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短期的共有关系比较吃亏。主要情形就是这样的。
2.与其他物权跨级准共有关系性质推定注意事项
用益物权与其他物权跨级建立准共有关系,有的会受所有权定限的,有些是自己可以作主的。用益物权人不越权,是应尽的职责。用益物权人不专权,可以利用有限的物发挥更大的效用。在这里,可以忽略高级物权、平级物权或者低级物权,关键在于认识各种物权及其物权关系、共有关系的性质特征,掌握准共有关系的规律性,从而做到举一反三,各个击破。
其他物权,指收益债权、地役权、劳动劳力权、知识产权,以及所有权的、用益物权的以外的利用权、作用权等另类权利。其中,地役权在本物权法中归类为“用益物权”,实际上并不是用益物权,应当是个独立的物权类型,某种程度上优于用益物权甚至于优于所有权。如农用土地使用权人存在引水、蓄水、用水、排水、通行之类的地役权,建立共有关系比不建立共有关系更好一些。收益债权,实际上是用益物权人劳动果实的所有权,可以是实物,可以是金钱,可以是权利。劳动劳力权,西方国家称之为“人役权”或者“劳役权”,为了避讳,东方国家不使用这种词汇,实际上,市场经济国家避免不了这种特种物权。如某些有特长的人加入共有关系(如合伙企业)以后,以自己的智力与劳动力为出资条件,并享有共有关系的份额,这种情况越来越普遍了。以知识产权加入共有关系具有更大的优势,这个不用赘述。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利用权、作用权,指包括信托式所有权、信托式用益物权等,是中介式物权,包括中介人、中介权在内,能够解决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不能解决的物权关系,在物资流通领域特别是金融业里建立共有关系的情形也不少。
用益物权与其他物权跨级建立准共有关系,有几个突出的普遍性问题:一是农村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以后,许多农民认为种田收益不大,长期荒废农田,与其他同样处境的农民建立共有关系也比较困难。二是农村土地流转的权利放开以后,农村农用土地转包、出租、反包倒租、抵押、作价入股、互换等合作即共有形态出现了。但有一些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流转中往往是“吃大亏占小便宜”,有的得不偿失。
农民们均为弱势群体,农村土地政策的贯彻落实一直是老大难问题。应当注意的是:农民们也不能光是等政策、要政策,应当多多关注土地政策与流转信息;尽量以公开招标、招商、拍卖的形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尽量少签订、不签订转包时间太长的合同;土地合伙开发利用和抵押贷款要量力而行;尽量采取合作化互助化的形式开展合作;尽量采取集体共管、民主自治与共决的形式来解决土地流转的各种难题等等。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05条
相关名词: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性质的推定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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