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的专属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受限制的所有权。其实,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只是名义上的土地所有权。国家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中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权的任意一项限制,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就失去了法律效力。同理,国家即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是两种不同规格的政治经济体制,不处于同一水平线上。国家的土地权利始终高于集体的土地权利。又由于土地所有权具有独占性、唯一性、绝对性、排他性的特点,不可能存在双位所有权。
4.土地所有权存在“按期限的”临时土地所有权吗?
否。各国的物权法,一般规定了各种土地的使用期限,从土地使用寿命期限上讲,可以说是没有完整的土地所有权,七十年、一百年,相对于地球土地寿命七十亿年,实在是太渺小了。当然,也有规定了无限期使用土地的,即使如此,获得土地使用权容易,获得土地所有权几乎是不可能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偿或者无偿地从国家获得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内,土地占有者不可以将土地长期撂荒不用,不可以随便改变土地的用途,不可以随便抵押、赠予、交换、买卖土地,不可以浪费和破坏、污染土地,不可以破坏善良风俗,尤其是在普通土地转为建设用地时,一定要按照国家的规定严格执行,不能滥用权力。即使是按年、按月、按日使用土地,也不存在“按期限的”临时土地所有权。
历史经验一再表明,集体的与私人的土地所有权在后现代社会中都是名存实亡的,而国家土地所有权则所向披靡。
正确认识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用益物权)的原则区别,就必须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本原论来看待这一严重的问题。
本原,是指一切事物最初的根源,是构成世界的最根本的元素。主张世界只有一个本原的,叫做一元论。认为世界是物质的,是唯物主义的一元论;认为世界是精神的,是唯心主义的一元论。主张世界上有两种互不依赖的本原,即精神本原和物质本原的,叫做二元论。马克思主义哲学主张世界的本原是物质,因此它是唯物主义的一元论。我们要运用唯物主义的一元论来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就必须要克服唯心主义的一元论和二元论。
依据唯物主义一元论原理来破解土地所有权难题,毫无疑问,土地所有权这种天然的财产所有权,从人类群体活动的第一天开始,就本来是公共物权;从国家诞生的第一天开始,就本来是应该属于国家所有的。从土地的使用期限来看,现在还可以使用几十亿年,这种极为特殊的天然资源,是地球上使用寿命最长久且最具升值潜力的自然资源,将这种特殊的所有权授予不适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肯定是最不公平合理的,且必须是要革除的。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60条
相关名词:【集体土地所有权升华的伟大意义】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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