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共有制,“肥水不流外人田”也是一项传统的乡规民约,也是法律规范。
五、集体内部优先的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原则(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1.现阶段农村土地制度是土地共有制
解读本原则,首先应当弄清楚中国的土地制度的类型。尽管官方文件声称中国农村的土地所有制是“公有制”,然而,准确地说,其是“共有制”。为什么这样说?
因为,集体公有制是有几个经济指标的:一是土地、农具、牲畜等主要生产资料为集体所有,不归家庭和个人所有;二是全体集体成员共同劳动,统一调配劳动力,不搞家庭和个人单干制;三是所有产品,统一分配,并预留公共提成的公积金、公益金,以丰补歉,将现实利益与长远利益结合起来。以上集体公有制,只有人民公社制度下才能实现。
目前,以集体承包的则形成共同共有制,以个人承包的形成按份共有制。
1984年,中国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工作结束后,全国共建9。1万个乡镇政府,92。6万个村民委员会。撤销人民公社之前的土地承包制,是土地公有制条件下的土地承包制;撤销人民公社之后的土地承包制,是土地共有制条件下的土地承包制。后来,也有一些乡镇下面的集体组织,成立了经济合作社、经济联社、经济总社之类的经济组织,但是,对照集体公有制的生产资料、劳动力和分配方式等三大生产要素,可以断定,现阶段农村三种经济组织,仍然是共有制的集体组织,土地所有制依然是土地共有制。
2.农村土地流转内外有别
既然农村土地所有制是共有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共有权,那么,农村土地流转内外有别是题中应有之义了。
国家承包政策和集体并不反对土地流转向外发力,但必须有个前提条件,任何流转权人必须尊重集体成员的优先受让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这一规定,是将转包、出租、互换当作按份共有看待,将转让当作共同共有看待。虽然如此,仍然是可以统一实行“内外有别”的内部管理制度。
集体经济组织是土地共有制的主管部门,享有土地共有权、共管权和统辖权,涉及各种土地的流转时,始终要把握一项原则: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这一原则,相当于物权法第101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28条
相关名词:
〖土地流转权〗〖土地流转的主要方式〗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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