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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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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物权的成分。知识产权起源于精神产品,搭载于物质产品,他们的物权链条,从知识产权的发明者、接受应用者一直延伸至消费者,是物权链条最长的一类物权。

    运用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则来推导经济组织、个人的所谓“土地所有权”不容易成立。任何经济组织、个人获得土地所有权,一定会与国家主权发生冲突,弊端极端严重。公权私化的结果,将会使国家的即全民的财产权落空,绝大多数人沦为地奴,导致发生一系列严重的社会矛盾。土地所有权私有化、二元化,是人类社会最不公平合理的一类物权。

    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则,是综合的且几乎是全能的法则,用“一票否决制”或者“一票否决权”可以检验立法的效力、执法的效力、保障的效力、法的溯及效力。

    (二)物权的排他兼协同效力

    物权的排他兼协同效力,指在一个物权圈子里,各种不同的物权均存在不同等级制度的对内排他性和对外排他性并依法生效,是在有分寸的相容性的基础上有分寸地同心协力发展排他性并依法生效。因此,它是由物权的排他效力与协同效力的物权组织共同体。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有物权主体与客体对应中焕发出来的效力。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依法成立一物权时,不容许在此标的物上再成立同一内容的物权。依通说起源于物权人对于标的物的可支配性质的效力。

    1.三大类物权的排他效力

    物权的排他效力,可视为等级式排他性效力。所有权的排他效力为一级或者独立级排他效力;用益物权为二级排他效力;用益权为三级排他效力;一般使用权为四级排他效力;享用权为五级排他效力。越往下排列,物权的级别越低,依附程度越高,排他性能越弱。担保物权中,留置权的效力最高,质权次之,抵押权的排他效力最弱。

    以上普通物权、担保物权的排他效力,同时可以衍生出相应的信托物权的排他效力,他们是:信托所有权的排他效力,信托用益物权的排他效力,信托用益权的排他效力,信托一般使用权的排他效力,信托享用权的排他效力,信托担保物权的排他效力。同样是越往下排列,担保信托物权的级别越低,依附程度越高,排他性能越弱,信托抵押权的排他效力最弱。

    信托物权,实质上是亚种物权。全部是依附性、他主性物权,是受制于母物权的子物权,有的是代理性物权,有的是准物权,成分比较复杂,有的活跃在台前,有的活跃在幕后。如公司的职业经理人的物权是代理物权,企业的物权是信托所有权,甚至于大量机关事业单位的物权大抵如此。

    客观上,信托物权是大量存在的,往往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许多时候没有信托物权,母物权就会陷于被动甚至绝境。混淆信托物权、亚种物权、子物权同母本物权的界限,将会使物权法的相关条款失去效力。国家、集体土地所有权这些大宗的重要的不动产物权,如果没有信托公有权与信托共有权是不可想象的糟糕,公权私化的破坏性作用是极为严重的。

    派生性物权,本身是母物权与子物权结合紧密的物权体系,知识产权的委托物权往往与受托物权伴随在一起,也会产生亚种物权。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地位和功能作用,可以特权的优先效力和排他效力。

    初始化的物权,如立法中的定向物权、刚刚成立不久的物权、财产权不转移、未转移的物权,是处于水平、静止状态的。但是,定性化的物权,如立法中的不定向物权、限制性物权和变更、转让、消灭时的物权,存在彼此长消的动态倾向,在一定的程度、幅度上有可能打破物权排他性的平衡与均衡,从而影响物权法的一些效力,需要由物权的优先效力、溯及效力、对世效力来加以补充、修正。

    2.物权的排他协同性

    之所以将物权的排他效力理解为同一效力,是因为在一个物权圈子里存在排他的协同性。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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