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只能流转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不能转让土地所有权;(4)所有承包合同中一致强调“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成为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
3.台湾地区的法例
土地可以流转,土地所有权不能流转,这是一条十分特殊的物权政策,不光是土地公有制国家是如此,许多土地私有制国家或者地区也是如此。
中国台湾地区,可以认为是土地私有制地区,但也有40%以上的“国有”、“省有”(地方国有)的土地面积。他们对于土地流转的严管程度,丝毫也不让步于中国大陆这个公有制法律体系。
台湾土地法第16条规定:“私有土地所有权之转移、设定负担或租赁,妨碍基本国策者,中央地政机关得报请行政院制止之。”第17条规定,农地、林地、渔地、牧地、狩猎地、盐地、矿地、水源地等,“不得转移、设定负担或者租赁于外国人。”
三、流转期定限的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原则(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的剩余期限。
1.土地承包流转权是定限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定限物权,同理,土地承包流转权也是定限物权。关于土地承包的期限是法定的期限,土地承包流转的期限一应成为法定的期限。
2.土地流转期限的参考依据
土地承包流转权与土地承包期在着直接的关系。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均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禁地承包期,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以上两法,对于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3.合同的有效和超期的无效
流转的期限,是依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最高期限而对应的数据,即从承包合同中载明的最高期限中扣减已经实际使用过的期限,便是剩余期限。合同使用权期限超过有效期部分归于无效。
四、择优录取的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原则(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1.土地流转须择优录取
土地承包经营流转权人,选择转包、出租、转让或者互换对象或者伙伴时,应当择优录取。选择有农业经营能力的对象或者伙伴,有利于合同履约率的保证,有利于履行法定的义务,并有利于长期合作、密切合作。假若对方没有农业经营能力,不但不能够履行合同和法定的义务,而且不利于土地的合理利用,造成土地资源的糟蹋浪费。因此,择优录取的原则,是受让方必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2.择优录取须从严把握
对于受让方须择优录取,从严把握。对于初次受让或者合作的对象尤其重要。要求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是个宽泛的概念,但可以用模糊数学来予以定量:受让方须懂得农业生产与经营;受让方须有一定的资金、人力和生产工具;受让方须保证产品产量和质量不低于现有水平;受让方须保证依照国家土地管理的规定合理利用和正确利用土地资源;受让方须遵守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进行承包和经营;受让方从事三高农业生产经营的,必须适应现代化农业的生产制度与技术规范;受让方须保证信守合同与诚信,遵守专地专用等各项规则;受让方长期利用流转方承包土地的,不得擅自将承包地流转或者出卖给他人;受让方必须接受当地组织的指导和群众的监督……
3.择优录取须利用信息
对于三高农业或者大中型农场以及林场、牧场、渔场的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流转权人可以采取挂牌、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通过报纸杂志、电视广播、互联网等渠道发布信息,以便于优中选优,寻求最佳受让方和最佳效果。
当然,择优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农村本集体的成员,有优先照顾的受让权。毕竟农村土地的管理、统辖体制是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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