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页 进书架
问题放在第一位,小农经济的地权特征明显;

    2.虽然全国农村已经实行了包产到户,但无论如何,人民公社这个公有制体制仍然存在,即土地物权的主体仍然客观存在;

    3.全国城乡没有启动房地产市场,土地对内对外不作为商品流通,土地的潜在价值几乎没有完全表现出来,在土地资产没有激活、盘活的情况下,土地国有制与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区别不是很清楚;

    4.某些老一辈革命家、宪法的制定者,对于农民有着朴素的阶级感情,小农经济思想相当严重,在权衡国家利益与所谓的集体利益时,自觉或者自动地将法律的天平偏向于后者,直接酿成了主观主义的“土地所有权”概念;

    5.政治上以“解放思想”为主线,各种新点子层出不穷,甚至于有人说“左”一点、右一点都无所谓,一些人的胆子越来越大,公开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原理而执意另搞一套,结果导致“中国特色的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法律出台。

    物权法出台时的情势是:

    1.全国正在由农业社会大踏步地向工业化、城市化社会迈进,不再以发展农业、单纯解决温饱问题为第一要务。但是,没有实现由小农业经济的地权制度向工业化城市化地权制度转移;

    2.高估了农业单干制,早已撤社建乡,集体企业也基本上转制为私营企业和股份制,人民公社组织不复存在,集体经济遭到重创,土地所有权的主体“集体”已经玄虚;

    3.全国城乡启动了房地产市场,土地对内对外作为商品流通,土地的潜在价值已经完全表现出来,在土地资产已经激活、盘活的情况下,土地国有制与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上的反差已是很清楚了;

    4.某些老革命家、宪法的制定者的亲农、重农愿望屡屡落空。

    首先,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的“包死”政策――“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的承包期,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的规定,令出嫁女、新婚夫妻的子女甚至他们的孙子女无缘分到农用土地和家用土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甚至“四荒地”(荒山、荒沟、荒坡、荒滩),农村内部新的不平等现象产生了,新村民们叫苦不迭。

    其次,农村家庭承包制将农村变得一盘散沙,农民们种不种田一个样,交不交粮和卖不卖粮一个样,各地农村涌现出大量荒地和懒散人员;化肥、农药、种子、农具、农机、柴油、机油、薄膜和耕牛等农资和农务普遍涨价,而农副产品涨价很少,谷贱伤农,许多中青年农民不得不远走他乡去打工糊口,忍受新兴资本家的剥削和压迫。

    其三,把土地分给农民单干,农民并没有得到什么好处,还不如人民公社时期的平等互惠。2006年全国统一减免农业税收以后,国家又决定按土地面积发放了农业补贴、农机补贴,全国的农业收成远远不如人民公社时期,农业专家袁隆平在全国人大会议上讲“农民辛辛苦苦种一亩水稻的纯利润才七块五”。全国各地有许多农民承包责任田和塑料大棚因大亏损而自杀的。一方面国家财政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另一方面国家每年不得不花费巨额外汇购买外国粮食、油类和肉食品,尽管如此,农民们还是不买账,毕竟全家全年的总收入水平仍然偏低。

    其四,全国的新农村建设和征地圈地运动如火如荼,农民的大量土地被政府征收征用,大量收益被政府和房地产开发商分食,农民兄弟经济补偿所得无几,农民们怨声载道而状告无门,苦不堪言。

    其五,所谓“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因缺乏自主自由买卖土地的处分权和土地用途的自由选择权,并没有实权和应有的实惠。

    5.所谓“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并无特色:公有制不像公有制,私有制不像私有制,计划经济不像计划经济,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页 存书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