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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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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共有权与农村土地统辖权,都是农民阶级的特权,是法定的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特权。仅局限于农民农用或者家用土地使用权、土地享用权的特权,对于建设用地则不具备此类特权。

    农村土地共有权与农村土地统辖权的特权,确实是农民享受到的一种很特殊的特权,如获得征地补偿费就是一例。城市集体和私人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更大,一旦他们的土地被政府征收,没有得到相应的土地补偿费。这些政策性物权如何保持法律的天平相对平衡,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4.与农村土地自治权相关联的特殊性

    现阶段的农村组织淡化了集体的功能,强化了自治和共治的权利。农村土地的区域性统一辖理,农村土地由农用性质向建设用地性质延伸,土地利用与收益的多元化,农民免费的份地和生产经营自主权的获得,免除各种农业税费,获得农业补贴等,所有这些构成了农村组织的自治和共治权利。相对于其他组织与个人,具有土地物权的特殊性。

    农村土地共有权与农村土地统辖权的确定,保障了已经获取土地使用权的农民群众有了相对稳定的生产资料,从而进化为农用土地的自主经营权。农民们不再机械地固守“以粮为纲”,可以因地制宜地发展高附加值的养殖业、林果业及其他副业,广开才路地增加个人收入。从某种意义上说,农村组织的土地统辖权和农民阶级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这些自治权利本身具有特殊性。

    土地使用自治权并非最有效的自治权。农村经济组织过分分散化、单干化,对于社会主义的集体协作和农业机械化、灌溉化、现代化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农村地区组织涣散、思想涣散对于农业生产承包制有一定的冲击作用。我国人均耕地面积不到世界人均耕地面积的1/4,但是,许多地区人为的荒芜耕地,造成了极大的浪费。农村地权不可滥用,应当进行一定程度上的限制。

    有人认为农村土地分田到户以后会极大地调动农民们种粮积极性,农业生产自然而然地得到提高。事实并非如此。如今农村到处能够见到搁荒的土地就是明证。是否能够真正调动他们的积极性,需要有精神动力,需要有经济杠杆起支撑作用。种粮者不是为种粮而种粮、为温饱而温饱。他们最看重的是获得经济效益。如果谷贱伤农、种粮越多越亏本,分得的田越多、种的粮食越多亏本越多。

    农业的根本出路在于集体化、机械化、集约化、效益化。

    很有意思的是,中国大陆在八十年代以前是个集体化模式,到了八十年代以后是个单干化模式;中国台湾地区则相反。更有甚者,中国台湾城乡的土地国有化水平却一直高于中国大陆。中国香港、澳门的土地国有化水平是百分之百!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60条。

    相关名词:【集体土地统辖共有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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