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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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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58-1

    宪法物权法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的效力比较

    土地所有权城乡二元化、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二元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二元化的条款,肇始于八二宪法。尽管如此,尽管物权法沿袭了宪法的基本概念,由于经济社会环境条件和权能设置条件的变化,使得物权法的效力形似而神散,是否完全保持了一致性,不能一概而论。

    法律的效力来源于法律的正规则,法律的乏效力来源于法律的潜规则,法律的无效力来源于法律的偏规则,法律的负效力来源于法律的反规则。一部法律或者一组条款由多种正误优劣的规则组成,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对复杂一些。可以肯定的是,一部法律的全部条款全部是正规则,才称得上好效力、有效力和优效力,即属于公开化、公正化、公平化、合理化的法律效力。

    一、相同之处

    宪法、物权法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的相同之处,这要从字面上、意义上来作分析,两者之间的法律效力毕竟是有所区别的。

    1.字面上的相同之处

    (1)各类土地资源的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的表述,从字面上保持一致。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均同时并举。

    (2)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与集体的土地使用权二元化、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与集体的土地利用权二元化、集体的土地使用权与农民个人土地使用权二元化,也均从字面上保持一致。

    以上从字面上看不出问题,而只能从所有权的权能结构上看出点眉目出来。

    2.意义上两者之间的相同之处

    (1)“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的意义均能保持一致;

    (2)“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意义均能保持一致;

    (3)“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意义均能保持一致;

    (4)“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意义均能保持一致;

    (5)“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的意义均能保持一致;

    (6)“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的意义均能保持一致。

    以上六方面,除了第(3)方面以外,其余的内容侧重于限制性或者约束性条款。第(4)、(5)方面均为硬约束性条款,而以第(5)方面的约束力最大,在实践中足以抵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效力。

    二、不同之处

    宪法是于1982年12月4日产生的,物权法是于2007年3月16日产生的,因经济体制改革是渐进的过程,导致了农村集体形式的重大变故,农村集体、集体经济和物权体系也发生微妙变化。

    (一)虚拟虚弱的不同表现

    宪法、物权法的先后出台,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的设立,是决策机构主观主义的产物。并没有遵从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则来立法,也没有按照马克思主义土地国有化原理进行立法。但两者之间仍然存在集体土地所有权虚拟、虚弱的不同表现。

    1.主体虚弱或虚位的表现

    宪法立法时,因家庭联产责任制导致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相对地比较虚弱:

    八二宪法出台时,一方面人民公社的组织机构仍然存在,另一方面农村集体基本上不再是集体劳动、统一分配,农业生产资料基本上不再统一为集体所有。物权法立法时,因人民公社解体,农村集体财产所有权主体相对地更加虚弱或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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