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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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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51-1

    物权法的综合效力

    一、基本理念

    物权法的综合效力,除了公开化、公正化、公平化、合理化等四大效力以外,还有通说上的一些物权的效力。当然,以上四大效力是个前提,是不可或缺的法律要件。用物权的效力来检验物权法的效力,是基于罗马法原理的衡量方法。丧失物权法的某种效力,要么是当事人对于罗马法原理的人为破坏,要么是物权法本身还有瘕疵。本文主要针对后者,对于前者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为物权法除了有瘕疵会影响效力以外,法律条文的不严谨、不到位也会影响法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指合法行为产生物权法上的效果的保障力、执行力。从作用范围上看,包括了公开化、公正化、公平化、合理化等四大效力,另外要体现出同一效力与特有效力。四大效力、同一效力为物权法的统一性,特有效力为物权法的特殊性。无论是统一性、特殊性的物权,均需具备自身物权的完整性和对世物权的排他性。

    迄今为止,全世界绝大多数大陆法国家,难以排除土地所有权之公权私化等错位现象,这是法定的错位。其结果大大损害了国家的即全民的利益,而不适当地扩大了土地占有者的物权,扩大了寻租的空间。罗马法、日耳曼法言必称土地所有权,而对于土地所有权定义和权能的错乱现象持续了二十个世纪,法理学家们只好按照法理逻辑来进行重新解释。

    物权的排他效力四大表现:其一,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同时并立两个所有权;其二,同一标的物上不得有其他同以占有为内容的定限物权存在,如果以非占有标的物为内容的定限物权则不在此限;其三,抵押权等担保物权可复数地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其效力依秩序之先后而定;其四,物权的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这些是物权排他效力的基本内容。除此之外,还有考量亚种物权、信托物权、派生性物权的排他效力。

    所有物权的排他效力,考量的主要方法是,在承认物权四大表现的前提下,适可而止地结合所有权限制论及所有权动态论、物权限制论和物权协同论、物权动态论来全盘考量各种物权的排他效力。

    物权法的四大效力遵循一物一权主义,可以说明它是物权法公开化、公正化、公平化、合理化的基础。往深处讲,其是推定主物权与从物权、有物权与无物权、自物权与他物权、强物权与弱物权、正物权与负物权、加物权与减物权、有物权与零物权、公物权与私物权、无限物权与有限物权、直接物权与间接物权、物权请求权以及母物权与子物权、亚种物权、信托物权、法锁物权或者担保物权、派生性物权等等一系列物权的法器,相当于“一票否决制”的“一票否决权”。

    二、基本规律

    顺藤摸瓜,可以推定物权法的相关效力。

    (一)一物一权主义的法律效力

    一物一权主义是物权法的一条基本原则,贯穿于物权法的整个过程。检验物权法的同一效力与特有效力以及其他的一些效力,都是可以运用他来进行对照检验的。

    一物一权主义的公式如下。

    规则一,同一标的物之上,不得同时并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否则,其所有权和附从的物权一律失效;规则二,同一标的物之上,不得存在其他同以占有为内容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定限物权。

    以上两个规则是通用性公式。可将此规则视为一物一权主义的本义。其引申义可能会有几个品种。当母物权、基本物权、一般物权衍生出子物权、亚种物权、信托物权、担保物权、派生性物权时,可能要采取对号入座、融会贯通的手法来处理。譬如,信托物权、担保物权、派生性物权的处理方法与一般物权的处理方法应当有所区别。

    派生性物权,既有基本物权、一般物权、信托物权的成分,又有有形物权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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