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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48-1

    集体土地共有权的特征

    一、基本理念

    集体土地共有权的特征,主要表现为:当集体的土地没有分给各家各户使用时为共同共有权,当集体的土地分给各家各户使用时为按份共有权;全国农村总体上呈现集体组织公有制成分有所弱化,共有制成分有所增强。其一般特征,主要表现为:一是农民身份权取得共有土地的特殊性。二是农用土地免费共同使用的特殊性。三是与农村土地统辖权相关联的特殊性。四是与农村土地自治权相关联的特殊性。

    从集体的土地统辖共有权定义中,已经呈现一些特征。如专有专用的地籍权、专有专用的土地统辖权、专有专用的集体成员身份权、专有专用的优先的土地占用权、专有专用的优先的土地享用权、专有专用的优先的新型永佃权、专有专用的优先的土地用益物权、专有专用的优先的地产所有权、多重消极式的农民地产权和共同共有、个人按份共有等物权特征。

    权威解读文本中认为,集体所有和共有是不同的。共有是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对一项财产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都有权要求分割共有财产。集体所有是公有制的一部分,集体的成员不能对集体财产行使权利,离开集体时不能要求分割集体财产。

    以上说法,似乎有一定道理,说明了集体所有是相对稳定的所有制,自然人、法人共有是相对自由的所有权。两者之间在确认、保护方面确实有一定的差异。

    如果全面分析和一分为二地看问题,其中一些物权法理还有得商榷。

    一则,关于公有制问题。政治经济学中界定公有制有个尺度,那就是生产资料、劳动工具和劳动力是公共所有的,产品分配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方式。目前农村大多数地区实行家庭承包制,公有制三要素已经改变,分配方式上是自足自给,只有土地是国家分配的。其他农村地区和城镇地区的集体,基本上实行股份制了,按股分配是主要形式,按劳分配是次要形式。其实股份制在西方国家都很盛行,他们在政治经济学上统称私有制,而物权法理学上称之为共有制。

    二则,关于财产处分问题。关于自然人、法人对一项财产都有权要求分割共有财产。实际上,他们对于动产和易分割的不动产是这样,对于不易分割的财产主要是不动产不是这样的。如业主专有的财产可以自己分割,共有的土地使用权不易分割。合伙企业和股份公司中的不动产和动产也有不易分割的,如上市公司中股东抽逃资金都不行,更甭说分割共有的土地使用权。

    实际上,集体整体上没有买卖土地的处分权。农村比较普遍的做法是,出嫁女或者入赘男离开家乡后仍然保留土地使用权;比较发达的农村地区实行了股份制,以承包地入股的,出嫁女或者入赘男离开家乡后仍然享有相当的股份。

    三则,共有制推导问题。本质上集体所有制是介于全民所有制和私有制的中间体制,与全民所有制这种公有制划等号肯定是不行的,与私有制这种自由体制划等号也是不行的。家庭承包制后更多的是向私有制一方倾斜,集体承包制后更多的是向公有制一方倾斜。集体股份制改变了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共有制成分更加浓厚。

    既然集体所有制是介于全民所有制和私有制的中间体制,土地使用权相当于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中的按份共有),集体股份制相当于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那么,将集体所有制定义为“集体共有制”应当是可行的。

    政治经济学中解释集体所有制性质是从所有制关系法一个方面解释的;物权法理学解释集体所有制性质是从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和用益物权关系法三个方面解释的。前者忽略了集体所有制的共有关系,是孤立地片面地静态地看待集体所有制。整体地全面地动态地看待集体所有制,就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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