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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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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88-1

    土地承包用益物权与长期承包制度

    一、基本理念

    土地承包用益物权与长期承包制度,包括承包期与续期制度,是由农村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承包体制为基础、并以长期的承包期为保障的土地承包用益物权制度。

    耕地、草地、林地的承包期长短,决定了土地承包用益物权受保护的可持续性与物权价值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期性、稳定性,决定了农民地产权的现实利益与长远利益,故农村长期承包制度遂成为土地承包用益物权的一项核心的物权指标和法定的权利。这项权利可以对抗发包人和第三人的不法侵害,可以保障土地承包用益物权人依法进行土地流转的权利以及征收土地时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和其他的权利。

    农村土地用益物权,相当于长久性土地承包用益物权。为了保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期性稳定性,立法机关设置了土地承包用益物权与农用土地长期承包制度。基于农村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承包体制考量,农村集体承包和农村家庭承包适用于同一法律尺度的农村土地用益物权与长期承包制度。

    土地承包用益物权与长期承包制度,包括了正常的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和续期承包两大部分。前者规定了耕地的正常使用期限和草地、林地的最低和最高正常使用期限,后者作出了继续承包使用的原则规定。承包户分户的承包期限,是家庭内部意定接续的承包期限,应当在最高承包期限上减去未分户时的实际执行期限。本期法定最高承包期限结业后续期承包,是否能够在原承包土地上继续承包则不一定。一般而论可以进行如下推导。

    耕地、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续承包的可能性和重新调整的可能性推导。

    基础条件:即法定的承包期限。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成长条件:即可行性的续期承包期限。耕地、草地、林地法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考察对象:原承包户、承包户分户的承包期届满,或者原集体承包的承包期届满。

    可行性研究:耕地、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续承包的可能性和重新调整的可能性推导。

    二、一般分析

    1.对于耕地面积与地方重新调整的可能性较大一些。因为地上附着物是庄稼并且几个月就收割了,耕地历来最容易碎片化分割与分配,重新调整土地面积与更换承包土地不会对于原承包人造成太大的影响。

    中国大量的耕地主要集中于人口密集的东南沿海地区,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或者弃农经商、外出打工的比例很大,新增人口数量也很大,人为搁荒承包地的现象呈上升趋势,很多年轻人是将从事种植业作为副业来对待;他们要求取得或者重新调整土地承包方案与承包面积、地方,是为了自己与家庭日后有个保险式的产权保障,或者为了获取相应的农业补贴费及其他利益,大多数人对于重新调整土地面积与更换承包土地是持赞同态度的,实际实行时是相当容易的。

    2.对于草地面积与地方重新调整的可能性比耕地的可能性较小一些。因为牧民所承包的土地面积远远大于耕地的承包面积,理论上存在重新调整土地面积与更换承包土地的可能性,但不能如调整、更换耕地那样随意调整、更换。

    历史上长期以来,草地公有制成分一直领先耕地公有制成分,共用型草地是个主流的物权化方针政策。例如蒙古人民共和国的牧草地,从奴隶社会直到社会主义社会,一直是采取泛集体化放牧的,草地共有制是按族类划分的,不是按家庭划分的。按家庭划分草地面积并不利于草地的集约经营,如果所分配的草地不合理会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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