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21-1
事业单位财产制度信托所有权
一、基本概念
事业单位制度信托所有权,亦称之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制度信托所有权,简称事业单位财产定限所有权。此项特殊权益,由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公共利益关系法和国家事业关系法统一规范与调整,确认、保护、利用国家事业单位的制度信托所有权,规范、限制、调整国家事业单位的产权布局,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事业单位制度信托所有权,是国家控权与放权相均衡的国家委托所有权和事业单位信托、定限所有权。确切地说,此类所有权还是有范围限制的。最大的板块是营业收入的自主支配权,其次是在国家投资基础上的自主投资支配权,当然也包括一些附属的或者附加的权利,主要是用于改善职工工资与生活待遇的分配权。原则上,无论是哪种支配权或者所有权,应当从属于国家的专控所有权,这是个大的物权原则,是坚定不移的物权化方针政策。事业单位无论是否采取了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的办法,都不能脱离国家法人的怀抱,除了照章办事、照章纳税的义务以外,还应当负有向国家上交红利的义务。
所谓事业单位财产,所谓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所有这些都是通俗的说法。实质上,这些财产全部是国家法人的即全民所有的财产,事业单位财产都是制度信托财产。事业单位财产,既不属于事业单位的,也不属于事业单位的顶头上司机关团体的。尽管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他们都是制度信托财产权人。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和可能,可以依法附设一些普通信托财产权,但仍然不能改变制度信托财产权的性质,仍然不能改变国家利益保护主义和公共利益保护主义的物权化方针政策。如果改变这种物权化方针政策,那么,这种事业单位或者降级,或者撤销这种单位。
虽然同属于经营性单位,毕竟与国有企业尤其是其他类型企业的经营方式是不相同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是以公益事业为原则的,不能追求利润最大化,只能为整个社会提供物美价廉的产品与优质服务。将这种事业单位混同于国有企业,甚至混同于其他类型的企业,肯定是有害无益的。如电视台收取天价的广告费,首先严重受害的是广告主,最后全部由广大的消费者来埋单。
虽然同属于所有权,毕竟所有权性质和限制程度是不同的。附公益性和不附公益性质的所有权,尽管在权能上名义上是一样的,肯定存在减权和不减权之别。
事业单位是经营性单位并实行企业化管理转型,或者实行了经营承包责任制,国家对于此类事业单位不再是“统包统管”制度,此类事业单位对于所支配的财产一般只能享有国家信托的占有权、使用权和严格意义上的收益权,有经营收益的严格的处分权,不动产和其他动产的处分权一般地需要加以严格限制,应定义为国家信托财产所有权或者事业单位制度信托所有权。
二、一般分析
1.物权特征,一是与国有企业的信托所有权相类似,也从属于国家财产所有权的定限所有权。具有自主经营权、自主收益权和半自主资金支配权。二是在国家财产信托框架内行使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收益分配方面的定限处分权,这里是指对于产品与服务的处分权,对于国家法人的产权和其他财产不能擅自转让、变更与消灭。
2.物权关系:主要由制度物权法和普通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担保物权法也有可能涉及到。这种制度信托所有权,仍然需要保留“国家法人―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三位一体的国家财产信托所有权,只不过是有一些权利下放到事业单位法人去了而已。国家对于此类事业单位的财产拥有一般性的专控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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