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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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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52-1

    政策性物权的优先效力

    一、基本理念

    政策性物权的优先效力,系指以政策法规来补充制度物权法的规定,或者纠正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中不合时宜、不切实际的规定,从而产生优先适用的效力。

    政策性物权与制度性物权是交叉性概念。其是制度性物权的一个分支,但有独立的物权体系,对于制度性物权起辅助性补充规定,从而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实用效力。

    政策性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制度化物权的优先效力,是制度物权法确定的比较优势的效力,它基本侧重于自然资源物权和重要产业资源的“国家优先”地位,即国家甚至可以不用花费或者很少投入便可获得相应的财产权。如土地、河流、矿藏、海域、无线电频谱、文物、野生动植物、种质资源等等重要的资源,以及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产业,实现一贯制的“国家优先”或者“公共利益优先”政策才是正确的。

    但是,当公共利益的物权同其他方面的物权发生冲突时,就需要重新规范与调整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排他关系与法律关系、社会关系,具体工作由物权政策来完成任务。诚然,物权政策不全是规定政策性物权,只不过是很多时候很多情势下拿定政策性物权的方案出来公之于众,并用强制性手段来解决执行中的具体问题。关键在于,倘若物权政策与现行的法律牴牾,或者不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原则,或者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那么,物权政策与政策性物权的效力就一定会受到影响。

    事关公共利益的物权、国计民生类物权等政策性物权,与其他民间物权也有很大的比较优势,这种“先入为主”的物权以法定形式沿袭了数千年,又是最先成立和最稳定的物权之一。其中,“国家优先”的物权,是最大宗、最稳固和最最优先发展的物权。此外,国家税收的财产也是关系国家财政物权的政策物权,是以削弱、剥夺民间财产的方式获得的政策性物权,也是“国家优先”的物权,是最大宗、最稳固和最最优先发展的物权,只不过它属于债物权而已。

    集体土地统辖共有权的设立、行使、变更、转移、保护、消灭与规范、调整等一整套物权流程,是以政策性物权和技术性物权相结合而成就的,特殊物权法和一般物权法的交互作用是守法和执法的要点之所在。

    1.政策性物权

    政策性物权,就是制度化物权、制度物权法的物权,主要适用于公有物权或者公共物权、大宗物权与最优先级的物权,表现出最强劲的排他权、对世权、溯及权与追击权,一般是不受诉讼时间限制的特别保护之类的高级物权。

    政策性物权涉及到宪法、行政经济法、专门法和行政法规、部门与地方法规、条例、条令、规章、政策等特别法的各个层次,土地类政策涉及到各个层次的政策,具有专业化、网络化、系统化、制度化和倾向性、强制性等特征,具有公示力、公信力、公权力、强制力、威权力、执行力等方面全部优于技术性物权的优势地位。

    它是制度物权法中特种物权的一个品种,多数不存在于法律、法规之中,而是存在于政府的政策法规之中,对于普法、执法中或者现实中存在的某些焦点、难点问题进行具体的规定与规范,弥补现行法律法规不周全的缺憾。譬如,政府因公共利益而征收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法律法规作出了抽象的概要的规定,而具体的一些细节、一些征收、拆迁办法与补偿办法、补偿费标准和相关具体事项等,需要政策性物权来加以补充,使得物权关系人的权利与义务处于圆满状态。

    2.政策性物权的效力

    政策性物权的效力,是依托立法权、统治权一般以命令式形式强制性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效力。这就是政策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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