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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53-1

    主物与从物的关系及“从随主转”规则

    一、基本概念

    1.概述

    主物与从物的关系,就是主物与从物之间的聚合关系、耦合关系。每当在一个物体中既存在主物、又存在从物的时候,只能看作一个整体的物,而不是两个物。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物与从物相互依赖、相互依存、共同作用,才能保证整体上的效能效用。主物在一个物体中起主要的功能作用,从物在一个物体中起辅助性的功能作用,若是要发挥物的作用,谁也离不开谁。整体物之物权在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的时候,一般需要遵从“从随主转”的原则。这是一般性的原则,对于大多数整体物转让时是适用的,但也有例外的情形。这种一般性的原则,符合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也经受了法律实践的长期考验,为规范与调整主物与从物的关系进行了法律的平衡。

    主物与从物的划分规则,是指在两个以上的物发生相互附着或者耦合而且在经济上发生密切的关联以后,当物的权利发生变动时,为确定物的归属而适用的规则。物的主从关系标志着可分割与不可分割的价值关系,为了使得物的整体功能保持完整,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需保持完整性与统一性,需要适用于主物与从物的划分规则。如物权法第115条所示:“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物与从物的划分规则,是人们从长期的工作实践与生活实践中总结起来的一项切实可行的规则。物的主从关系的划分,是从自然法角度进行自然划分的。附着物、耦合物、聚合物中的主从关系是客观存在,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及非人为拟制的。很多人造物是由主物与从物拼装成完整物的,有拼装容易和拆分不难的特点,但每个部件、零件和螺丝钉都有其特定的功能。例如,汽车与发动机,汽车是主物,发动机是从物。如果没有发动机的作用,汽车就不是完整的汽车,就不会产生整体性的功能。

    根据物权法“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则,在一个物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不能设立“几分之几所有权”。法律的规则是,没有特殊需要,不许在物的整体上和该物的重要成分上分设立两个独立的权利,既不能分设两个所有权,也不能分设两个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他项物权。而主物与从物的关系,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规范与调整,在从物与主物转让的一般规则下,均承认当事人例外约定的效力。例如,甲将自行车转让给乙,完全可以约定其自行车车锁仍由甲所有。乙买把新锁就解决问题了,况且乙对甲的车锁也不怎么放心。

    比较而言,在“从随主转”规则下,受让物的当事人是没有选择的余地的,转让物的当事人也只有这么干才能保证自己的权利。当事人约定不按照“从随主转”规则办事,是根据具体情况和根据需要和可能下定决心的,并不是说“从随主转”规则不是规则、不管用。

    2.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主物与从物的关系及其划分标准,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

    (1)各自是独立的物。主物与从物在物理上看是两个独立的物,而不是整体与部分的物。至少是在两个可聚合的物聚合之前各自是独立的物。如自行车与车锁在聚合之前各自是独立的物。

    (2)是相辅相成的物。主物与从物结合在一起才发挥作用,即必须有从物附着于主物的事实,并且从物对主物能够发挥辅助性作用。如汽车发动机的作用是从物的辅助性作用,各自独立又发挥不出应有的聚合的作用。

    (3)是应合和可分的物。主物与从物在机械上应当是合二而一的,在物理上应当是可以分离的。“从随主转”的规则,是建立在机械价值上转让规则,是相对性规则,不是绝对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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