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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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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聚合物所有权为一个所有权。物权法“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则”的判定方法,是将聚合物所有权定义为一个所有权,而不是两个所有权。其所有权名称是以主物命名。如汽车发动机之于汽车,统一称之为“汽车”,并不称之为“汽车发动机”。

    (5)本条款的“从随主转”可能有暗指。本条款是本法本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有“无处分权人”和“有处分权人”的规定,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的处分也可能涉及到“从随主转”的处分规则,经过本条款可以串联起来加以拓展领会。下一条款中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也可能涉及到“从随主转”的处分规则。总体上是“承上启下”的特别规定。

    (6)物权关系的“从随主转”。已知“从随主转”是个普适性和相对性原则,“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是完整的物权关系转让方式;然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却是不完整的物权关系转让方式。笔者分析,“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是很狭隘的观点,也许普通物权法中比较(不是完全)适用一点,在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中很多时候是不能随便约定的。如业主将自己的房屋抵押贷款,提出又出卖房屋又出卖屋基地,当事人双方没有权利作出这种“约定”。

    请注意:这里的“从随主转”―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一起转,不是说“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一起买卖”,而只能是买卖房屋,不能买卖土地,因为土地所有权是国家的,只能由国家来出卖土地。

    (7)影子的从物“从随主转”。某些从物,不是物理上的也不是机械上的从物,却是影子的从物。如房屋、土地和机动车辆、船舶、航空器的产权证书,与主物没有必然的关系,但是“影子从物”或者“权利象征的从物”。“从随主转”是个大的物权方向,绝大多数情势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适用范围受到一定程度上的限制。

    二、“从随主转”规则

    “从随主转”规则,全称是从物随主物一同转让的交易规则。这种规则存在的前提是:

    第一,在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中,必须有从物附着并从属于主物的事实,即主物与从物一定存在聚合、耦合的联体关系,并且从物对于主物能够产生辅助性的作用。这是基本上客观的前提条件,否则“从随主转”规则就不能成立。

    第二,主物转让时,首先要考量物的聚合性、耦合性与整体功能,要正确处理好主物与从物的关系,当事人不能由着性子胡来。除非主物与从物确有必要拆分转让或者当事人确实需要拆分转让与受让,才不参照“从随主转”规则。

    第三,适用公平合理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从随主转”规则是针对双方当事人的,不是专门针对某一方当事人的。在普通物权法系列中,“从随主转”规则主要是针对物的所有权人,因为所有权人可能决定是否转让其物。但是,这种规则同样适用于买受权人、担保物权人等他项物权人。根据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债权人包括担保债权人不能对于所有权人强买强卖其物,同样需要认真落实“从随主转”规则。

    1.“从随主转”的转让规则

    “从随主转”是法定的包容性、普适性、刚强性、优先性的组合物转让规则,一概为商家和消费者推崇。主物与从物之间的相互依赖性、聚合性和使用价值,决定了其是否“从随主转”,决定了人们的价值取向。

    物权法肯定了“从物随主物一同转让”,以及“从物权利随主物权利一同转让”,是从大量的社会实践经验中得到的启示,并非纯物权理论的推定。普适性的规则,也是普适于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之各个物权法系,并有一定的适用价值。总体上,对于不动产物权关系中“从随主转”的规则,表现最为突出,如建设使用权的转让和地役权的转让,往往是与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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