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特别多,而且有时候一个时期一个样子,需要注意法律的适用效力和共有关系的效率。其中大家所熟悉的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登记对抗主义的限制条件,以及土地所有权不得在民事主体中担保与转让的严格限制条件,决定了各种共有关系和各种准共有关系的运动范围与法律效力。
2.动产用益物权的准共有关系受制于所有权之定限关系
动产用益物权的准共有关系一般为短期的共有关系。比较复杂的是车、船、航空器之类的使用权,其用途、使用期限、使用与保养方法、安全保障等方面,与一般动产有所不同,而且受动产登记法所限制。受所有权人的权利定限,建立共有关系时,视为不可分割的准共有关系,只有所有权人或者共有所有权人都有资格分割该共有物。如果是动产用益物权与动产所有权建立了杂交的跨等级的准共有关系,则视具体情况而定。其他动产用益物权的准共有关系也是如此。
动产用益物权的准共有关系,其优点有以下几点:一是容易得到动产所有权人恩准,用益物权人之间成立准共有关系相对简单一些。二是大多数动产不受制度物权法或者特别法、专门法的限制,用益物权人之间成立准共有关系受法律限制的条件少一些。三是动产标的物容易管理、容易修缮、容易实物分割,并且容易折价变卖或者拍卖,分割财产和分出共有关系相对容易一些。鉴于以上优点考量,用益物权人之间建立平行的准共有关系,应当将动产标的物出资,应当是优选方案。
(二)跨级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性质推定注意事项
客观上,共有关系和准共有关系体系中均存在跨等级的共有关系。如果出现跨等级的共有关系,应当怎样理顺其共有关系、该怎么做和不该怎么做,应当不断总结经验,避免闪失。
跨级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亦称用益物权准共有外部关系,就是非同一水平物权层次的物权人之间的组合关系,在所有权共有关系和定限物权共有关系中,跨级共有关系是变态的共有关系。
跨级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性质的推定,除了按照本章的规则推定以外,还要注意以下事项:
1.与所有权跨级准共有关系性质推定注意事项
用益物权与所有权构成跨等级共有关系,一般条件下是由所有权人主导的,这是主要形式。特定条件下是由用益物权权人主导的,这是辅助形式。
所有权人主导与用益物权人建立共有关系,主要表现为动产所有权人与土地使用权人的联盟,建立这种共有关系要格外小心。
例如,城市的有钱人出资与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合资建楼房,由于受现行土地政策的影响,出资人的专有部分仍然为双方的共有部分,产权和共有关系与商品房的有所不同。该集资合建房屋一旦被政府征收拆迁,损失肯定不小,并且没有物上请求权可言。如果该集资合建房屋是违章建筑,城管和房管部门勒令拆除,出资人可能会血本无归。
用益物权人主导与所有权人建立共有关系,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人、特殊管理技术人才与共有权人(合伙关系人)的联盟,建立这种共有关系也要小心谨慎。
知识产权人、特殊管理技术人才与共有权人的共有关系,既可以建立跨级的共有关系,也可以建立平级的共有关系。无论是跨级的或者是平级的共有关系,双方都要权衡轻重、权衡利弊。
对于共有权人,约定知识产权人、特殊管理技术人才为低一级的即用益物权的共有关系比较稳妥,约定知识产权人、特殊管理技术人才为高一级的即所有权的共有关系比较冒险。尤其是,对于与有前科、有污点的官员建立共有关系,也比较冒险,一旦查出他们官商勾结以权谋私、洗黑钱、走私贩私、偷税漏税等证据,原共有权人也可能遭受连带的遭殃。
对于用益物权人而言,约定长期的共有关系比较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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