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20-1
事业单位财产制度信托用益物权
一、基本概念
事业单位财产制度信托用益物权,亦称之为财政补贴事业单位财产定限(信托)用益物权,简称为事业单位财产定限用益物权。此项特殊权益,由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公共利益关系法和国家事业关系法统一规范与调整,确认、保护、利用国家事业单位的制度信托用益物权,规范、限制、调整国家事业单位的产权布局,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事业单位财产制度信托用益物权,是国家法人大部分集权、小部分放权的一类不太稳定的制度信托和定限物权。文化类、服务类和物质类的各种事业单位都有,在事业单位三大物权系列中居于中间或者中级的位置,在单位占比上应当是最大的,在人员占比上应当是较大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第一步,就是将全额财政拨款的单位过渡到40%%u5de6右拨款的档次上来,而第二步即最后一步之财政不拨款形式基本上还没有迈出,因此这一类物权对象应当是单位最多的。
所谓事业单位财产,所谓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所有这些都是通俗的说法。实质上,这些财产全部是国家法人的即全民所有的财产,事业单位财产都是制度信托财产。事业单位财产,既不属于事业单位的,也不属于事业单位的顶头上司机关团体的。尽管是财政补贴事业单位,他们都是制度信托财产权人。
这里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关于投资关系、分配关系,可以存在反向的物权关系。国家法人对于国家事业单位投资大,事业单位的收益权和自主分配权相应地减小,反之相应地加大。无论国家事业单位自主投资多少、收益或者亏损有多少,原则上都不能改变制度信托财产权人的性质。
财政补贴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和可能,或者附设一些普通信托财产权,但不能改变制度信托财产权的性质,不能改变国家利益保护主义和公共利益保护主义的物权化方针政策。如果改变这种物权化方针政策,那么,这种事业单位或者降级,或者撤销这种单位。财政补贴事业单位是过渡性事业单位,他们的制度信托用益物权基本上是过渡性物权。根据需要和可能,他们会逐步改制成自负盈亏型即制度信托所有权型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经营性单位未实行企业化管理转型,或者未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或者是经营收入不怎么理想,或者是半经营性事业单位,或者是没有进入到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最后一步,国家对于此类事业单位仍然是“亦包亦管”制度。此类事业单位对于所支配的财产一般只能享有国家信托的占有权、使用权和严格意义上的收益权,不具备财产处分权,应定义为国家信托财产用益物权。即属于有半自主经营权、有较多事权、有一定比例的政府补贴的事业单位。包括按照国家规定可以收费的科学、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单位。此类单位,有条件的,将逐步过渡到企业化管理单位,没有条件的,将依然享受国家供给制待遇。
事业单位的资源配置和机构改革是个系统工程,需要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来破解其中的难题。国家全部的财产都是取之不尽用之于民的,国家的责任永远是为整个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品,尽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着的物质文化的需要。随着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理应相应地增加对公共品和事业单位的投入。连资本主义国家尚且大搞特搞福利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国家更是责无旁贷。
全国各个地区的经济水平不平衡,每个事业单位功能定位与收入水平也不相同,要科学地界定每个单位的减负能力也是不那么容易的,为物权鉴定产生了一些困难。只能从总体上来把握他们的物权性质特征。从社会民意调查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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