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离”法则是个从规则。这是普通物权法所规范的两个法则。倘若需要调整,普通物权法之法律关系中,也会产生法则上“从随主转”的现象:(1)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其物权关系需要“从法则随主法则(转)”;(2)当“主从分离”法则不再适用时,其物权关系需要适用“从法则随主法则(转)”。
2.普通物权法向担保物权法“从随主转”
已知:担保物权法的法律效力优于普通物权法的法律效力。当两种法系发生摩擦阻力时,担保物权法是主法律,普通物权法是从法律,前者的法律效力可以抵销后者的全部或者大部分的效力,也会产生法律关系上“从随主转”的现象:(1)全部主物、从物已有担保物权存在时,全部主物、从物的法律关系,从普通物权法转向担保物权法;(2)部分主物、从物已有担保物权存在时,部分主物、从物的法律关系,从普通物权法转向担保物权法。
3.其他物权法向制度物权法“从随主转”
已知:制度物权法的法律效力优于担保物权法的法律效力,担保物权法的法律效力优于普通物权法的法律效力。制度物权法是主法系,其他法系是从法系。前者的法律效力可以抵销后者的全部或者大部分的效力,也会产生法律关系上“从随主转”的现象:(1)全部主物、从物已有制度物权存在时,全部主物、从物的法律关系,从其他物权法转向制度物权法;(2)部分主物、从物已有制度物权存在时,部分主物、从物的法律关系,从其他物权法转向制度物权法。
中国物权法是由两大板块组成的,第一板块是普通物权法,第二板块是担保物权法。担保物权法是由债权债务法锁关系组成的限制所有权人法,对于普通物权法产生了一定的抗原性,故以担保物权法适用对象时,也会发生法律关系上“从随主转”的现象。
以上两个板块中也时而夹杂着制度物权法的内容,即第三板块的内容。公有财产的规范与限制,专属、专有、专控物权的限制,自然资源、特种资源的合理配置,国家、集体两个物权主体与物体的法权地位等等,“法定”的“从随主转”倾向更加浓厚,更加不容置辩。不过,制度物权法的内容绝大部分不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而存在于数百计的行政法、经济行政法和刑法之中。制度物权法是由公有财产以及专属、专有、专控物权组成的强大的物权体系,对于其他的物权法系产生强大的抗原作用,故以制度物权法适用对象时,也会发生其他法律关系上“从随主转”的现象。
物权法中的不动产和个别动产登记生效主义、绝大多数动产交付生效主义的法律规定,涉及到主物、从物和主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时,属于“准从随主转”。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15条
相关名词:
主物与从物的关系及“从随主转”规则主物与从物的耦合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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