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不像市场经济,很难对之下定义。说它是土地所有权吧,其主体不知道是谁;说它是租佃制吧,也不存在收租人;说它是典权制吧,任何人也没有典当的权利;说农民是地主吧,农民自己不能自主买卖土地,也不能随便盖房子、卖房子;尽管宪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等数十部法律法规异口同声地说所谓“集体的土地所有权”,而大多数农民却反说“土地是国家的”,反而不买“好心人”的账,实在是奇怪极了!更加奇怪的是,一个堂堂正正的社会主义国家,不敢面对现实,不敢坦言“土地是国家的”,不敢坦言土地所有权国有化!世界上有几个这么奇怪的国家,搞什么模棱两可的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搞什么所谓“集体的土地所有权”?
不要以为资本主义国家、地区没有土地国有化。远的不讲,就说香港、澳门吧。香港、澳门这两个个地区,实行的就是土地国有化的制度。而经济组织和私人的地权,就是土地使用权,一般为99年的土地使用权。在香港、澳门也有农村,不存在“集体”这种组织。集体,本身就是一个含糊不清的概念。俄罗斯民法典就坚决地去掉了“集体”这个概念,代之以“自治联合体”、“经济组织”。而中国更加奇怪的是,本来如今的农村基本上属于单干制,少数属于经济组织(经济总社、经济合作社、经济分社),基本上不属于集体的架构,总是冠之以“集体”名称,你说奇怪不奇怪?
第二,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概念也很不相同。
八二宪法规定的城乡土地所有权二元化、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二元化、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农民私有土地使用权合并化等等,是通过两个步骤即两个条款来完成的,物权法则是通过直接借鉴和拆分宪法条款内容和分类条款设置的办法来完成的。从字面上粗看起来,宪法的土地所有权二元化与物权法的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是一模一样的,但是两者之间有不少区别。
物权法第47条将国家的土地所有权拓展到部分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挑战了传统的“城市/农村”架构及其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旧样式。说明了同为专有土地所有权,国家的可以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农村集体的土地,但集体不能征收城市及农村之国家所有的土地;说明了国家土地所有权是实打实的并且可以向农村和城市郊区拓展的全能型土地所有权,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人不能自主自由买卖土地,不能自主改变土地用途和地产所有权的性质。
物权法对于宪法规定的“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作了某种意义上的修正,理性成分和具体规定较多一些。
物权法通过大量条款,把承包地列为用益物权,实际上也是将“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作为虚拟的所有权看待。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60条。
相关名词:【农村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的出台】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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