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集体共有的成分多于集体公有的成分。
诚然,集体共有制是相对优先和稳定的共有制,集体的土地统辖权、利用权和作用权是优先的,享有一般共有制所不具备的优先权、排他权、对世权、溯及权、追击权和物上保护请求权。
四则,所有权共有制与用益物权共有制是不能等量齐观的。集体的用益物权才是实权。如果集体土地所有权没有实权,那么其土地统辖权、利用权和作用权、用益物权才是实权。
集体土地共有权的范围是法定的范围,是集体土地财产权客观存在和客观规律的真实反映。其由5个部分组成:(1)共同共有部分。如公共水塘、水系和公共场所的共有土地使用权等。(2)按份共有部分。如分产到户的基本农田和自留地等。(3)按户占有部分。如宅基地,也是按份共有的另外一种形式。(4)特殊占有部分。机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也是共同共有的另外一种形式。未分产到户、属于集体组织占有作业的,也是共同共有部分的地产权。(5)存续于集体企业、集体设施等方面的集体土地统辖共有权。
二、一般特征
集体土地共有权除了以上概括的以外,主要有以下一般特征。
1.农民身份权取得共有土地的特殊性
集体的土地共有权,就是法律赋予广大农民群众以大民主、大民生的土地权利。这种权利是以农村户籍身份为标志,采取相对平均主义的方法分派农用土地和住宅土地,获得若干年份的土地使用权,基本上属于无偿使用的土地享用权。
农民身份权是与集体财产知情权、监督权、表决权、分配权和个人财产确认权、保护权、利用权等八权合一、“按份分配土地”的民主、民生权利。相对于城镇集体和个人,相对于其他组织与个人,具有非常特殊的土地权利。
所谓共有,就是在同一个集体之内,农民个人的土地使用权你有、我有、大家有。这与人民公社制度下的公共所有即是有一定区别的。《人民公社六十条》实际上是将农村土地定义为国有土地了。
2.农用土地免费共同使用的特殊性
农民的问题,简单地说,一是地权问题,二是负担问题,三是困难问题。农民阶级获得一定数量的自耕土地,可以实现自食其力的解放;农民阶级减免皇粮国税,可以实现完全的自力更生的二次解放。现阶段,全国农用土地一律免费使用,具有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的特殊性。
对于农民而言,土地是财富之母。农民没有土地,没有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就不能成为真正的农民,只能成为地奴,影响佃农阶级的生存与发展。中国上下五千年的历史充分证明,在农业社会里,地权的两极分化,是导致农民大规模饥荒、死亡、起义、造反的导火索。古代著名管理学家、思想家管子告诫人们:“地者,政之本也。是故地可以正政也。地不均平调和,政不可正也。政不可正,事不可理也。”
如果农民负担过重,即使有相当多的土地,也不一定能够勤劳致富。当粮食价格基本恒定在一个水平线上时,化肥、农药、农机、农具、种子、灌溉和人工费上涨时,农民们就会投入多产出少,一年到头所剩无几甚至贴本。加上各种名目繁多的税费,农民阶级不堪重负。自从2006年全国统一免除农业税以后,延续2600年的皇粮国税寿终正寝。此后,各地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给农民发放了各种农业、农机具补贴。亿万农民真正成为自食其力的主人。从此以后,全国农用土地的地权,就是免费使用的土地享用权。
3.与农村土地统辖权相关联的特殊性
农村土地共有权,是与农村土地统辖权相关联的复合权利。农村土地统辖权一定,农村土地共有权胜出;农村土地共有权一胜出,即将农村土地统辖权落实到位、到人。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辩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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