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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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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此类事业单位获得国家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国家专控下的收益权、处分权。事业单位的收益,应当执行“国家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共享”的法定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为是服务与经营性单位,营业时使用的法律工具,免不了公司法、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和物权法之类的民事法律。企业国有资产法之类的国家财产保护法完全适用于此类物权责任人。各个行业的特征不同,专业性法律的运用是经常性的。因为是知识密集型单位,与派生的不动产和派生的动产等知识产权打交道的机会很多,自主研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服务的责任很重。

    3.法锁关系:对外的法锁关系多于对内的法锁关系,普通的法锁关系多于制度的法锁关系。

    对外的法锁关系,以合同主债权法锁为多见,以担保债权法锁为少见。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不能随意用自己的财产跟别人或替别人担保,事业单位支配的财产出押、出质、出保证、出留置的机会将大大减少。但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愿意向事业单位出押、出质、出保证、出留置是完全可以的,来者不拒。这种担保物权是单向进入的,没有出口的。

    对内的法锁关系,退为较少机会的制度法锁关系,比其他两种事业单位的制度法锁关系少了许多项目。比较大的一种,应当是营利能力大或者利润积累多的事业单位,负有主动地向出资的政府上交红利的义务,不是交完税就完事了的那种。这里面,国家法人是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债权人,事业单位法人是主动的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债务人。大型事业单位的责任大于中小型事业单位的责任,是不能扯平账的。

    4.信托关系:包含制度信托物权关系和普通信托物权关系两个方面。

    制度信托物权关系的重点,是保护国有资产,防止内部人腐败和外部人侵权,严厉打击截留、挪用、私分、哄抢、破坏国有资产的违法乱纪行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制度信托所有权并不是万能胶,并不是不受限制的权利,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仍然是定限的,因为是全民所有的财产,仍然应当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接受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普通信托物权关系,应当是事业单位特有的一贯制的信托物权关系。很多事业单位的服务对象是千家万户的,有些财产直接通向四面八方和千家万户,自然而然地与消费者形成了信托物权关系。如自来水、天然气、电气、网络系统、有线电视、有线电话等等的管道与布线,都是事业单位支配的财产,也是国家的财产,事业单位委托用户使用好、保管好这些财产的信托物权关系,等于是国家法人、国家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一同与用户发生了信托物权关系。当然,事业单位也有各种各样的内部的信托物权关系,也许这是最重要的信托物权关系,因为多数情势下侵害国有财产主要是从内部人发生的。

    5.法律关系:主要由制度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也有可能经常涉及到。这种事业单位是各种事业单位涉及法律项目与层次最多的一种。

    制度物权法用于保障他们的优先设立权、优先发展权、优先特许经营权、优先采购与服务权、优先分配权和排他权、对世权、追及权、物权请求权等一系列的权利,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与职工收入同步增长,籍以达到国家法人与事业单位法人双赢、事业单位法人利益与消费者权益双赢的目的。企业国有资产法之类的法律,适用于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单位。并根据不同行业、职业特点来执行相应的法律规定。制度物权法主要用于规范与调整国家法人、国家机关和国有事业单位之间的制度信托物权关系。事业单位执行自收自支的政策规定以后,他们之间的制度法锁关系大幅度减少,主要集中于事业单位的利润分红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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