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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57-1

    所有权型用益物权型法定孳息的归属

    一、基本理念

    法定孳息,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依法行为而产生的经济孳息。与天然孳息相对,成为孳息总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定孳息,主要指利息、租金或者本金、本物投资或者负担的收入等。如商铺出租所得的租金,投资入股所得股息,居民储蓄所得的利息等。所有这些都是受经济法、民法通则和物权法保护的合法收入。按照一般的交易规则,利息应由债权人取得,租金应当由出租人取得,股息应由股权人取得,如果有其他情形另当别论。

    所有权型用益物权型法定孳息权属的归属,主要由债务关系法和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与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关联度相当高。

    法定孳息原本是债权法的对象,而在物权化时代中,债权物权化与物权债权化形成了两股潮流,遂成为经济社会中一大经济杠杆。

    主要特征如下。

    第一,依法律关系或者法律行为规范的孳息,主要由债务关系法和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但根本上具有制度物权法的成分。如银行利率、私募基金放贷或者私人放贷最高利率的封顶、经济赔偿额度的参照系数、计算方法等,是制度物权法的范畴。这些行政经济法的规定,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等民商法的规定。它不仅仅是规范当事人的个人经济行为的,更有甚者是规范整个经济社会的经济秩序的,其具有节制资本、反对剥削、防止合同欺诈和保护弱势者合法权益等,是维护整个经济社会的经济秩序的重大法律关系。

    第二,法定孳息是以日计算的,这跟天然孳息是不同的。天然孳息的周期性比较长,一般是受制于果实的成熟季节、成熟程度不同而定,按季、按年、按时间阶段等均不相等,而以日计算的是罕见的或许是碰巧成就的。法定孳息几乎无一例外是以日计算的,所谓的年利、月利实际上归根结底是以日计算的。这使得法定孳息成为机械化、模式化的法律现象,在经济社会中是最突出的一种特定的现象。

    日本民法典在第89条规定:“法定孳息,于收取权利存续期间,以日计算取得。”中国台湾民法典第70条第2项规定:“有收取法定孳息的权利之人,按其权利存续期间内之日数,取得其孳息。”

    第三,法定孳息是实行货币化兑付的,这跟天然孳息是不同的。天然孳息的兑付方法一般是实物化的,在实施实物化不利或者不通的情势下才转而实行货币化方法的。货币化方法是整个经济社会最理想最便捷的方法,有着十分独特的魅力与作用。我们看到,抵押权、动产质权和部分的权利质权、动产留置权及其天然孳息首先是个实物化过程,最后是个货币化结局。自古以来经济社会的每个交易者,把货币奉为上帝,奉为佳臬,奉为尚方宝剑,是因为货币交换货物的交易是万能的和最理想最便捷的,而以物易物的交易是最麻烦最落后的。法定孳息一律实行货币化是天经地义的,除非当事人因特殊情势而约定不需要货币化兑付。

    货币为一般等价特定物,不但财产的交换价值普遍用货币衡量,用益价值和物权价值、法锁价值也普遍适用用货币衡量。以法定孳息为一般等价特定物,使得当事人的物权关系和法锁关系均得到圆满解决。

    第四,法定孳息是高屋建瓴和融通性大的,这跟天然孳息的功能作用是不同的。天然孳息是低级孳息,不太容易与法定孳息融通,只是容易参与收益分配,其发展空间受到自身条件的限制。法定孳息是高级孳息,很容易与天然孳息融通,很容易参与收益分配,其发展空间很大。

    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均需要精细化管理,而法律规定的周密性能够增强法律的效力。瑞士债法典第275条第2款规定[用益租赁]“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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