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炭林也是经济林的一个类别,但比其他经济林的树木寿命人为地大大地缩短了数十年,在各类林木中是最为短促的林木。鉴于以上事实,承包期、原地续承包与变更承包人、承包面积、承包地方等,以及调整产业结构、改变农用土地用途等,应当是存在最为灵活机动的林地之一。薪炭林的最高承包期限应当是30年,与耕地的承包期限应当持平,集体承包与家庭承包期限相同。
薪炭林的承包期太长是不合理的,承包期内不改变产业结构是不科学、不现实的,原地续承包与变更承包人、承包面积、承包地方等都是可选择的。全国城乡大规模推广应用液化气、天然气以后,使用木炭和木柴的用户越来越少,对比之下这种“经济林”越来越不经济了。政策上、承包人自己会根据需要和可能改变产业结构;承包期届满后,最有可能重新分配林地,原地续期或者异地续期的可能性都会有的。
第5类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特种用途林,一般是国家投资的林业科研与应用的项目,不适用于农村集体、家庭或者个人承包,除非集体或者家庭、个人承包了个别的林木基地,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投资了林业科研与应用的项目。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林业科研与应用的项目,承包期届满后一般是就地续期,一般不变更承包人、承包面积、承包地方等。
本条款提出了“特殊林木”的概念,《森林法》中没有这种概念,只有“特种用途林”的概念。理论上大多数“特种用途林”是可以与“特殊林木”并列的。“防护林”也可以作为“特殊林木”对待;“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用材林)”中的名贵林木,如红木、花梨木、楠木和其他名贵林木等等,也肯定作为“特殊林木”对待。所有“特殊林木”的承包期限,可以超过70年的“最高期限”,可以无限期地续期,承包人可以变更,但不能变更承包林地(林地是固定的)。
《森林法》中没有“名贵林木”概念。实践中百年名木、百年古木和奇树异木被家族或被集体承包的已经屡见不鲜,也应当属于“特殊林木”,其承包期限也可以超过70年的“最高期限”,可以无限期地续期,承包人可以变更,但不能变更承包林地。
关于兼业的承包期本条款也没有规定。兼业的承包期,指土地承包用益物权人在本业之外兼营其他的种植业或者养殖业,其承包期应当依据不同的土地使用权而确认。原则上林业兼养殖业的应当以林地承包期为基准,农业兼养殖业的应当以耕地承包期为基准。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26条
相关名词:
〖土地承包用益物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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