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的。
客观地说,这里的“强制式”和“自由式”都变态的形式。此处所谓的强制式,是自然的强制式,不是人为的强制式。此处所谓的自由式,不是对于所有权转让的自由式,而是对于交易价格的自由式。
更有意思的是,从物的合意式自由式转让,其客体也可以扩大范围。某些孳息物也可以冠名为或者当作从物,进行合意式转让。如母牛肚子里的牛犊,奶牛身上的牛奶,果树上的果实,土地上的粮食,在进行主物或者主产权转让时,也可以将这些孳息物当作从物对待,一并转让从物或者副产权。这种合意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也是肯定式的打包转让。双方的“合意点”,不在于是否一并转让,而在于转让价格上的另类“合意”。
以上列举的从物转让时没有人强制转让,是所有权人乖乖地“从物随主物转让”的。对于权利主体而言是自由式的,对于权利客体而言是强制式的。事情就是这么出奇,将两种水火不容的东西竟然聚合到一起来了。
三、权利的混合式转让
法定式转让和合意式转让,统统是主所有权与从所有权的混合式转让。除此之外,还有另外一些混合形式的转让,其中以不动产物权的强制性配套转让为最主要的形式。以下再列举几样的出来,以供进一步的了解。
权利的混合式转让,并不局限于主物、从物“一对一”的转让,也可能存在两种物“一对多”、“多对一”和“多对多”的转让,也可能存在主物与其他物权的搭配转让。
1.专有权与共有权混合式转让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构成,基本上由建筑物的专有权与共有权聚合而成的。业主的建筑物份内是专有权部分是主物,业主建筑物附属设施是共有权,是从物。
当业主转让自己的房屋所有权时,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一同转让。因为房屋与附属设施是完全耦合式、强制式和法定式的转让类型,没有特别的理由,不得违反“从物随主物转让”的刚性规定。
2.所有权与使用权混合式转让
所有权与使用权混合式的转让,一般见于不动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混合式转让。
土地公有制社会里,私人不能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只能拥有土地使用权等较低等级的物权。私人不动产物权组合方式,是建筑物的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搭配方式。私人的建筑物是主物权,土地使用权是从物权。主从物权之间的关系,是完全耦合式关系,也属于强制式和法定式的转让类型,没有特别的理由,不得违反“从物随主物转让”的刚性规定。
3.所有权与租赁权混合式转让
主物的所有权转让,从物的所有权不转让,用从物的租赁权代替从物的所有权,这种情形,也是有可能发生的。如“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则,是给予租赁权人以稳定的物权地位,而不论主物与从物转让给何人。
例如某企业顺应市场行情,决定淘汰落后产能,或转产其他产业。于是将5个车间的车间转让掉,但保留企业2个变压器的所有权,其中1个变压器租赁给受让人使用。所转让的形式,总体上是“多主物所有权+1从物租赁权+1从物使用权”。具体来说,车间的厂房设施、车间里的机器设备是主物,变压器是从物。所转让的厂房车间的土地使用权也是从物。
经济社会交易活跃,交易形式花样繁多。然而物权法是抽象的,许多事物规定得并不具体。因此,人们对于物权法的理解不尽一致是很正常的。关键在于,我们要用系统论方法来解读物权法,尽可能全面地了解物权法。对于物权法的法理懂得多一点,对于解决疑难问题是大有裨益的。
四、“从随主转”的法律关系
1.普通物权法之内部“从随主转”
已知:“从随主转”是法定的包容性、普适性、刚强性、优先性的组合物转让规则是个主规则,“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是意定的“主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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