止。
转让,是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土地使用权,不是转让土地所有权。关于这一点要重申,要进一步明确其内涵实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第二项原则,载明了“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主要是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专门进行规范化规定的。
四、入股从事农业合作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人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问题,需要对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区别对待。对入股组成公司从事经营的,如果公司破产,农民会失去承包经营的土地,影响农民的生产生活和农村稳定。对农户之间自愿合作,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共同发展农业生产的,应当允许。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应当把握以下界线:第一,入股应在承包人之间进行,不包括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份,投入到从事农业生产的工商企业或者公司,也不包括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投资成立农业经营公司。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农户以入股形式组织在一起从事农业合作生产,收益按照股份分配,而不是将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作为赚取经营回报的投资。
以上是立法专家的观点,政策性和物权化方针强,焦点难点问题多。见于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280页。
倘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在改变土地用途,变农用地为建设用地的情势下,可能是另外一种物权关系。笔者考察广东、湖北一些地方,每当变农用地为建设用地时,打破了政府与开发商的垄断地位,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入股的利益很大。一般做法是乡镇政府出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出土地,双方组成公司均为股权人。但是每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土地被地方政府征收,然后将土地高价转让给开发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仅仅得征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后续的社会保险待遇,所得利益很差。
广东包括广州、深圳是最早试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制度的,热点不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房地产合作生产。由于存在很多法律漏洞,集体干部和地方政府官员以权谋股、以权谋房的不良现象相当普遍,“股爷”、“股奶”和“房爷”、“房奶”随处可见。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大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很多违法犯罪分子的原罪没有得到应有的追究。
其他的流转方式有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入股、抵押等,请参看《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土地流转方式》上的解读。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28条
相关名词:
〖土地流转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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