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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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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延续这种不合理。

    某些地方的家庭承包责任制,导致了过度放牧和草原退化、沙漠化的生态环境灾难,并且无法追究当事人的环境保护的责任,同时作为单干式草地承包义务人的财力物力也无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这令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非常的尴尬。

    3.对于林地面积与地方重新调整的可能性最小。林地的承包经营因林木的生长周期而有很大的差异,就林木的总类而言,不容易对于林地面积与地方重新调整的类型较多,容易对于林地面积与地方重新调整的类型较少。森林法第4条将森林分为5类,按图索骥便可找出他们的规律性。

    第1类防护林。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护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国家的和集体的防护林,基于防护林长期的特殊的作用考量,一般是永久性或者长久性的防护林。集体承包防护林肯定是应当无限期延长的,除非已经承包的集体与另外的集体合并或者撤销建制。

    对于家庭与个人承包防护林,未履行合同履行种植树木、认真护理的义务,或者乱砍滥伐防护林木,发包方随时随地可以对于责任人进行除权处理,重新调整承包期限与调整承包权利人。

    第2类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木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集体或家庭承包的用材林,因物权主体与物权固定程度不同而不同。集体承包的用材林的承包期可以继续延长,所谓的“重新调整”,只不过是产业结构的调整,除非已经承包的集体与另外的集体合并或者撤销建制。

    家庭承包的用材林,竹林和速长林木的承包期应当是最高期限是30年,届满后重新调整的可能性是有的,但以保护原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与承包稳定性为主要的物权化方针。除此之外,家庭承包的用材林的承包期应当是最高期限30年以上、70年以下,届满后重新调整的可能性是很少的,除非有新的法律或者新的政策调整。家庭承包的用材林如果是特种珍贵的林木,承包期应当是最高期限70年以上,届满后重新调整的可能性是极少的,除非有新的法律或者新的政策调整。

    第3类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集体承包的经济林,届满后重新调整的可能性是很少的,除非已经承包的集体与另外的集体合并或者撤销建制,或者除非是调整产业结构、变更土地用途,或者除非是将集体承包的经济林变更为家庭、个人承包的经济林。在经营承包权共权私化或者单干化对象中,集体承包的经济林是最容易化为家庭、个人承包的经济林的。所谓的“林地面积与地方重新调整”,主要是指经营承包权共权私化或者单干化过程中经济林的重新调整。

    家庭承包的经济林,是否由家庭承包转向集体承包,决定了现在承包与续期承包的物权化方向。本条款对此采取了模糊化处理的办法。总体上,生产果品的经济林自然寿命比其他经济林的短促一些,容易将林地面积与地方重新调整的可能性大一些。或许最高承包期限是30年也不过分。其他经济林的承包期、原地续承包与变更承包人、承包面积、承包地方等,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各个省市自治区会有具体的地方法规定。

    食用油料的某些经济林,如橄榄林木可以榨油,也可以当水果食用;工业原料的某些经济林,如桐木可以榨取桐油,可以作为油漆防腐剂使用。以上两种经济林的自然寿命可达70年以上,林木管理与收益期限很长,在人民公社集体化以前由家庭或者家族私人种植的,应当由集体归还给私人所有,不存在“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应当不受承包期限所囿。

    第4类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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