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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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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由现金支付,也可以是果实的一部分或者出租人参与收益分配。”表示了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是可融通甚至于可聚合的,这就有利于精细化管理。这种规定好象是多余的,其实不然。一些当事人一般都懂得现金支付、出租人参与收益分配或者选择天然孳息的好处和可行性选择。但有的人动辄拿“法无明文规定”来说事,法律这么一规定,大家都无话可说的了。

    第五,法定孳息的意定成分很小,这与天然孳息是有很大区别的。物权法第116条表面上似乎是法定孳息意定成分很大、天然法定孳息意定成分很小,其实不然。所谓法定孳息,固名思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孳息,至于当事人的约定也只能是在一定的法律框架下约定,如利率的大小、赔率的大小等有个封顶的规定。但是,用益物权人的天然孳息肯定也是需要约定,虽然本条款没有规定。用益物权人的天然孳息,实际上是种植业、养殖业的增值利益。用益物权人租赁所有权人的土地或者农业机械、牲畜等,有的是以货币支付租金的,有的是以实物支付租金的,而且这些方面法律规定的不多,即使是规定的也没有法定孳息规定的那么死,因此上,意定的成分就更大了。

    天然孳息是物权法范畴,法定孳息是债权法范畴,债权法之法定因素总归比物权法之法定因素要多一些。

    第六,法定孳息的诉讼时效是一年。如民法通则第136条所示。

    二、法定孳息的归属

    1.所有权型法定孳息的归属

    所有权型法定孳息的归属,指所有权人成为债权人后,按照一般的交易规则,利息应由债权人取得,租金应由出租人取得,并以一定的对价和货币表现形式作为诚信的标志与杠杆的作用。按照本条款的规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所有权型法定孳息的归属,在普通物权关系和普通法锁关系融合过程中,既适用于“所有权中心论”、又适用于“债权中心论”的法律关系,属于物权清晰又有强势的法定孳息的归属。

    表面上尽管称之为“法定孳息”,而当事人意思自治主义仍然起关键作用。从内涵上说,“法定孳息”不取决于是否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合同约定,而取决于法律规定的利息、租金的度量以及债权债务关系的规范与调整。如银行、基金公司及其他单位与私人放高利贷,是受法律禁止的,否则就不是法定孳息;所有权人出租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出租汽车、生产工具、日常工作与生活用品等动产,所收取的租金价钱不能高得离谱,否则就不是法定孳息。

    早在广州、武汉国民政府时期,即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制定了很多关于“法定孳息”的政策、法律、规章制度。1924年1月2日国民党召开了有共产党人参加的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将孙中山先生倡导的“节制资本”、“平均地权”的理念贯穿其中。孙中山在此后之三民主义演讲中,更提出“耕者有其田”的口号,继承了太平天国空想社会主义的铱钵。1926年1月,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农民问题决议案》决定,应当规定最高租额。同年10月,《关于本党最近政纲决议案》规定,减轻佃农25%%uff08即二五减租);禁止重利盘剥,最高年利率不超过20%%u3002《中华民国民法》第845条规定,永佃权人因不可抗力致其收益减少或者全无者,得请求减少或者免除佃租。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民主政权,先后颁布了多个打田豪分田地的“土地法”和“政治决议案”,由于广大的贫农、中农、下中农分得了相当的土地,基本上抵制了农用土地剥削制度,比国民党的“平均地权”和“节制资本”更进了一步。抗日战争爆发以后,第二次国共合作时期,由共产党控制的八路军、新四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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