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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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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击队所在根据地,统一实行了“减租减息法”,允许地主出租土地,但须实行二五减租,即照抗战前的原租额减低25%%u3002租种地、半种地、活种地等,都有详细的租金封顶比例限制。

    新中国在近30多年来的改革开放过程中,一些腐朽的奴隶剥削现象开始蔓延,天价租金、非法的私募资金及其他闲散资金放高利贷现象泛滥成灾,对于现行的“法定孳息”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进行了严重的挑战,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对于经济社会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本条款关于“法定孳息”的抽象规定,需要结合新形势进行全面的规范与加强控制。

    2.用益物权型法定孳息的归属

    用益物权型法定孳息的归属,指用益物权人成为债权人后,按照一般的交易规则,利息应由债权人取得,租金应由出租人取得,并以一定的对价和货币表现形式作为诚信的标志与杠杆的作用。按照本条款的规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用益物权型法定孳息的归属,在普通物权关系和普通法锁关系融合过程中,不适用于“所有权中心论”、仅适用于“债权中心论”的法律关系,以及信托关系、对世关系、物权关系、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属于物权欠清晰而比较弱势的法定孳息的归属。

    用益物权人成为债权人,这在土地公有制国家中是不稀奇的事情。在国家放权让利的宽松环境里,用益物权人实际上已经成为“准所有权人”,可以在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出租土地,尤其是农用土地是如此。西方国家也不排除用益物权人或者信托所有权人成为债权人,成为另类法定孳息的权利人。德国民法中还有为第三人设定的专以取得孳息为目的的物权类型,即以动产(特指有价证券)的用益权。

    德国民法典“债务关系法”第256条规定:“负有费用偿还义务的人,应对所支付费用的金额,或在耗费金钱以外的其他物时,对作为其价额补偿而应支付的金额,自支付费用时起,支付利息。对物支付费用,而此物应交付偿还义务人的,在偿还权人不支付补偿而保留此物的收益或果实期间,不应支付利息。”其中,“负有费用偿还义务的人”是债务人,泛指所有权人、信托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和其他的权利人的“费用偿还义务”之债务人。“支付利息”就是法定的支付孳息。

    德国民法典对于法定孳息有封顶的规定。第288条规定:“(1)金钱债务在延迟期间应当支付4%%u7684年息。债权人因其他法律原因可以请求较高的利息的,应予继续支付。(2)不排除主张其他损害的权利。”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16条

    相关名词:

    所有权型用益物权型天然孳息的归属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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