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构建物所有权的转让而被动的转让。
在实践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破例将从物从主物中分离出来,但一般情况下存在于动产标的物的“主从分离法”。当事人双方没有达成协议或者协议不明确,则必须遵循“从随主转”的法定规则。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是法定的“从随主转”规则,代表了物权化大方向和物权变动的主流意识,于动产组合转让尤其是不动产组合转让呈现正相关的规律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是意定的“主从分离”法则,代表了个别物权调整与买卖自由特例,代表不了物权化大方向和物权变动的主流意识,于动产组合转让尤其是不动产组合转让呈现负相关的规律性。
主物,是指独立存在,有主要的使用性能、价值性能特征,与同属于一人的他物耦合在一起共同发挥作用的物,包括人造物、自然物和动物的主物。
从物,是主物的陪衬物、辅助物,能够拆散独立存在,对于主物有很强的依赖性,有次要的使用性能、价值性能特征,与同属于一人的他物附合在一起共同发挥作用的附从物,包括人造物、自然物和动物的主物。
法定的规则是,不允许在同一物的整体上和该物的成分上分设两个独立的物和两个权利;然而,主物与从物之间的关系却不同,要么从物随主物一同转让,要么从物不随主物一同转让,二者必居其一。这也是本条款的主题思想。
“从随主转”的组合转让类型,一般而论,是主人造物与从人造物组合(物理或机械组合之主从组合)转让、主自然物与从自然物组合(主土地与从土地、主矿物与从矿物、主植物与果实)转让、主动物与从动物组合(怀孕组合)转让;如果说,人造物与自然物甚至于动物能够浑然一体,那么,就有可能出现“杂交”型“从随主转”的组合转让类型。
如建筑物是人造物(主物),土地是自然物(从物),两者是人造物与动物之杂交型的组合;给骡马四蹄(主物)安装上马铁(从物),给驯鹿(主物)身上安装芯片(从物),两者是是人造物与动物之杂交型的组合。
既然“从物随主物一同转让”,在一定的时候是这样的,一定的时候是那样的,到底以什么为准呢?答案是:如果存在刚性的规则,必须以刚性规则为准,其他的柔性规则服从于刚性规则;如果不存在刚性的规则,则以双方的意思自治规则为准。
法定规则的限制情形是,与担保物权的法锁原则一样,一旦主物权或者从物权被债权锁定,需要解锁和清偿债务时,主物权的转让和从物权的转让才有可能是受法律保护的。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15条
相关名词:
主物与从物的耦合主物与从物的转让方式法律关系的“从随主转”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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