土地登记制度迈进。
统一的土地登记制度,应不论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统统要列入“登记生效主义”制度之中,统一口径,统一公示,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生效机制。
土地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土地的预告登记、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是整个系统工程中的基础工程和信息工程。哪怕房地产行业、土地流转市场化,哪怕土地流转再自由、承包合同再威风,统一土地登记制度是利大于弊,否则是弊大于利。
古往今来无论是什么土地所有制,实施统一的土地登记制度肯定是主流。中国古代管理学家管子说过:“地者,政之本也。地不均平调和,则政不可正也;正不可正则事不可理也。”说明了加强土地管理是国家的根本大计,千年大计。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为非统一的登记制度,包括了两层意思:一是,超过10个门类的农村土地流转,只有互换和转让两个类别才列入“自愿登记”项目之中;二是,“自愿登记”项目之中的两个类别,也仅仅是局限于“登记对抗主义”的二级约束力,没有统一到“登记生效主义”的一级约束力。
目前农村土地流转的方式超过10个类别:(1)转包;(2)出租;(3)互换;(4)转让;(5)招标;(6)拍卖;(7)公开协商;(8)入股合作;(9)抵押;(10)其他流转方式。
其中的第(3)项“互换”和第(4)项“转让”,已经列入本条款“自愿登记”项目之中。那么,我们还可以设问一:(1)转包登记行不行?(2)出租登记行不行?(3)招标登记行不行?(4)拍卖登记行不行?(5)公开协商登记行不行?(6)入股合作登记行不行?(7)抵押登记行不行?(8)其他流转方式登记行不行?如果以上流转方式都行,再设问二: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各种流转方式,是否可以建立健全统一的“登记生效主义”制度?
有个成语叫做“令行禁止”。源自管子卷一《立政?七规》:“未知令而为,未知始而往,上不如勉,而民自尽竭,俗之所期也。……令则行,禁而止,宪之所及,俗之所被,如百体之从心,政之所期也。”讲的是要统一政令和法令要法纪严明,整齐划一,不能软弱和拖泥带水。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29条
相关名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变更登记的约束力〗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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