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期限和承包合同,是土地使用权的中心内容,其包括了各种土地的最高使用期限,还包括了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承包期限与起止日期;承包土地的用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承包期限有多长,发包人与承包人相互监督的时间有多长,国家物权政策限制的时间有多长,也属于“四全”管制的项目之一。
农村土地使用权,并不一概排斥地上建设的权利。如农户家庭因农业生产而修建必要的设施,如建造沟渠、修建水井等,在一定的范围内也是允许的。条件允许的农村,适当占用土地,用于猪圈、羊圈、牛栏的修建也是在一定的条件下允许的。尽管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各个地方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实行自由裁量权,对此作出决定。
农地承包经营权的义务,主要针对其使用与利用土地上的义务。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7条规定的“三大义务”那样,是对于他们众多权利限制的中心内容。
(3)对承包人土地收益的权利实施“四全”限制
一般而论,国家的物权政策宽松一些,对承包人收益的权利实施“四全”限制少一些,反之就大一些。
承包人依法取得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收益权是承包人获取土地上投入与产出之果实的权利,包括了收获天然孽息、法定孽息的权利。与土地使用权一个显著的不同标志,是土地使用权为用益物权,获得天然孽息、法定孽息的权利是所有权。譬如,粮食种植的田地里产出的粮食,林地里产出的水果或者木材,渔场里产出的鱼虾类贝壳类等水产品,牧场里产出的牲畜、奶制品、子畜等,对于一级承包人具有自主收益的权利,同时承担自负盈亏的责任。
承包人短期内收益最大、然而争议也最大的收益权,是承包土地被征收、征用以后的经济补偿的收益权。农民组织或者家庭承包人作为权利主体,有权抵制来自政府、开发商的不法征地和拆迁,有权依据当时的补偿政策获取合理补偿的权利,以及其他的财产和人身权利。物权法第42条第4款特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补偿费等费用。对于这种限制,是对于政府、开发商和发包方及其他人的强制性限制,给予承包人以普通法上一个司法救济的新途径,广受欢迎。
目前农民使用土地不用交纳土地租金。如果涉及到土地租金,一般是指产业附加值高的“一包”和其他的“二包”等土地使用权人的租赁关系,国家法律的一贯方针是“减租减息”政策,不允许过高的租金与利息存在。否则多数承租的农民不能维持最基本的生计。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25条
相关名词:
〖土地承包用益物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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