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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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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身份。两者都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也是土地流转权人和互换权人,两者的权利地位是平等的。二是弄清到底互换什么。很多人会毫不犹豫地说“互换土地呗”。是的,确实是互换土地,然而,互换土地是现象,而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使用权才是本质。

    土地这种不动产十分特别,比任何一种不动产和动产都特别得多,如果当事人得到土地而对于土地没有任何权利,那么该当事人就不能在此地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尤其是在互换土地时是如此。当事人各自有土地权利,才能成为法定的互换人。否则,就不是法定的互换人,所互换的土地是无效的。

    互换合同的经济内容,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要由互换当事人根据土地的质量和数量、远近等情况决定。如果没有意外情况,一般而论,要由倡导互换的流转权人向被互换的流转权人支付一定的价金补偿互换。

    三、转让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转让,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即土地流转权人作为转让人,将自己拥有的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移转给他人的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让的对象,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农户。其后果是导致承包人丧失对土地的用益物权,法学家们认为要对转让必须限定严格的条件:一是转让的对象应当限于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二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并与发包方变更土地承包合同,注销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需在承包期有效期以内转让,否则就缺乏合同生效的效力和法律效力。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与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租有些类似、有些不同。譬如,土地流转权人放弃土地作业,放弃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从而从第三者中获得间接的收益,这些都是类似的情形。但是,土地流转权人的收益方式大不相同。出租是按期付款按期收益,转让是一次性虿交付款和一次性收益。当然,出租的收益可以是现金结算,也可以是实物结算;转让则采用现金结算的办法,很少有实物结算的。另外,出租以后,原有的承包关系没有发生变化;转让以后,承包人与发包人的承包关系终止,转让人也不再享有该土地上的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即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大不相同。上面谈到,转让以后,承包人与发包人的承包关系终止,转让人也不再享有该土地上的承包经营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条件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是土地流转系列中一个极端的行为。转让人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意味着将长久失去了赖以生存的权利和生产资料。因此,国家和集体严格控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事情还远远不止这些问题。如果出现大批量大面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现象,肯定会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引发农业危机和其他的社会弊端。尽管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这一项目,毕竟是要控制在可控范围之内,不能听之任之。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转让人须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可以不依靠农业能够长期生存。

    第二,须经发包人同意,不可以擅自转让。承包的土地是集体共有的。

    第三,受让方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经发包人同意,转让人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该农户须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

    第四,受让的农户可同发包人确立新的承包关系。

    第五,转让人即原承包方与发包方于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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